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霸问题之我见

华商报评论部经常组织小型论坛,围绕时事热点邀请相关人士展开讨论。今次主题就是近来本地媒体集中关注的“沙霸”问题,我有幸被邀请参与,受益良多。下面整理一下自己的观点。

一 成因
太史公名言,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如今房地产市场火爆而相关的建材市场怎能冷清?懂得利用供求定律的逐利者比比皆是!孟夫子又说,有贱丈夫焉,必求垄断而登之,以左右望而罔市利。夫子的那个“贱”字固然不合时宜了,但逐利者无不想方设法垄断市场以专其利,诚哉斯言。

垄断的手段各式各样,可分为和平与暴力两种。和平手段如法律上的专利权等,暴力手段,比如行政垄断,再比如本文讨论的沙霸。沙霸正是通过对业主或者对其他竞争对手采取暴力威胁手段而成其为“霸”,并追求利益最大化的。最近西安发生的沙霸砍人事件就是“暴利-暴力”这个行为模式的佐证。

二 性质
然而,君子爱财取之以道。凭本事发明创造获得专利,不但不应禁止,反而应予鼓励。凡以形形色色的暴力手段排挤对手限制竞争,甚至强买强卖,违反交易公平自愿的最基本之道,侵犯了业主(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权利。
1. 侵犯其他经营者权利
市场经济最本质的特征在于竞争。竞争于经营者于消费者均有益处,不必赘言。限制竞争已经大错特错,遑论赤裸裸的暴利胁迫?只能说,采用此种手段的,与其称其为不法商人不如径直揭露其强盗本质。他们不仅扰乱市场秩序,而且危及人身、财产安全。
2. 侵犯业主(消费者)权利
诚实信用是商人经营成功的不二法门,民法上也将诚信视为帝王条款。可是短斤少两以次充优的欺诈伎俩自古至今就不曾断绝过,尤其是像沙子水泥这种一锤子买卖更容易出现这种问题,因此,业主从贪得无厌的沙霸手里“买来”沙子水泥从来就不会有够分量的。消费者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均受损害。

总之,沙霸行为构成侵权是无疑的了,至于是否构成犯罪,比如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或者黑社会性质犯罪,不能一概而论,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三 对策
沙霸为害甚巨,绝不是自今日始,之所以演变为一种社会现象甚至日益猖獗,其原因一言以蔽之,乃养虎为患是也。责任主体无非以下三者:
1. 受害人即业主和其他经营者
2. 物业管理公司
3. 政府

若要问治理对策,当然就在他们身上。

作为受害人的业主和其他经营者,当自己的权益遭遇不法侵害而怠于救济,是为养虎为患之一。关于为权利而斗争,已有耶林的名篇在先,无需我在此啰嗦。需要补充的是,一般沙霸问题发生在新建小区,而这时小区的业主大会尚未成立,但这并不影响业主们团结一致为维护自己的权益而斗争。包括跟沙霸斗、跟物业公司斗、跟政府斗!

物业公司负责维护小区秩序保护小区业主,无论是开发商指定的物业公司还是业主大会招聘的物业公司都是如此,然而,物业公司疏于履行职责或者故意与沙霸串通,损害业主利益而中饱私囊。是为养虎为患之二。当然,这个患首先是就业主说的,但终究会成为物业公司自己的心头大患,因为业主若斗争有力,可以炒他鱿鱼的。
物业公司若能尽职尽责履行合约,沙霸怎能明目张胆进驻小区占用公共道路囤积沙子水泥?怎能又生出个“搬霸”?
现实中,物业公司多为开发商指定,甚至就是开发商的子公司,业主要想换掉它是不易的,已经有多起物业公司与业主因此发生暴力冲突的事件发生。可见,不称职的物业公司本来就是一霸,若果拿他没法,业主的权利救济可依靠的途径就少了一个。

沙霸、不法物业公司,也是政府养虎为患的结果。
业主不是没报过警,可不到流血死人的程度,总是不能引起领导重视,动辄就说,你们这是民事纠纷(小事儿),我们不管!这是典型的养虎为患。

今天讨论时,好几位都强调了政府的责任,主持人也问“假如你是陈宝根,你会怎么办?”各位谈到的各个职能部门应如何如何,我也得承认不错。可是问题在他们愿意付诸行动吗?当主持人问我这个问题时,我想到的却是吏治问题,决策容易执行难。建立责任机制的建议也不错,可是会执行吗?
我把政府比作物业公司,物业公司干的不好,业主要炒鱿鱼尚且要付出血的代价,那么你要怎样追究一个不称职的政府呢?

综上,对于彻底治理沙霸问题,至少在目前看来,我是悲观的,因为受害人、物业公司和政府环环相扣缺一不可,而要让他们一致行动恐怕不容易。
当然,我也看到西安公安局、工商局等等近来要严打沙霸的消息,希望能取得一些成效。

相关报道:http://hsb.hsw.cn/2010-06/09/content_7762522.htm

3 thoughts on “沙霸问题之我见

  1. 看了你写的很多东西,我总结一点,游戏本来就是这样玩的,你可以只承认实数(政府),但是虚数(沙霸)也是存在的,正所谓牛顿第三定律所说的,作用力与反作用力是相互作用的,离开那一个都不可能的起化学反应,所以还是雾里看花,多带几个眼镜去看问题

  2. 为什么个人建房中就不会出现这样的问题,因为基于物权之上的物业管理权非常明确,你就是你的物业的管理人;但是在一个人数众多的小区中,虽然现行的制度设计师物业委员会有指定物业公司的权力,但是这种权力在实践中因为产权的分散性被虚位化了,物业基本上都是开发商指定的物业管理公司,再加上实践中物业公司不尽责业主更换物业公司的事情寥寥无几。
    物业公司既然没有因不尽责而被更换之虞,那么利用手中的权力寻租也就成为一种常态,这种寻租,既有可能是物业公司作为一个整体寻租,也有可能是物业公司的个别领导,甚至是开发商的个别领导寻租。所以我认为沙霸现象,更深层次是业主委员会和物业公司之间的制度设计以及执行的问题,什么时候业主委员会拥有了真正的权力,有了更换物业公司的权力,那么我相信沙霸现象一定可以得到非常非常大的抑制。其实滴水藏海,沙霸横行这个现象也不是我们这个社会的通病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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