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分类(P.11)
(一) 公理性原则,即从社会关系的本质中产生出来的,得到广泛承认并奉为法律的公理的原则。
(二) 关于法律渊源的原则(狭义):涉及到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在立法权限划分的原则。
我国现行民法通则中规定的民法基本原则图示如下:
二、平等自愿原则
(一) 关于平等原则的说明
1. 平等与特权、身份与契约
2. 两种平等观:我国民法中的平等原则应采程序平等观亦即机会的平等,但也要求尽量做到起跑线上的平等(P.49)
3. 平等与身份立法、立法的普遍性
我国目前仍存在身份立法,如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外资企业法等
(二) 关于自愿原则的说明
1. 自愿原则是对人的意志自由本质的尊重(P.51)
2. 自愿原则是对立法者认识能力之局限性的承认,由各人决策弥补立法者决策之不足。
3. 自愿原则适用范围:
a. 在适用法律行为制度的民法内容中均可适用该原则,表现有:财产自由原则(物权)、婚姻自由原则(亲属)、契约自由原则(合同)、遗嘱自由原则(继承);
b. 民法总则、物权法定、知识产权等部分内容不适用自愿原则。
三、公平原则
1. 该原则应以“主观价值论”为基础,即认为物的价值随时间地点而变,具有主观性,因而它不要求一切交换关系都做到交换物与被交换物等价,只要求交易双方彼此感到满足。作者主张取消等价有偿原则。(P.54)
2. 公平原则是交换关系内容的规定
3. 表现:
a. 情事变更原则,即作为法律关系存在前提的情事(客观情况),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发生事先不可预料的变更,从而导致原来的法律关系显示公平时,应变更原法律关系的原则。(P.55)
我国民法(合同法)中未规定情事变更原则,因此目前我们只能暂时借鉴法国的“意思自治”方式来处理不可避免的情事变更问题。(P.58)
b. 公平责任(民通132条)
旨在使意外不幸事件造成的双方当事人利益失去的平衡得以恢复,是对过错原则与无过错原则之僵硬性的补救,因而它贯彻了衡平原则。(P.59)
四、诚实信用原则
作者于此原则论述甚详,我的笔记将其中的语源分析(P.59)、学说述评(P.60)、以及历史沿革(P.73)等部分从略。
(一) 含义
诚信原则就是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维持双方的利益平衡,以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的立法者意志。一方面,这种意志要求主体有良好的行为,谓之客观诚信;另一方面,要求主体有毋害他人的内心意识,谓之主观诚信。(P.72)
(二) 运用:限制、调整、扩张(P.158)
(三) 与经济人假说的矛盾(P.160)
五、权利不得滥用原则
1. 作者主张采用主客观相结合的标准来判断是否滥用(P.167)
2. 权利滥用的结果(P.167)
六、法律补充原则
1. 含义:是指在民法规范对有关事件缺乏规范的情况下,允许以一定范围的其他规范作为补充渊源适用于有关事件的法律原则。(P.168)
我国民法通则第6、7条规定了这一原则,根据该规定,我国法律渊源体系可依适用的优先顺序如下:(P.170)
法律;国家政策;社会公德;国家经济计划
2. 第6、7条设定的最终规则提供者是法官(P.172)
3. 作为补充渊源的政策仅指国家政策,据作者分析,只包括行政机关的政策和司法机关的部分政策(P.174),因为其他政策不能直接作为当事人行为准则。
目前我国的政策作为行为准则的障碍主要是其秘而不宣,以及缺乏可操作性(P.174)
4.作者认为,国家经济计划中只有产业政策具备法律的大多数特征,可资作为补充法源,指令性计划和指导性计划则不应作为补充渊源,因其不具备普遍适用性。(P.175)

首页那张可以看见,但进去以后就看不到了。
我在西安能看到我这篇日志中引用的图片
感觉人肉搜索蛮好的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