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继承与遗赠的效力关系

一般认为,对同一份遗嘱来说,遗嘱继承和遗赠不会发生矛盾。立遗嘱人要么在遗嘱中确定遗嘱继承,要么在遗嘱中确定遗赠。如果在遗嘱中,既确定遗嘱继承,又确定遗赠,则立遗嘱人会对自己的数项财产进行分配,作不同安排。当然,立遗嘱人也可能对同一财产作安排,让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共有。遗嘱继承和遗赠因为都反映遗嘱人单方的意思,因此不存在谁优于谁的问题。(随彭生http://www.intereconomiclaw.com/article/default.asp?id=1597

那么如果出现如下情形该如何处理:
甲立有遗嘱,将其10万元存款中3万由其儿子乙继承,将其余7万赠与他的朋友丙以感谢他的诸多帮忙。可是当甲去世时,其遗产仅有8万元。

刚才被问到这个问题,现在这里简单回复一下:
这种情形其实涉及到“遗嘱解释”(意思表示的解释)的问题。因为这时遗嘱的内容与事实不符,或者有时遗嘱内容并不清楚、甚至互相矛盾,前后文冲突等等,立遗嘱人真实意思究竟如何须经一番解释方能确定。

在该案中,立遗嘱人的目的在于让他指定的继承人乙和他的朋友共同分享他的遗产,而且是以3∶7的比例。从此目的出发,可以认为不论具体数额多少,由这两人按此比例分享甲所有的存款才符合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

2 thoughts on “遗嘱继承与遗赠的效力关系

    • 下面的条文也许能回答你的问题:

      《继承法》第三十三条 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第三十四条 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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