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要不要赔钱

蒋某某日驾驶私家车至一大型超市购物,该超市提供大型免费停车场,并表一警告牌“免费停车,丢失不赔”。蒋某出来后发现其车丢失,随即报案,并要求超市予以赔偿,超市以警告牌对抗,称其免费提供停车,不属保管合同,且无看管义务,所以不赔。蒋某无奈,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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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某的请求权是否成立,需检讨一下两个问题
1.是否存在保管合同?
2.若有合同,超市义务如何?是否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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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五条规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第三百六十七条规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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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超市提供停车场,并声明“免费停车”蒋某将自己的车停放在其提供的停车场内,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订立了保管合同,自车子停放在停车场时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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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人基于保管合同有妥善保管保管物的义务(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九条),但是合同法按照保管合同系属有偿抑或无偿对保管人可以不同的注意义务:若有偿,保管人则负善良管理人义务,违反此种义务就构成过失;若无偿,保管人则负于处理自己事务同样的注意义务,若违反该义务,则属重大过失。(注意义务与过失程度的关系呈反比)
故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条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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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超市与蒋某之间的保管合同中,超市是保管人,负有保管义务,但蒋某并未为此支付对价,因此该保管合同系属无偿,超市仅负较低程度的注意义务,比如派人照看(就像对自己的车一样)。那么如果超市并未尽到此种义务则应当按照合同法374条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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