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博客一直使用51la提供的统计功能,可一周以来我在博客页面地步找不到“我要统计”。后来才听说发生了“紫田事件”。还好我的博客没在那里,算是逃过一劫,但是读这篇关于该事件经过的记录,还是让人感觉可怖,如果事情果真如此的话!
那篇文字最后也说“而紫田,此时只有拿着电信的合同,等待法律援助啦。”说明大家还记得中国有法律,还对法律抱有希望。
按法律,网站们不能访问而遭受损害,便可以拿着合同去找紫田们;而紫田们也可以拿着合同去找电信们,这些应该是最清楚不过的民事法律关系,其中的是非责任绝非什么疑难案件。可是一直以来电信似乎不是个普通民事角色,你看它也很无辜——“洛阳电信表示:他们是接上级通知让关的。只有上级通知才能开。不是考虑合法违法的时候。”电信是国企,国企也是企业,电信公司的上级是谁?
到底谁该为、谁会为这种事最后负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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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法律也告不倒电信吧。按照中国的法律,如果有违法违规的网站是可以整改和关闭的,尤其是没有备案的网站,可以不经整改直接关闭。一个给朋友联系做网站的东西备案的可能性有多大?能通过审核吗?IDC接入一个未备案的网站该负什么责任?而且事先已经通知IDC关闭,结果在事后的检查中发现你没关闭,那么IDC该负什么责任?当然,如果电信老总的那个电话有录音那确实可以告他,但就算那样IDC也是要负责的,因为关闭网站和开启关闭了的网站,哪怕是暂时的也是要正式文件的,只凭一个电话就开启一个已关闭网站,这是说不过去的。能告的话无非也就是关闭整个IDC的接入是否合适。
如果只停留在网站、IDC、ISP之间讨论的话,都只是平等的民事关系。但很显然,说到备案、违法、整改,关闭,恐怕是行政行为。行政行为就要遵守法律对行政行为的要求,比如说程序,尤其是其中的可救剂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