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宽带与政府何干?

茂名日报截图

前几天就听说了这个消息,一直没说。今天来说说。

这件事起因于像我一样的很多人都用路由器分线来上网,有人(那也只能是电信,别的比如网通之类,没听说)觉得吃亏,据说要想办法限制。还没弄明白怎么回事的时候,就看到报道说,茂名公安介入此事,还发了文件。(前边那个是茂名日报的截图)。内容如下:

茂名市公安局关于清理整治多户擅自合用一条宽带上网的通告  茂公通字[2006]123号
(载2006年8月22日《茂名日报》A1版)
为加强我市互联网安全管理, 确保信息网络安全,根据《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等规定,市公安局决定对多户人家擅自合用一条宽带共同上网的行为进行清理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1、 多户人家合用一条宽带上网是指由一用户向运营商申请一条宽带上网线路,然后利用路由器(或开启MODEM的路由功能)、交换机、集线器等网络共享设备以达到多户人家同时共用一条宽带上网线路上网的行为。
2、 多户人家擅自合用一条宽带线路共同上网,属于违法行为,请有上述擅自合用宽带上网行为的用户自通告之日起一个月内自行拆除相关设备,停止共享方式上网,否则一经查实,将依法处理。

茂名市公安局
二零零六年八月二十一日

新闻报道里还提到这些:

随后,茂名即有一些宽带用户收到了“警告”通知。其中一位用户提供的通知上写道:根据监测结果显示,您的宽带属于非法串机多家合用,请你自收到通知日起15天内整改完毕,否则将依法处以5000至150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届时,茂名市电信分公司将按照通知要求,配合您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并将你的整改情况报支队备案,请你积极配合!
茂名公安局在通告中标示出其主要根据的是《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

有国家法规为后盾,运营商对“一线多户”路由器的封杀似乎变得顺理成章、有法可依。但广州电信的《ADSL宽带上网接入服务协议书》,发现上面并无关于路由器共享上网的明确规定。不过,其中有条款提到:未经广州电信书面同意,用户不得将广州电信提供的宽带接入服务提供给第三方使用……否则广州电信有权停止对用户提供宽带接入服务并向用户追收三个月基本月租作为违约金。(查看报道全文

首先,我认为,即使使用路由器共享宽带不妥(妥与不妥,还不一定呢),那也是用户和电信之间的事情,也就是说是个合同纠纷,属于私法范畴,政府的公权无论如何没理由堂而皇之地介入。你看看上面提到那个“警告”的措辞,很像是在替电信公司出头,恐吓用户!

其次,如果说法治是我们追求的目标的话,那就得承认一点,政府的行为必须都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必须受此限制。茂名公安先是发个通知,然后就“警告”,警告本身就是一种行政处罚了,更不必说“处以5000至15000元的罚款”,这种处罚依据何在?那个通知声称是“为加强我市互联网安全管理, 确保信息网络安全,根据《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等规定”。我去看了这两个“依据”,一个是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一个是公安部的部门规章。可我就是没有发现其中禁止“共享宽带”的规定,也搞不清楚,这个跟网络安全有何干系。它怎么就不能说具体点,到底是依据哪一条来处罚呢?

那个“警告”中还说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就更不能理解了,这会构成什么犯罪呢?根据立法法的规定,犯罪和刑罚只能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立法法第7、8、9条)茂名市公安局有什么权力规定“犯罪”问题?!

2 thoughts on “共享宽带与政府何干?

  1. 就这个问题,武汉电信也有相应措施,为此我还接授受了长江商报,针对此事的采访,我现在是很想打这样的公益诉讼,可惜找不到原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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