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是个世俗的东东,但是,还不能说它是大众的。虽然,法律也讲人话,但是毕竟也存在它独有的一些名词、概念,也就是常说的“法言法语”,那就是和日常生活中的语言有所区别。比如,可以,应该等等。还有,前段时间受到大家关注的个税法修改,其中就出现了一个概念的错误。
试问,这次修改个税法,最重要的是什么?
很多人都会讲,当然是起征点从原来的800元,调整为1600。
这里就有个概念使用错误,即所谓起征点。其实,不管是原来的800,还是现在的1600,都应该叫做“费用扣除额”,关于它们两者的区别,已经有教授或官员专门做出澄清了: 《“费用扣除额”与“起征点”不是一回事》
实际上平时在各种媒体上面可以发现很多类似的错误,而且,有些并非“仅仅是概念错误”,而是能够反映出人们对于法律的基本认识或态度,而这对整个社会的法律观念是有影响的。尤其是,当这种错误被媒体不断地重复时,其影响不能不引起注意。

我是爱滋,我怕谁!—-艾滋病毒结构图
今天看到的一个消息— 《索要20元钱遭拒艾滋感染者咬伤人 法律无从下手》,据这个报道讲,对于艾滋病人咬人这种行为,并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就像华商报上的标题说得那样“艾滋病人咬人,拿他没法”。
真是这样么?当然不是。虽然刑法中关于传播性病罪的规定不能在该案中适用,也不能断定,“从法律的角度,还无法对陈采取相应的措施”
在我看来,本案中的陈铁军首先应当受到民法的制裁,应当就自己的行为对郑志刚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因为,他的行为构成侵权。
进一步看,由于他是艾滋病患者或感染者,因而,陈铁军的行为不是一般侵权(比如咬伤脸),而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
所谓故意伤害罪,就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一般侵权行为与故意伤害罪最关键的区别(当然还有其他区别)就在于损害严重程度方面。陈铁军明知自己系艾滋病患者或感染者,而咬伤(而不是其他伤害手段)别人,其故意内容显然不仅包括一般的伤害,而是希望传播病毒的。目前,艾滋病病毒的威力尽人皆知吧,对个别受害者而言,决非一般的伤害,看看郑志刚的感受就知道了。所以,我认为,陈铁军的行为可以按故意伤害罪处理。
另外,像艾滋病、非典(SARS)以及最近尚在猖獗的禽流感等等病毒的传播,不仅对个别的受害人造成损害,对于整个社会的公共卫生甚至社会秩序都会构成很大的危害,而刑法没有做出相应罪名的设置,也应该反思。
好了,这些分析已经足够反驳媒体上的说法,告诉人们,对于这样的行为,法律是有法子的,只要不把法律等同于刑法(当然,法即是刑,这种观点也是有其渊源的,改天再说)。
亲爱的老师大人:
我有时候会突然有种不详的感觉 什么也不是那么安全 什么也保护不了自己
看到什么也觉得可怜 因为谁也坚强不起来 说自己坚强只是说明内心更加脆弱!
关于艾滋咬人 如果换作我 我也会那么做 真的 甚至会更加过分 姑且抛开法律 道德怎么规范? oh my god ~ 艾滋不是非典 更像反恐 任重而道远!
1.嗯,意识到生命的脆弱,有时候也是好事。
2.我关注的正是如何规范,你倒要抛开这些!
不仅仅你一个人在关注
但是
谁也没办法
不能只是发现问题 或者仅仅是关注
很多人其实犯了和很严重的错误
他们只是一味的发现问题
但却从来没有解决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