写书可以成为“非法经营”

在《陕西渭南警方进京抓走作家 称其出书涉非法经营》这篇报道中,记者有个疑惑:

写书为何成为“非法经营”?8月30日,渭南市临渭区公安分局法制科负责人在电话里称“不便多说”。

其实,我不理解该负责人为什么不便多说。其实不就是几个条文嘛,告诉大家,还能让关注此案的舆论少走些弯路。他不说,我说。 继续阅读

分类:法学 | 标签:, , | 3 条评论

在华商报当了回编辑

华商报的读者节有个活动,叫“今日我办报”。蒙老田推荐,我有幸被选中,有机会体验一回报纸编辑工作。

继续阅读

分类:拾零 | 标签:, | 11 条评论

如何成为著名的法学教授

  作者:孟勤国

  经常和学生笑谈法学硕士、博士的前程,我的态度毫不含糊。第一选择当然是从政,当了官就有话语权,可以坐学术会议的主席台,谈几点谦称为个人意见的指示,台下昔日的老师和同窗隆重地仰望着你,为你是专家型官员而自豪。学问跟着级别长,只要长到厅级以上,你就有学问,而且你的手下通常会感觉你的学问盖过了当年的史尚宽先生。第二选挣钱,当大律师,银子多到懒得数,拿点出来设个研究基金或课题,你昔日的老师和同窗会按时拿出你要求的成果,在成果扉页上鸣谢你这位学者型大律师。学术跟着银子走,只要捐出一个亿,你想要哪个法学院姓你的姓,随你挑。没能耐从政和挣钱,只能选择第三——去大学教书。混20年,当个名义上与副厅平起平坐、实际上常挨教务处小科长修理的教授不成问题。但这有点窝囊,不如费点劲,争取当个看起来真有点副厅以上模样,活得滋润、活得牛气的著名教授。人人都有成佛的慧根,当著名教授一靠努力,二靠方法。在确定了努力的方向以后,方法就是决定的因素,如果你定下著名教授的远大志向,应该熟识以下三招: 继续阅读

分类:特约 | 标签:, , | 3 条评论

南平血案中学校没责任

【按】南平惨案刚发生时,我写过一些初步的想法(2),后来再没关注,直到最近受害学生或亲属将学校告上法庭。从报道中看到原告代理人郝劲松的观点,我不能苟同。依我的思路,本案中被告民事侵权责任能够成立需具备两个关键要件:一是学校有过错;二是因果关系。且这两点均应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17429030

郝劲松先生作为原告代理人认为被告有明显过错,立场使然,无可厚非,而见诸报道的理由在我看来没有说服力。我等外人既有旁观者清的优势,应该就此作一番中立客观的思考,力求论述有理有力。

本案系一般侵权,原则上采过错主义,即以有过错为责任成立必备要件。而过错则与行为人注意义务有关,所以本案中确定学校的注意义务便是关键。需要考虑的是,义务的范围,比如时间、空间,还有义务的内容和限度。

另,所谓因果关系,说的是过错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具有客观的因果联系。而目前原告方一再强调的“如果提前10分钟开门,就惨案就不会发生”,完全是凭空想象。况且,学校既已公示开门时间,并无义务一定要在另外一个时间开门!

思路有了,但我不打算展开写了,下面这篇文章的观点和我的基本一致,并且人家写的比我强多了,就贴到这里一起学习下。

update on 100830:南平校园惨案法院判学校无责 继续阅读

分类:法学 | 标签:, , | 3 条评论

陕西省司法厅要求律所从资金和业务上帮扶司法所

这是去年的文件,我刚从宋律师那里得知。

近来陕西省政府、国土厅先后叫板法院,就引来所谓“权法之争”,那么,看到这个文件,我不禁坏笑,这不是火上浇油么?

同为法律职业的律师面临的似乎连叫板都不算。毕竟法院在组织上不归政府领导,而律师则不同,司法行政机关是他们的主管机关。一纸通知,律所就得出钱。据说,有利于树立律师形象,拓展参与公益事业的渠道。王律师说,这叫政府给的另类福利,给律师一个表现机会,诚哉斯言。

附:

关于开展律师事务所与基层司法所结对帮扶活动的实施意见

陕司发[2009]46号 继续阅读

分类:评论 | 标签:, , | 1 条评论

法院,你的剑呢?

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否决”法院生效判决的事最近传开了,影响不小,立刻引出又一波有关司法权威和依法行政的讨论来。一直以来,执行难尤其是当行政机关作为被执行人的时候,并不是什么新鲜事,似乎没理由大惊小怪的。但这次的确有些不同,首先,要不是当事人一方的横山当地村民闹出械斗,恐怕还不会“东窗事发”;其次,媒体报道起了个好标题,“国土厅开会否决法院判决”在当下是很能吸引眼球的,评论家们稍微动一下笔,就是一个有足够高度的大话题。

我也未能免俗,一早就关注这事,认为这算一个典型案例。可是一直没能下笔,原因是试图找到那份被亵渎的判决书,无奈几天下来竟毫无所获。(仍然感谢高康同学,他在榆林帮我找那家律所)

没判决书,那就只好跟着大家扯扯所谓大问题了,也就是司法权威的树立,或者司法和行政的关系。

权威是什么,别人的服从是也。法谚说:没有强制力就没有权威。黑社会是这样,国家权力的擂台上也是如此。司法权如何树立对行政权的权威,让它服从让它尊重?靠宪法上写上一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吗?没用!就算最高院的发言人面对记者特意重申一遍也没用!

耶林那篇激情澎湃的演讲告诉我们,权利是要靠斗争的,而不是等着别人赏赐。他说,“人民要取得法律,必须努力,必须斗争,必须流血。人民与法律的关系犹如母子一样,母之生子须冒生命的危险,母子之间就发生了亲爱感情。凡法律不由人民努力而获得者,人民对之常无爱惜之情。母亲失掉婴儿,必伤心而痛哭;同样,人民流血得到的法律亦必爱护备至,不易消灭。”窃以为,耶林的“权利”不限于私权,公权亦然。

法律、权利、自由当然会遇到障碍,遭到侵犯。要克服障碍,反抗侵犯,维护法律、权利和自由,势必采取斗争的方法不可。个人如此,法院亦然。

美国的司法机关具比较优势地位是三权分立的一大特色,甚至有人说美国是一个有九个黑衣人统治的国度。但了解历史的同学一定知道,美国联邦法院的权威也不是那么容易就有了。这不能不提马伯里诉麦迪逊案。该案被认为是确立联邦最高法院宪法解释权,形成违宪审查制度,从而树立司法权威的关键判例。首席大法官马歇尔传记的作者史密斯(JeanE. Smith)说:“如果说乔治·华盛顿创建了美国,约翰·马歇尔则确定了美国的制度。”可见其重要性。虽然围绕该案有许多争议,但有一点是事实即,司法和行政有一场明争暗斗。代表行政一方的是国务卿麦迪逊,他的眼里哪里有什么联邦最高法院,法院发函,他也不予理睬。这与陕西省国土资源厅相比无过之而不不及吧,结果还不是服从了马歇尔法官的判决?这是斗争(包括党争)的结果。你瞧,行政权的嚣张反而给司法权威的树立提供了良机,马歇尔抓住了这次良机!

200多年后的今天,我们面临的情况与美国当然大大不同,比如党争这种事最讨厌了,我们要和谐。再比如以阅众甫同学曾提到的“绅士政治”,这好像和我们没啥关系。但有一点算是比当初的美国要容易的多。因为我们已经拥有相当健全完善的法律条文,行政诉讼程序也早已写在那里了,起码法院不必为找不到收拾行政机关的依据而苦恼了。举个例子吧:

《行政诉讼法》第65条第三款: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应当给付的赔偿金,通知银行从该行政机关的账户内划拨;

(二)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按日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

(三)向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人事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接受司法建议的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人民法院;

(四)拒不履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在有关陕西省国土厅“否决”法院生效判决的讨论中,批评讽刺国土厅的人大有人在,鲜有人提及初审的负有执行职责的法院。其实,要我说,国土厅人家牛逼,法院才是丢脸的那个。

还记得李云龙吗?他说:“面对强大的对手,明知不敌,也要毅然亮剑,狭路相逢勇者胜。即使倒下,也要成为一座山,一道岭。”这就是“亮剑”精神。

就像战场上总会有对手一样,法律的实行也总有障碍。不履行判决并不当然损害法院的权威,但是法院若无动于衷必定自食其果。

在这种紧要关头,法院,你咋还不亮剑?!

分类:评论 | 标签:, , , | 15 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