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抢劫的防卫
前阵子媒体上报道了广东发生的一起女司机遭遇抢劫而撞死歹徒的案件(新闻链接),其中女司机究竟是罪犯还是英雄引起争议。争论的焦点就在“正当防卫”问题。
毫无疑问,当遭遇不法侵害,我们当然有采取防卫措施的权利。但,防卫也会造成损害,故法律只允许正当防卫不负责任,所谓正当,其条件包括防卫意图,防卫起因,防卫对象,时间,限度等等。
考虑到诸如行凶、杀人、抢劫、强奸一类的行为严重危及受害人的人身安全,故法律例外地允许无限防卫,即不存在防卫过当的问题。
法律规定如下:
《刑法》第二十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现在来看那位女司机龙女士撞死劫匪是否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这里我只分析颇有争议的时间和限度两个方面。
1. 正当防卫时间条件的要求是“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据报道,龙女士的“防卫”是在“劫匪得手后迅速坐上一辆摩托车逃窜”之后开始的,据此有人会认为,这时侵害已经结束,龙女士那是事后防卫。其实不然,刑法规定的“正在发生”应该包括“现场转移”的情形,即只要不法侵害人尚未逃离受害人(也可以是其他见义勇为的人)视野,而受害人的防卫是立即开始也不曾间断,就算符合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比如,遭遇盗窃,立即发现并追赃;遭遇强奸,歹徒逃跑,也可以防卫。
总之,龙女士的防卫是针对正在发生的不法侵害。
2. 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要求,防卫措施以阻止不法侵害为限度,超过必要限度应当承担责任。但,法律规定可以无限防卫的除外。
龙女士追赃时开车撞击骑摩托车的歹徒导致一死一伤,是否可以适用无限防卫条款而不负责任呢?
我觉得对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不能简单套用,应当正确解释该款条文先。根据该款规定,无限防卫的前提是遭遇正在发生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这些行为的共同特点是(1)暴力犯罪,(2)严重危及人身安全。也就是说,只有针对严重侵害人身安全的不法侵害才可以无限防卫。据此,其中的行凶应理解为故意重伤害以上的行为,而不应包括轻伤害。
其他几种行为都是侵害人身,而抢劫较为特殊。抢劫侵害的既有人身又有财产,即所谓抢劫罪的双重客体。评价抢劫行为时必须考虑这个特点,比如抢劫只要造成人身或财产其中一种结果就构成既遂。我觉得,讨论针对抢劫行为的防卫是否可以不受必要限度约束,亦应考虑这个特点。
歹徒抢得龙女士财产逃跑后,其对龙女士人身安全的现实危害已经结束,这时龙女士虽然还可以采取防卫措施,但其防卫措施应受必要限度的约束,除非歹徒再次行凶侵害其人身。据报道,抢劫龙女士的歹徒一路狂奔逃窜并未积极反抗,所以,我觉得,龙女士的行为不适用无限防卫条款。
至于是否超过必要限度,要依当时具体情形考量,我就不敢断言了。
最后,需要说明的是,法律上规定正当防卫制度的确有鼓励与犯罪作斗争的旨趣,但又设有约束条件。即使少数情况下,法律例外地允许无限防卫,但从不鼓励无限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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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说我的看法:我一直觉得我国刑法在排除行为违法性的表述上有些问题,重点主要集中在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而对别的方面表述的不够详细,使得在遇到一些临界问题的时候,很难有个让人满意的解决方案.这个案子我的观点是可能认定为自救行为更为妥当,或者更接近于案件的整个过程.可是问题是现行刑法中没有关于自救行为的表述,理论上有但是毕竟不能作为认定依据,所以综合衡量,只能在正当防卫上做文章。
就正当防卫而言,我同意小曹的意见,关键在时间和限度上。时间问题就是在不法侵害是否结束的问题上,界定起来我觉得其实挺困难的,换个角度说,如果这几个抢劫犯没有冲出去多远就被巡逻的警察给抓获了,是定既遂还是未遂呢?我想多半还是要定既遂,那就说明直接侵害行为已经结束了,那么这个时候似乎也不应当认定为可以进行防卫的时间。但是由于现行刑法对于公民与违法犯罪做斗争的权利表述过于狭窄,仅仅集中在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使得一旦出现问题,还是只能硬往上面靠,我的理解就是认定正当防卫合法但不合理。
限度的问题,我认为不构成无限防卫。在新闻表述的内容中,该女士的行为可以理解为不惜一切代价也要把抢匪收拾了,在抢劫的暴力程度不大且已经实施完毕并不会继续给该女士造成进一步危害的前提下,即使是认定自救也显得过分(我的看法就是故意(间接)杀人),虽然法律赋予其权利,但是显然权利不能滥用。
不知道这个案件最后会怎么样,02年有个沈阳女出租车司机白玉将抢劫其的歹徒装成重伤的案件,与这个案件十分十分类似,抢劫犯被抢救活了以后最后被判了十五年,而白玉成了英雄,一时间频繁出入各种大大小小的媒体,光央视的访谈都有好几个。当时似乎也引起过很大的讨论,只是在一片喊打喊杀声中间,好多东西被埋没了。
@雨人:
雨人兄的分析颇见功夫。。其实这种事情就是个利益平衡的问题,可惜现在很多人只在乎自己有什么权利,而忽视权利也要受限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