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网上出现一篇题为《个人网站即将面临“全军覆没”》的文章,作者通过分析相关领域的行政法规、规章,为个人网站的命运发愁。我昨天也因所谓“专项备案”的事情有感而发,说什么“独立博客大限将至”,但是后来又觉得这样轻易就悲观失望的态度很不够谨慎。读过这篇文章后发现其中的确有不少谬误,现就该文部分观点有针对性地提出如下批评:
本文欢迎转载,作者:曹鹏,博客:http://cpblawg.net
一、文章认为,个人网站一般都规模不大,是”站长”在业余时间建立起来的”网上家园”,他们利用这一小块空间给广大网民提供各类信息服务。而这是被法律所禁止的。理由是,在《电信业务分类目录》中,”互联网信息服务”被归入了”增值电信业务”类别中。而根据《电信条例》的规定,经营增值电信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公司;(二)有与开展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三)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四)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而这些条件个人网站的站主们都不具备。
对此我认为:
【1】这里对“个人网站”的界定不准确。所谓个人网站应该是说网站有个人主办,至于是不是业余,网站内容为何则不一定。比如信息产业部的《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三款:“本办法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组织或个人利用通过互联网域名访问的网站或者利用仅能通过互联网IP地址访问的网站,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而使用过信产部备案系统的人也知道,其中网站主办者一项可以选择个人。
当然,个人网站也可以划分为经营性的和非经营性的两种。根据国务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信息或者网页制作等服务活动。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具有公开性、共享性信息的服务活动。
【2】《电信业务分类目录》中第二类增值电信服务的确有“信息服务业务”,但直接将互联网信息服务归入增值电信服务,则是对电信业务目录的错误解释。也就是说,并非所有互联网信息服务都是增值电信服务。
电信业务包括基础电信业务和增值电信业务两大类(电信条例第8条),二者都实行经营许可制度(电信条例第7条)。而互联网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已如前述,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经营许可制度,而非经营性信息服务则实行备案制度。(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4条)即使是所谓专项备案,也只是备案,并非许可。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属于例外,本文暂不讨论。
综上,我认为,只有经营性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才可能是增值电信服务,进而才要求网站主体必须是符合条件的公司。而对非经营性网站的主办者并无此限制。
二、文章还认为,根据信息产业部发布的《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的精神,要想经营电子公告服务(包括电子布告牌、电子白板、电子论坛、网络聊天室、留言板等等),除了要有经营许可证以外,还”应当在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信息产业部提出专项申请或者专项备案。” “未经专项批准或者专项备案手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开展电子公告服务。”
作为个人网站,取得许可证已经不易,现在又要进行专项审批,岂不是难于上青天!
对此我认为:
这里似乎对“行政许可”和“备案”两个概念理解不准确。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2条规定,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一个行为之所以须经行政许可,前提是法律对该行为采取禁止一般人从事的的态度。至于什么样的行为需要设定行政许可,哪些机关有权设定,行政许可法第二章有规定,这里暂且不加讨论。
至于备案,则是指向主管机关报告事由存案已被查考。
行政许可和备案的区别显而易见:需要许可的行为,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要求审查主体资格和其他法定条件,比如要开公司,就要有相应的注册资本、经营场所等等;而需要备案的,则只要求主体向主管机关提交相应的信息即可。虽然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未取得许可或者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第四条第二款)如果事后发现,也可以关闭网站(19条),但不能将取得许可的条件和提交备案信息相提并论。
至于“专项备案”,它仍只是备案而非许可或者批准等等。特殊之处仅在于其对象,《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拟开办电子公告服务的,应当在申请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或者办理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出专项申请或者专项备案。
目前之所以有人担心独立域名博客的命运,就是因为目前这几部法规、规章当中并未出现“博客”的概念,而据个别消息看,各地的主管部门又都认为“博客”也属于电子公告板的范畴,因为其具有“交互性”的特点。(参见信息产业部《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第二条)这种解释是否成立尚待进一步研究。
ps:本文目的主要是纠正一些认识上的错误,希望对理顺解决问题的思路有所助益。很多人感觉个人网站、博客管理方面有诸多不爽,这种心情可以理解,但我觉得要想改善这种情况,我们就不能仅凭一时意气;要批评,也应该有确实充分的依据,否则,就容易走极端,那对谁都没好处。请指教!
不管是个人论坛还是博客,现在在国内都已经是举步维艰,作者写篇文章发发牢骚而已。不能以为作者一些用词上的失误,而如此批评。现在个人网站除了个人博客 论坛外,其他类型的基本都重重法规所束缚,无法开展。而论坛的专项备案,使得个人开办成为幻想。即将到来的论坛博客实名制,可能也会带来博客的冬天吧。作者文中所说应该都是事实,“许可证”,“备案”提法的不同,改变不了文章的意思!
谢谢阿不。
我并没有特意指责那位作者的意思,只是就事论事而已。相反,我对作者也是深表同情的。
况且,文章引用很多法规论述,我觉得有必要澄清一下。
所以,如果大家能将那篇文章和我的这篇评论对比阅读的话,效果会更好些
说实话我看不懂博主的分析。博主是律师吧?人家都用GFW这样举世无双的下三烂手段对付看不顺眼的网站了,你还能指望什么?
可真是红楼梦里面说的“虎狼屯于阶陛尚谈因果”!
谢谢评论。
也许我还没完全死心吧
老师加油“支持“`
看来以后只能在国际网坛上玩博客了“`
中国“`就只有腐败么
还能有什么“
连说话都失去的自由“
还TM的想什么超越“
去死吧
别那么激动嘛,有问题,先讲道理,觉得哪里不对,想办法改善嘛。呵呵,你说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