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拟制的血亲结婚是否为法律所禁止?
如甲、乙夫妇收养的儿子能否与其亲生的女儿结婚啊?
【网友讨论】http://www.mykh.net/bbs/viewthread.php?tid=73300&;extra=page%3D1&page=1
1.“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恐怕指的是“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吧,收养的与亲生的既不是直系的,又非旁系的,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啊!为什么不可结婚?从背后的原理,估计更多的是考虑遗传基因的问题吧
2.先解除抚养关系,然后再与其女确立婚姻关系!
【相关法条】
《婚姻法》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婚姻法》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分析】
我觉得有几位同学没搞清楚血亲是什么,把两种分类相混淆:认为拟制血亲不是直系血亲也不是旁系血亲。
血亲既可以分为自然血亲和拟制血亲;也可以分为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这两者的分类标准不同,前者以是否存在自然的血缘关系为区别标准,比如亲生的父母子女、祖父母与孙子女、叔叔与侄子等等为自然血亲,而养父母子女等等则为拟制血亲。而后者则以血缘关系是否直接为划分标准。前面说的亲生的父母子女、养父母子女、祖父母与孙子女都是直系血亲,而叔叔与侄子或者堂兄弟姐妹则是旁系血亲。
这个概念搞清楚了再看婚姻法中的规定,应认为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既包括自然血亲也包括拟制血亲。
正如楼上几位都提到的那样,我们还要追问法律规范后面的法理——为什么禁止?
有人认为,禁止自然血亲的原因在于优生的考虑,其实还应该有伦理的考虑。
禁止拟制血亲,则只有伦理的考虑。
伦理或者说道德规范体现在法律中就是民法中的公序良俗原则。
按照《收养法》23条第一款规定: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所以我认为养子女和亲生子女之间有禁止结婚的情形。
那么是不是像楼上几位同学提出的,可以先解除拟制血亲的关系,然后合法的结婚?
《收养法》29条的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那就没有禁止的依据了。
如果是继子女呢?请移步《拟制血亲能不能结婚(续)》
感觉养子可先解除抚养关系,然后再与其女确立婚姻关系。
问题在于何谓“血”亲?养子与养父母有法律上之父母儿子关系,却无血缘关系。
《婚姻法》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罗律师:
1.
我现在读这句话,自己都看不懂了。呵呵
2.如果是养子女的话,按照《收养法》23条第一款规定:
所以我认为养子女和亲生子女之间有禁止结婚的情形。
3.如果解除收养关系的话,按照《收养法》29条的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那就没有禁止的依据了。
4.如果是继子女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