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6月8日,赵本山正式入主辽足(辽宁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担任辽足董事长。(http://sports.163.com/special/z/00051CUC/zhaobenshanhy.html)
据了解,本山与辽足签定合作协议,一共有四个条款:
1、辽足要征询董事长的管理意见 ;
2、董事长以名人效应带动球迷到辽足的球场上来;
3、董事长作为辽足的企业名片,参与冠名商、赞助商和辽足的合作;
4、本山艺术学院试验基地可以作为辽足训练的后备场地。

有几个问题想从专业角度关注一下:(已经有网友讨论了这个问题,参见:本山董事长的法律风险 ,作者:祝律师)
1。董事长与辽足的“合约”性质如何?
这合约是一个聘用合同,属于劳动合同,受劳动法保护。
公司法45条第3款后段规定: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
规定。
2。董事长职权职责
法定代表人 (45条第4款)
主持董事会议(48条)
这两项是否可以由公司章程变更?
对于赵本山入主辽足之后的合作内容,张曙光总结了四个方面:第一,赵本山要当好董事长,他会对俱乐部和球队的建设和发展提出要求,并且在以后的各项工作中发挥作用;第二,赵本山利用他自身的吸引力让更多的人来关注足球,重新树立足球的形象,帮助辽足进行阳光工程;第三,在商业开发上,他们会建立一个广告平台,并进一步壮大这个平台,争取与中誉和其他企业进行进一步的深入合作,为辽足解决经济上的问题;第四,进一步改善辽足的训练条件,让辽足进驻本山基地,并进一步发展我们相互的支持与合作。(http://sports.tom.com/1018/1036/200568-619774.html)
可见,赵本山虽为董事长,但实际上并不具有实际权力,对公司事务最多是“建议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