诽谤警察罪
本文发表于2008年7月15日,于2008年8月26日下午被要求删除。
当初郏啸寅被公安机关抓获以后,楚望台兄曾撰文提醒警方悬崖勒马。那时,这个可怜的孩子到底涉嫌什么罪名还不太清楚,现在我们看到了:上海市检察院第二分院7月14日对犯罪嫌疑人郏啸寅以涉嫌诽谤罪批准逮捕。
看到这个消息时我正在学习刑诉法,所以第一反应就是,诽谤罪是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请看规定: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刑法第九十八条 本法所称告诉才处理,是指被害人告诉才处理。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
那么,先让我找找被诽谤的被害人是哪个?
报道中说,
经检察机关审查,犯罪嫌疑人郏啸寅,男,1986年6月17日生。2008年7月2日下午,郏啸寅编造了题为《上海袭警事件内幕》的文章,虚构杨佳因被闸北公安分局民警打伤生殖器,丧失生育能力而萌生报复袭警等内容,在网上多次发布、张贴,并被其他网站大量转载。犯罪嫌疑人郏啸寅利用互联网捏造事实严重损害了执法民警的名誉和公安机关的形象。其行为已经触犯刑法第246条涉嫌诽谤罪。
看这意思,被害人一定不是生殖器被提到的杨佳了,而是“执法民警”和“公安机关”。
造他们的谣算诽谤罪吗?
我觉得不是,因为诽谤罪那是一种侵犯一般公民人身权具体讲应该是名誉权。这种权利公安机关是没有的,“执法民警”一个抽象的群体也没有,即使是某个民警,其名誉权显然也会因为其公职人员的身份而受限制。这个问题以前在彭水诗案中已经讨论过了。因此,我觉得造他们的谣不仅不会构成犯罪,连诽谤都不是了。至于因为造谣而扰乱公共秩序那另当别论(那也不叫诽谤)。
再说了,这些所谓的受害人即使不满意,也得自己去法院起诉,凭什么走公诉案件程序,居然还逮捕人家?(可能的理由只能是刑法246条第二款后半段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彭水诗案,彭水县人民检察起诉意见书称,秦中飞捏造了一首引起群众公愤的词,利用QQ和短信方式进行发送,严重危害该县社会秩序和破坏了蓝庆华、周伟的名誉,触犯刑法二百四十六条之规定,涉嫌诽谤罪。
这起码还有个具体的被害人,上海这次干脆说“严重损害了执法民警的名誉和公安机关的形象”。
彭水县公安局最终撤销案件,承认错误并向被关押了29天的秦中飞先生道歉,检察院也给了国家赔偿金。
前车之覆,后车之鉴,希望上海方面吸取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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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计上海检察院比较有“法律”上的“自信”,这种案子不得不让人觉得公检法似乎总是“沾边的”。
希望此案有后续,关注!
侮辱他人的“人”是否包括法人呢?
告诉才处理。那么检察院只是“批准逮捕”,实际上执行逮捕的应该是“公安机关”,由此说明“公安机关”已经“告诉”了,可问题是“公安机关”既是“受害人”又是刑诉法上的“公安机关”,说明此时“公安机关”在身份上有重叠,那么他应当回避,也就是说不能作为此案中的“公安机关”。但问题又来了,如果“公安机关”是受害人,那谁应当代替“公安机关”来履行刑诉法上“公安机关”的职能呢?
所以唯一的出路就是把“受害人”定位为“执法民警”,也就是受伤而未牺牲的那两位警察叔叔。。。
郏啸寅:其实我是个文学青年……
囧
侮辱他人的“人”是否包括法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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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觉得,不包括。理由:
1.侮辱罪,诽谤罪所在一章叫“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具体讲,侮辱诽谤的对象都是公民(自然人)的,人格,名誉,造成的主要是精神损害。而法人固然也有所谓“名誉权”,但显然与此不同,对法人的名誉权的保护也有不同。
2.法人还得分情况,对企业法人(公司或非公司)其实就是商誉,刑法在“扰乱市场秩序罪”一节规定有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可见其保护的客体有所不同。
对其他法人,尤其是机关法人,我觉得他们不能主张名誉权。因为“政府就是用来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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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唯一的出路就是把“受害人”定位为“执法民警”,也就是受伤而未牺牲的那两位警察叔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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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点乱,把杨佳和郏啸寅要分开啊。
侵害的是执法民警的名誉,无论是受伤的还是牺牲的都算受害人。因为不光有人用刀子捅了他们的肉体,后来更有人撰文捅了他们的心灵。
政府就是用来骂的。。。我打酱油的,什么也没看见。
PiDoG:
yo2总是不给面子,所以回访过去,却留言不遂。。
yo2有时候是这样的,呵呵!
有一点,这位老兄在网上散布,怎么这么快就被逮了?网侦这么强了?
只能说丫们够牛逼。
我可能这两天跑一趟苏州。
这的确是个很尴尬的一个事情,说尴尬是因为警方在这个案件的处理上左右为难。杨佳的案件衍生出很多警方不愿意看到听到的舆论,媒体的高度关注也给了警方很大的压力,因为过去这类案件似乎都是一边倒没有任何争议的,可是现在警方或者是整个司法方面面临的问题是如何让所有人满意(贵州的事情就充分说明了现在任何事情如果处置不当就有可能出乱子,而这个是司法方面最怕看到的),所以面对郏啸寅的确是个考验,如果不管,一定会有更多的不利言论出来(先不论是否属实),一定会有人认为警方理屈;但是管也是个麻烦,我觉得主要在两方面,一方面本案所依赖的很多事实要等待杨佳案的尘埃落定,如果草率处理会让警方在杨佳案中出于不利地位;另一方面对言论的处理任何时候都是个烫手山芋,特别是王大院长之前发表的一系列言论似乎给中国的司法审判提出了一些新思路,在这个大背景下,如何看待老百姓对案件的议论甚至是批评变的非常有趣,既然首席大法官都说要注意听网友的意见,那么现在网友有意见了你怎么处理,我觉得是上海法院现在面临的一个问题。
至于罪名,我到觉得没什么,诽谤的对象当然不包括法人了,但是也可以是多人,在这个案件中,“办案民警”本身就是一个特定的概念,并非指向不明,并不需要说出具体是张三还是李四。至于告诉才处理嘛,有特例啊,在这么一个特大案件中,把火烧向公安机关,的确也可以套上那个特例的。
不过在一系列案件或事件中我觉得最令人恐慌的是群众对行政、司法机关的不信任,也许还有对法律的不信任,这个是最悲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