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歧视的进一步思考
前几天写的《“歧视”的性质》今天看来,的确问题很多。
1。“歧视”这个词现在的意义可以确定说是贬义的,因而就无须再去界定它最初是什么意思。
2。需要讨论的应该是歧视的性质是行为或态度?歧视是如何发生的(合理性),法律对于歧视(应该)如何评价?等等。那片文章显然说的不够。
3。讨论歧视,无法避开“平等”,可我这方面的阅读很少。
《言词而已》读书小记
用了两天时间读完了这本小书。
这本书是一本女权主义法学的著作。主要针对“色情文艺”。
其中的主要主张是:自由与平等冲突,平等优先,实质平等优先.在这样的主张下,国家不再“消极中立”,而应当为 促进平等而“积极行动”。
这可能是以本书作者麦金农女士为代表的美国女权主义法学的一个基本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