一起行动,寻找救援盲区

此次地震重灾区面积达10万余平方公里,除了媒体报道较多的热点灾区外,还有更广大的乡村救援未能到达。当前面临的困难不仅是物资和救援人员的绝对匮乏,还有信息缺乏和失真导致救援不能尽快到达最急需的地方。

一条准确的信息也许就能挽救生命

网易和成都传媒集团的志愿者正在紧急制作一个救援信息网(预计17日晚能开通),上面将汇集和整理来自各方的灾区和救援信息。

我们需要传递、核实信息的志愿者。如果你看到有待救助的灾情信息,请和我们联系:
1、 如果你收集到准确的灾区求援信息(灾情,所需救援,道路状况等),或者可提供的救援信息,请提供给我们。
2、 我们需要大批熟悉各地情况的志愿者,按地区分组,帮助收集、核查、整理救援信息。

如果你获得救援信息或愿充当信息志愿者,请联系我们:
1、 QQ群

寻找救援盲区1:43240968(成都)
寻找救援盲区2:38398136(阿坝)
寻找救援盲区3:62024741(德阳)
寻找救援盲区4:62025175(绵阳)
寻找救援盲区5:60180485(广元)
寻找救援盲区6:62026417(其他地区)
凡有意参加信息志愿者行动者,请加入以上QQ群(请注明:真实姓名和所在地区;聊天者请勿入)。

2、电子邮件sos_20080512@yeah.net

3、电话:15982488737

我们将收集到的信息整理核实后在网易上发布,并通知相关部门,帮助政府机构和志愿者有效开展救援。
为了灾区,让我们开始行动。
请将此消息广泛转发!!!

地震伦理学

一.在那天讨论我们能做什么时,就有人质问过:“都地震了,死了那么多人,你还在这里唧唧歪歪批评政府,还在讨论什么学术问题,言论自由问题……”

二.有网友写了一篇《地震震出的法律问题》,有人问道:“那么多人都还在废墟下面挣扎,居然还有空计较这些问题”

三.今天听到很多人在讨论捐款,似乎很关注某某捐了没有,捐了多少;还不时地对某公众人物捐款数额冷嘲热讽。

四.在qq群里有一条消息在传递,内容是印尼海啸的捐款名单和此次地震捐赠对比:

1、联想集团捐款50万美元 (本次1000万,联想好样的,我们支持你)
2、华硕捐赠金额2500万人民币(本次地震仅仅捐献了300万,华硕难道认为印尼的市场比我中国市场重要10倍?)
3、丁磊个人捐款120万美元(折合人民币1000万元),(但是你整个网易这次才捐了500万,丁磊你怎么想的?)
4、陈天桥及盛大为海啸灾区捐赠100万元人民币(本次地震也是100万,盛大我以后绝对不玩你的游戏,我说真的)
5、TCL捐了300万人民币(本次地震100万,好了 TCL给我们中国人一个支持你的理由?你能告诉我们么?)
6、华为捐了300万人民币(迄今为止还没有给地震捐款,希望华为不要让我们伤心)
7、中兴捐了300万人民币(迄今为止没有跟地震灾区捐款,我们看着你呢中兴)
8、微软捐款350万美金 (2次一共给地震灾区捐了200万,我看微软你真的做错了,我们还需要用的正版么?)
9、三星为印度洋海啸捐款300万美金 (迄今为止没有任何动作,我讨厌三星,真的)
10、思科为海啸受灾地区捐款逾250万美元 (还没有捐款,我希望思科你不是一个短视的小丑)
11、摩托罗拉全球逾250万美元 (地震捐200万RMB,moto你真的有点过分,但是比诺基亚强多了,NOKIA什么都没捐)
12、戴尔与苏珊基金会周五将向受灾国捐赠300万美元(戴尔还没有捐赈此次地震灾害,你的爱比不上联想!!!)
13、 沃尔玛在超市内设置了募捐箱,同时沃尔玛基金会也捐赠了200万美元(哇,真的不少 给我们捐了300万RMB,是不是有一天你也该滚出中国)

五.韩寒的感触也许从公众人物的角度回应了人们的“关注”。

六.有人建议降半旗,有人建议暂停奥运圣火传递


图片via

我以为,
1.灾难面前,尚有人性的人们都会同意“生命高于一切”,“救灾急于一切”。那些地震中的犯罪现象 以及所有不负责任的散布谣言制造恐慌的行径必定遭到应有的惩罚还有人们的谴责。

2.因为捐款与否以及多少而对别人冷嘲热讽,是一种无聊的举动,尤其是上面那个对比,不仅无聊,还有些头脑简单!

3.以适当的方式比如佩戴黑纱致哀甚至降半旗也是很好的建议。但关于暂停火炬传递一类的建议有些不妥,甚至是帮倒忙。

地震已经给我们造成了巨大损失,已经给我们方方面面带来诸多麻烦,我们除了默哀,除了尽自己能力帮助救灾以外,更重要的就是尽快恢复正常的生活、工作、学习秩序,只有这样才能把地震的损害降到最低。所以我觉得,如果它们并未跟救灾相冲突,那么暂停某些原本正常进行的计划弊大于利。

【按】向关注知识产权话题的朋友推荐这个网络杂志,也支持一下豆子老师!
《IPLawg Review:知识产权网络评论》
第1卷 第5期 2008年5月12日(试刊5号)本期编辑:武卓敏
Volume 1, Issue 5. 12 May 2008 Editor: Wu,Zhuomin
=============================================

阅读全文 »

我们能做什么

在某QQ群里问大家,我们这些侥幸不在受灾的人们,现在能做什么,应该做什么?
大家意见基本一致的有:

  • 捐助,包括捐款,捐物(捐款途径之一
  • 献血
  • 关注灾区消息
  • 尽快恢复自己的工作生活秩序

还有吗?欢迎补充

但对是否应该研究政府所作所为,进行讨论,给与言之有物,有理有据的批评,大家的观点发生激烈冲突。
我觉得是可以的,因为在我看来,这也是为救灾尽一份力,而不是有人说的“捣乱”。尤其是,这本来就是一些人的正常工作,不是也应该恢复吗?

当然,就具体的批评而言,不论是非常时期,还是平常时期,我不喜欢看到无端猜测,更不愿看到唯恐天下不乱的恶意煽动。

update: ctt说,不能仅仅是心存侥幸,更应该感恩,为了还能活着而对生活充满希望.

今天午饭时,一位老师跟我讲的一个故事:

某单位招待所仅有两间房子,分做男女宿舍。一天晚上两夫妻见没其他人住,就一起住进女宿舍。
半夜时分,服务员带来刚下火车的一位女客人,敲开女舍房门。服务员见有男的就质问,谁让你住这边的?
男的信心十足地回答道,我们可是合法的!
服务员一愣,反问,可是不合理!
男的稍加思索,说,但也合乎人情!
服务员无语。。。。

先看报道 :

2007 年6月29日下午,陕西省汉中市略阳县公安局刑警将在甘肃省文县抓获的盗窃嫌疑人马某带回城区中队。在审讯过程中,中队长冯亚军和民警贾刚、赵剑飞将马某铐吊在审讯室横梁上,赵剑飞、冯亚军先后用橡胶棒在马某的左大腿上击打。冯亚军、赵剑飞、贾刚3人又先后采取踩踏马某脚指头、冲凉水澡等方式讯问。当晚7 时30分,马某突然昏迷,后经当地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略阳县公安、检察等部门立即成立了专案组,在第一时间赶往医院对马某的尸体进行检查,发现其左、右大腿及双脚背有大量淤血和肿胀。在事实面前,中队长冯亚军和民警贾刚、赵剑飞均承认对马某采用了吊铐、冲凉水澡、踩脚趾、用橡胶棒殴打等方式。

专案组专家勘察分析后认定,马某系心肌梗死引起急性心脏骤停死亡。法医认为,3民警的讯问方式导致马某身体损伤及皮下出血,属于轻伤,但与其死亡并无关系。

略阳县法院负责审理此案的工作人员说,3民警的确在审讯过程中使用了过激手段,但不是造成马某死亡的主要原因,且在事发后能主动投案自首,在向检察机关交代相关事实的同时,还积极参与了死者的善后事宜,有悔过立功表现,遂依据《刑法》第247条等法规对3人作出了免予刑事处罚的判决。(原文

该案中有两点没有疑问:一是警察的确有刑讯逼供;二是犯罪嫌疑人马某的确死了。另外,被告人自首,也基本没有疑问。但究竟能不能就说“刑讯逼供打死人”以及是不是可以免除处罚,有研究的余地。

周永坤先生的文章标题赫然写着“刑讯逼供打死人无罪”,十足的标题党!显然不如西安晚报的记者懂法律。因为从报道内容看,法院并没有判无罪,只是免予处罚。

报道不够详尽,所以要检索一下法律条文才能知道法院凭啥作出如此判决;了解了判决依据,才有可能有所研究。

刑法247条原文如下:

第二百四十七条 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其中234条规定的是故意伤害罪,232条规定的是故意杀人罪,这是关于转化犯的规定。

只看247条还没有可以免予处罚的规定,再看刑法第67条第一款: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可见,法院首先认定被告人刑讯逼供罪成立,再依据法医鉴定结论即轻伤认为犯罪较轻以及自首情节,作出免除处罚的判决。

显然,这个判决值得讨论的地方主要是“犯罪较轻”,以及是否发生转化即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

我觉得,解决这两个难题的关键均在于被害人的死亡和被告人的刑讯逼供行为之间是否具有刑法上要求的因果关系。当然,其他要件比如主观方面也应同时考虑。

先说因果关系。学说上对此似乎争论不休,但无论如何,不能因为被告人有刑讯逼供在先,又有被害人死亡在后,就认为因果关系成立。下面先摘录一段司考教材里的话:(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第二卷,法律出版社,2008)

总的来看,必然因果关系说已经丧失其通说地位,但偶然因果关系说和条件说究竟是何关系还是需要研究的问题。……不管采取何种学说,在认定因果关系是一定要注意以下几点:

(1)因果关系只是研究行为和结果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对行为和结果本身不做研究,不能以因果关系的认定取代对危害行为的认定。
(2)因果关系是一种客观联系,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行为人是否认识到了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不影响对因果关系的认定;因果关系又是一种特定条件下的客观联系,不能离开客观条件认定因果关系,行为人是否认识到了特定条件,不能左右对因果关系的认定。
(3)一因多果,一果多因,都有可能
(4)在行为人的行为介入了第三者或被害人的行为而导致结果发生的场合,要判断某种结果是否行为人的行为造成时,应当考察该行为导致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大小、介入情况的异常性大小以及介入情况对结果发生作用的大小。

其中的第4点尤应注意。最高检的《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中就刑讯逼供罪有这么一条:

刑讯逼供,情节严重,导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我理解,这种情形就属于“行为人的行为介入了第三者或被害人的行为而导致结果发生的场合”。如果刑讯逼供情节较轻,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有可能自杀、自残或者精神失常,但就不属于刑讯逼供罪或者转化为故意伤害罪。

本案中,如果法医鉴定结论正确,被害人是死于“心肌梗死引起急性心脏骤停”,而被告人的刑讯逼供行为仅“导致马某身体损伤及皮下出血”,不会引起心肌梗死以至心脏骤停。那么,这两者的关系就不同于捅人一刀和失血过多导致死亡的关系。实际上是,在被告人行为以外又有一种情况介入,即被害人心肌梗死,这种介入情况比较异常,对被害人的死亡影响更大,而且这并不是由被告人的行为引起。所以可以认为,因果关系被切断,被告人的行为与被害人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不成立。(心肌梗死:http://baike.baidu.com/view/37999.htm )

再说被告人的主观方面。不管是刑讯逼供罪还是可能转化为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他们均要求主观方面为故意。即明知是刑讯逼供而有意实施,这包含了对可能或一定发生的危害后果有所认识。

本案中,如果有证据表明被告人当时并不知道被害人马某患有心肌梗死的疾病,再结合他们的刑讯手段严重程度看,他们对被害人的死亡并无故意。但是可以认定为过失(疏忽大意)。

按照现行刑法的规定,凡是刑讯逼供导致被害人死亡的均转化为故意杀人罪。像本案情形,假设前面的因果关系成立的话,三被告人应定为故意杀人罪。

但我觉得这样似乎不妥。因为,一,故意伤害罪也包含致人死亡的结果;二,如果行为人有杀人的故意,那就不可能具有刑讯逼供罪所要求的“逼取口供或证言的目的”,应直接定为故意杀人罪即可。

再回到本案,即使三被告的行为致被害人死亡,也应当转化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对伤害有故意,对死亡有过失)

【本文的讨论以我所掌握的报道所披露的事实为前提,尤其是马某的死因,本文是以尚未被推翻的法医鉴定结论为依据的】

08年5月14日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