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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一家五口人,父亲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大儿子21岁,已工作;二儿子19岁,正在上大学,无收入;三儿子17岁,已工作,收入丰厚;四儿子15岁,正在读中学。问:谁可以做父亲和四儿子的监护人?理由?
[网友讨论]
1.两个: 大儿子21岁,已工作; 三儿子17岁,已工作,收入丰厚
已成年且有经济能力
2.问题是三儿子只是民法上的可视为完全民事行为人。而监护人的田间之一是成年子女(无民事行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或兄姐(未成年人监护人,这里兄姐同样应该是成年兄姐)。成年的条件是18周岁,三儿子只有17周岁,能算成年吗?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未成年人能等同于成年人吗?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成年人应该是两个不同概念吧?
3.三儿子17岁,已工作,收入丰厚,在法律上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我理解视为就是不真正是,在作出重大决策时应得到大儿子的同意
[解析]
民法通则第11条第2款中的“视为”是一种立法技术即准用性法条。
法律规定18岁为成年,并规定,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民法通则第11条第1款),这是一般规定(比较客观,所以就比较僵硬),考虑到一部分人虽未成年即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但因一定理由(即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而应同样赋予行为能力,因而规定,这部分人“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行为能力准用成年人的规定。(民法通则第11条第2款)
6楼网友提到“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成年人应该是两个不同概念吧? ”
我的理解是,这两个是不同的概念无需赘述。 但是结合这个题目,有必要说说行为能力和年龄(或成年与否)在民法上的意义。
民事主体制度中实质上关心的是行为能力,年龄—也就是成年与否—只是判断行为能力的一个标准,且首要标准,另外一个标准就是精神状况。当然在传统民法中,年龄是唯一标准,我们所说的精神状况在那里属于区别准治产人和禁治产人的标准。
这样解释的话,其实民法通则第17条中以子女成年为担任监护人条件其实并不符合监护制度的目的。我们都知道,监护制度是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而设的,不能说是为未成年人而设的,因为正如楼上所说,未成年人中也有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一部分。监护人需要的是完全民事能力和必要的财产等条件,是否满18周岁并非其目的所包含。
所以我才认为,其实在民法上,成年不是实质条件,重要的是是否有行为能力。对民通11条中的成年子女进行法律解释,应认为包括虽未成年及未满18周岁的具有监护能力的子女。
当然,在公法比如宪法、选举法上并没有这样的准用规定,所以成年人只包括年满18周岁的人。
现在说说这道题。
大儿子符合监护人的条件可以担任监护人,二儿子因不具备监护能力(民通意见第11条)不能担任监护人,楼上诸位意见一致,有争议的就是三儿子,且争议焦点集中在他的年龄。
的确民法通则第17条第三项中规定的条件是“成年子女”,但根据我前面对“成年人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关系的解释,我认为这里的意思应该是担任监护人的子女必须具备完全行为能力,三儿子具备这个条件,又具有相应的监护能力,可以担任监护人。
这是我的意见,请各位批评。
060601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