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法院在一份判决书里指出:
我国有“百善孝为先”的古语,“孝”有孝顺、善事父母之意,古代以尽心奉养和绝对服从父母为孝,儒家经典 《孝经》把孝誉为“天之经、地之义、人之行、德之本”。由此可见,“孝”在我国古代就已经是天经地义、人之美德,在现在的社会应当更加提倡。结合到本案,陆老太已经是85岁高龄的老人,张某作为她的女儿,理当孝顺父母,善待父母。(via)
其实该案只是一起合同纠纷,法律关系简单明了,《合同法》74条关于撤销权的规定足以让法官写出一份清清爽爽的判决书。可是,法官硬是莫名其妙画蛇添足扯出个“孝”来,除了给媒体一个噱头以外,还有什么意义吗?
看了许多为此叫好的文章,不敢苟同,又看了些批评的观点,却是失望,我来说说自己的看法。
先假设那段“道理”成立,即孝是一种普遍认同的传统美德。可是,法官并未界定怎么样就算孝顺,怎样就是不孝;进而,法官也没说清,“孝”这种道德规范与违约、逃避债务这种行为又有怎样的逻辑关系。这两个问题不解决,怎么能得出“被告理当孝顺原告——被告应当还钱”的结论?有人说,这种做法“能增强判决的人情味、说理的充分性”。请问,难道人情味就是胡扯,牛头马尾也算充分说理?
我并不反对法官适用法律时追溯道德根源,必要的阐述法律规范的道德背景或者价值基础,的确有利于增加判决的说服力。但是不知道为什么本案法官不用“诚信”之类反而舍近求远。我只能认为,法官并不打算以此作为论证判决正当性的理由,他只是扯个蛋而已。
接下来再看看这段“道理”有没有道理。
“孝”受重视由来已久,历史上许多朝代都声称以孝治天下,“不孝”更被视为十恶不赦的重罪。所以,说自古以来就有百善孝为先的传统是不错的,但这传统“优良”与否则另当别论。“孝”做为一种道德规范,起初恐怕是经济上的考量,与“养儿防老”的传统异曲同工,都是欠缺养老保险制度的替代办法。后来也有政治上的考虑,那跟家长制有关,“忠”的要求是一致的,就是所谓“亲亲,尊尊”。
在这两个方面,孝的要求根本不考虑子女利益,不论父母长辈如何,要求子女晚辈的都是一个“顺”字。也许以前的人们觉着这天经地义。今天,无论法律抑或道德,其或善或恶应以是否尊重独立人格、人权为准。一个人仅仅因为其年长并不能产生我们爱他尊敬他的义务。因此我们必须看到“忠孝”所具有的“强暴和奴化”的丑恶本质。
我相信,本案法官在写下“‘孝’是一种普遍认同的传统道德规范。这种美德,在当前社会也应提倡”这句话时,其实并不在意它到底对不对。所以,还是那句老话,他不过是扯个蛋而已。
法院试图改变判决书缺乏说理性等等缺陷,当然值得肯定,但这次的拙劣表现实在是不敢恭维。
我认同你的这个观点。
我想到巴金小说《家》的那个士绅老家长的形象。顺者为“孝”,逆者为“不孝”。家长制度的不开化,僵化而封闭,扼杀了人的个性。所以我认为逃避家长制度的审查,是成为有独立思想的人很重要一个环节。
我在INXIAN上的两段评论贴给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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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教授淫乱案,北京孝经裁判,南北呼应啊,俨然是想办把中国司法拉回道德裁判的境地,倒和伊斯兰教法裁决、宗教裁判所颇为苟同啊。这种趋势不是司法的说服力增强,而是法律强制执行道德的加剧,是法律权威的贬损,不得不依靠道德来维护和教化。
我们很多时候再说原教旨主义的复活,不仅仅是指伊斯兰极端教义的复活,也仍然是指所有极端或保守宗教、道德的复活,道德始终和法律是不同的评价体系,法律是从道德中抽象出来的更高位阶更为客观、公正、规则化的东西,虽然司法过程中还保留人性化的影子。但是在一个高悬道德治国的司法秩序中,司法亦不过是个外皮,终将会因为道德化损伤法律正义,也更加增加人为性的操作即人治,公民对于自己行为后果的预期则会变得更加不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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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虎3721:法律意思纯粹是一个中国话语,你什么见过老外跟你讲法律意识。法律意识很简单就是复仇的正义,就是权利的诉求。这任何人被侵害了都有这样的反应,只有想说还是不说,敢说还是不敢说的问题。
道德对中国人有约束力是个假命题,天朝的屁民们千百年来就是这样洗脑过来的当然满脑子仁义道德。可正是这样的仁义道德维护了人治的模式。当然坦率的说现代法律是造成了一些在习惯道德领域看来荒诞的判例,但是同样的对比普世的司法管理,依照道德执法的中国这样的判例难道比现代司法造成的荒诞少吗?
现代司法诚如你所说进入当下中国不过一个世纪,而且还是在委曲求全中挣扎至今,它本身经历过49年建政后的一个本土化的中断期,所以你不能过多的苛责它的不足就诋毁它不适合中国,反倒是一直延续本土化、现代化的六法全书却在台湾取得了骄人的成就。
研究法学你可以去看看,当下多少大陆学者不是在照搬台湾法律模式去构建大陆的民法体系。
道德执法在全世界都成为被批判的话题,只有在现代法律无法救济的时候才会诉求与道德法,而且严格限定在自然法的范围内,常见的也就是几个已经为现代法律所接受的规则中,比如诚实信用、善良风俗。
然而道德执法本身却遭受污名,只因为这种存天理、灭人欲的方式罪恶昭彰,与现代性的生活方式来说太过苛刻。如要举例,塔利班时期的依靠伊斯兰教法的道德执法就足够耸人听闻,看过电影《追风筝的人》后半段就可以知道。况且尚不谈H.L.A.哈特在上个世纪中叶与德夫林勋爵就《沃尔芬登报告》就道德执法展开的激烈论战,同时也与美国著名法学家富勒进行过讨论,首先在全球范围内基本是一致的反对法律强制道德,即使认可道德的约束性,完全是按照另一层社会评价体系来看待,而法律始终是恪守社会的底线。
@我爱新华网
谢谢。宏论已经学习了。
其实我只是就事论事,没有老兄你看得那么深远。多谢指教
客气,只是探讨学习@曹鹏
@我爱新华网
呵呵,原来是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