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学生欠学费不是高校扣证书的合法性理由
学生欠学费,高校就暂扣其毕业证、学位证和毕业证,高校的这种做法正确吗?关于这个话题,一般有两种不同的看法:
1。学生欠学费,学校当然可以扣下其证书;
2。学校不能扣学生应该获得的三个证书。
支持第一种观点的唯一理由是,学生和学校之间存在着对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在这种关系当中,学生负有缴纳学费的义务,学校则有提供教育以及依法颁发国家学历、学位证书的义务。学生未缴清学费,学校当然可以拒绝颁发这几个证书。否则,学校就无法收回应得的学费,所以,这样做也是无奈之举。
笔者认为,学生应当按规定缴纳学费是无疑的。但就高校以学生欠费为由拒发证书的行为而言,笔者不同意第一种观点,认为以上理由根本不能成立。
(一)应当区分学校在不同情况下的不同身份,从而界定其行为的不同性质。在其他方面,学生与学校之间的关系可以归于民法中的“债”:双方处于平等地位,互相权利,互负义务。但在颁发国家学历、学位证书方面,学校显然不再是一般的民事主体,而是基于法律授权(教育法21、22条)拥有并行使行政权力的行政主体。颁发学历、学位证书的行为属于具体行政行为,而非民事行为。(参见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案)可见,学费问题与证书问题根本是两个相互平行而非对应的问题,学费问题属于民法领域,而证书问题则属于行政法范畴,我们不能用民法来解决行政法的问题。
(二)学校颁发证书这种行为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它要有效成立,应当符合行政法治原则尤其是行政合法性原则的要求—学校拒绝颁发学历学位证书(注:笔者认为,暂扣实际上等于“拒绝颁发”)应当由法律依据。那么,学生欠学费是学校可以应用的合法理由吗?显然不是。根据教育法42条的规定并参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学生只要符合以下两个条件即可获得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1。具有该校学籍;2。按照规定完成所有学业并达到相应的要求。除此并无其他条件。所以,实际上学生欠学费是各个学校自己生造的“条件”,这不能成为学校拒发证书行为的合法理由。
(三)派遣证更不应当被扣,因为与毕业证学位证不同,派遣证并非各高校以自己名义颁发,而是地方政府教育部门根据学校呈报的资料颁发的,学校仅仅是受委托向学生颁发而已。学校怎能截扣教育部门颁发给学生的证书呢?!
总之,高校以学生未缴清学费为由拒绝颁发学历学位证书以及派遣证的具体行政行为,没有法律依据,应当被撤销。
二、科学严格的管理制度是解决问题的关键
接着上面的结论,从另一方面来看,有人就会问:这不是对学校极不公平吗?的确,如此一来,高校无疑要面临一种危险的处境—学费怎么办?学校岂不是折了夫人又赔兵!正是出于对学校利益的考虑,很多人都认为,这个问题最终还是要归咎于学生。君不见,各媒体赫然打出“拖欠学费,凸现大学生诚信危机!”这样的标题。
笔者认为,这种看法是非常短浅的,论者的眼光是十分狭窄的。最终造成学校尴尬处境的不是学生是否诚信(且不说仅因此就批评大学生不讲诚信是否合适、可信),而是学校自己。
前文已经提及,学费的问题属于民法领域。在这个方面,学校和学生是平等的民事关系,学生只有按规定缴清学费,才能取得学籍,接受教育并最终取得学历学位证书,这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所以,学校完全可以在每学年开始时解决这些问题,比如规定,未缴清学费的学生不能注册(注册即取得学籍),没有学籍当然不能取得学历证书等。(《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有相关规定)即使是确有困难的学生,学校完全可以采取各种方式与学生就学费达成妥善协议,学生办完各种手续就可以缓缴或免缴学费而能继续学习,学校则可依据协议和积极主张来保证自己的利益。
如果各学校都有像上述那样的制度设计并能严格执行,刚才提到的那种危险境地便可以避免。而事实上,正是由于各学校或没有科学的制度或不能严格执行,才导致到学生毕业时问题激化,“不得已”又采取不正当的手段(很多学校坚持认为并无不当)来维护自己的利益—扣证书,给学生就业带来极大不便,甚至会给学生前途造成重大影响,而且,这种做法并不能真正保护学校的利益,反而会造成学生与学校的对立,据了解,有些学生表示,如果学校坚持不给毕业证,他就将拒绝缴学费。
总之,学生欠费的确给学校带来一系列难题,虽说跟有的学生的信用有关,但决定性的因素不在学生,而在学校的管理制度。学校为收学费,而拒绝颁发证书决非明智之举,一味谴责学生不讲诚信也于事无补。明确自己的法律地位,科学严格管理才是解决问题的关键。(2004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