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底什么是“专项备案”

看了阿不的留言以及一篇题为《独立域名博客的生存之道》文章,好像我对“专项备案”的理解停留在“概念”层面,因为我缺乏经验。

该文中提到:

严格来讲,未经国家通信管理审批或专项备案,个人不得提供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含电子布告牌、电子白板、电子论坛、网络聊天室、留言板等交互形式为上网用户提供信息发布条件的行为)。要想提供论坛、留言等交互式栏目,除了要到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局备案之外,还必须建立所谓的“信息网络安全保护技术措施”。其中包括信息发布审核、监控、清除等一系列制度,并配备“计算机安全员”。
  通常来说,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局的备案相当复杂和繁琐,这个备案和信产部的备案有很大不同了,要求非常严格,如果网站上提供有BBS、论坛、留言本、聊天室等交互式栏目,必须提供以下资料:

  1、计算机安全员证书复印件;

  2、国际联网备案用户信息网络安全基本情况表;

  3、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在申请备案时请出示有关主管部门的同意文件。

作者并未指明以上说法的依据,可能是符合现实的经验之谈。如果真是如此,那这个所谓的“专项备案”就不仅仅是“备案”了,而是行政许可!在法律上,这就是不同性质的问题了,我没有看到哪里有规定说,非经营性的网站需要经过行政许可才能办(除过新闻、医疗等等那几项)。

我昨天、今天两次给陕西省通信管理局打电话,想咨询一下到底什么是“专项备案”,但电话一直无人接听。

昨天有朋友在《批评》一文下面留言说,“看不懂博主的话,人家都用GFW这样举世无双的下三烂手段对付看不顺眼的网站了,你还能指望什么?可真是红楼梦里面说的“虎狼屯于阶陛尚谈因果”!

我想可能是大家思路不同吧。我觉得,只是发发牢骚,骂一骂什么gfw、河蟹之类,至少是不够务实的态度。真要改善目前的处境,还是需要细致的分析,要有法律的依据,还要搞清楚,哪些是有关机关实施环节的问题,那些是立法环节的问题。比如昨天那篇文章,我就是想经过查阅现行的规范来说明,立法上并未禁止个人网站!至于实际是如何操作的,那还要另外讨论。难道是我太迂腐,现在真到了要空口无凭、赤手空拳闹运动的时候了么?!

5 thoughts on “到底什么是“专项备案”

  1. 比如昨天那篇文章,我就是想经过查阅现行的规范,来说明,立法上并未禁止个人网站!至于实际是如何操作的,那还要另外讨论。
    这句话我实在难以赞同,现在国家的相关法规已经是堵死了个人网站(包括个人博客、论坛)发展之路了。可能您对专项备案还不了解,按照国家专项备案的要求,中国个人网站可以全部关门了。

  2. 附 互联网电子公告(BBS) 专项申请注意事项
      (一)栏目明确制度。网站在提出BBS专项申请时,应明确列出拟开办的BBS的各具体栏目和类别,如文化艺术类留言板、网民聊天室、IT行业布告板等,所有申请开办的项目应逐项列出。网站开办BBS时应严格按批准的栏目进行,不得超越范围随意开设,对已开设的BBS的应进行清理和规范。
      (二)版主负责制度。网站开办BBS时应有相应人员对BBS实施有效管理。获准开展BBS的网站必须对获得批准的各个BBS栏目指定专职人员充当版主,每个栏目不得少于一个专职版主,并实行版主责任制(需填写“BBS版主资料登记表”)。版主负责监管该栏目的信息内容,除采取必要的技术手段外,应对登载的信息负有人工过滤、筛选和监控的责任。一旦发现BBS的栏目中有违规内容,有关主管部门将追究网站和该栏目版主的责任并予以处理。
     

  3. (三)用户登记制度。提供BBS的网站应要求上网用户使用BBS前预先履行登记程序,填写网站提供的注册表格,提供真实、准确、最新的个人信息(包括姓名、电话、身份证号)。注册表格由网站妥善保存并不得随意泄漏,用户注册后则可使用该网站提供的所有BBS栏目和相关服务。一旦发现用户违反规定或提供虚假信息,网站有权暂停或中止该用户使用本网站包括BBS在内的所有或部分服务。
      (四)规则张贴制度。
      1、 严格要求开办BBS的网站在留言板、论坛、聊天室、跟贴等BBS网页的显著位置张贴ICP经营许可证号或备案号。点击经营许可证号或备案号,应弹出该许可证或备案表的清晰可认的扫描图片。
      2、 上网使用者点击BBS某一栏目时,应首先弹出载有电子公告服务规则的画面,该画面内容旨在对使用者的行为作出符合法律规章和政府要求的警示和限定,其中包括2000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有关条款。
      (五)安全保障措施。
      1、开展电子公告服务的网站坚持对用户贴文上网实行先审后发制度,进一步强化技术保障措施和手段,对用户发出的信息应预先进行软件自动过滤和人工过滤,然后供人浏览,不得未经审查直接上网公开。
      2、严格落实记录保存制度,应当记录所提供的电子公告信息内容及其发布时间、互联网地址。
      3、有电子公告服务安全保障措施,包括上网用户登记程序、上网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技术保障设施;
      4、有相应的专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能够对电子公告服务实施有效管理。

    博主学法律的 可以好好推敲下看,这些规定是不是已经堵死了个人网站的发展之路。

  4. 附 互联网电子公告(BBS) 专项申请注意事项

    谢谢。
    其实各省的这些“注意事项”都来自信产部的《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www.miibeian.org.cn/dianzigonggaoguiding.html)。
    其中把专项备案解释为审批似乎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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