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世界杯空气遭禁一案的法律分析

此事被称为“怪事”,但从法学角度出发,怪不怪、奇不奇就不是我要关心的问题了。事情的大致情况可以看这里。为方便起见,我转贴一个报道附后。

这个案件属于行政诉讼,但我先不讨论这个行政纠纷的是非,而是从中分离出来个合同的问题:李捷与某人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这个话题在这个论坛引起热烈讨论。我也来说说自己的看法。

买卖合同有效的条件无非考虑三个方面:1.主体具备相当行为能力;2.双方意思表示有效;3.给付确定、可能、妥当并且非限制或禁止流通物。就本案而言,焦点无疑在于最后一个。交付世界杯空气为确定的且可能(即可支配、控制)的;所谓妥当,是就是否危害公共利益、他人利益而言,交付世界杯空气的行为并无此种情况;至于合法性,只要没有在法律的明确禁止之列即可。而且我觉得,即使是有毒气体,也不一定是限制交易、禁止交易的。

所以我认为,如果其他两个条件同时满足的话,买卖世界杯空气的合同具备合同有效条件。

漫话漫画:“世界杯空气”

来源:新华网-北京晚报  作者:张蕾

为了在世界杯期间代理销售由一家德国公司生产的“世界杯空气”,“月球大使馆”CEO李捷竟到工商局申请对公司的经营范围做变更登记,要求增加一项“特定地区的特定空气销售”。但最终工商局作出了不予登记的决定。李捷对此决定表示不服,认为这是创新,工商局应予支持,于是一纸诉状将市工商局朝阳分局告上法院,要求其撤销《登记驳回通知书》,并许可他变更登记的申请。朝阳法院目前已受理此案。申请变更经营范围被驳

13日上午,记者在采访李捷时了解到,今年5月6日,他从电视上看到德国有一家公司拟在世界杯期间销售“世界杯空气”的消息,之后他通过互联网大费周折才查到那家公司并与之取得了联系。就在世界杯开赛后的一两天,他得到了这家公司“世界杯空气”中国销售总代理的授权。然而在有媒体爆出他欲在中国代理销售“空气”的消息后,他从报纸上看到,工商局的相关人员在接受采访时曾明确表示“空气不许卖”,并称将对此事进行调查。于是为了避免麻烦,他干脆直接前往工商局申请公司经营范围的变更登记。

今年6月12日,李捷来到朝阳工商局,申请在其“北京月球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内增添“特定地区的特定空气销售”一项。李捷说,由于“世界杯空气”是新型产品,他也不知道应该属于哪一类行业分类,所以就自己“发挥”了一下。但当天工商局并没有做出准予登记或驳回登记的决定,直到7月6日,距离世界杯结束还差几天的时间,他接到了工商局的一纸《登记驳回通知书》。这件事于是就这么黄了。

记者看到,在《登记驳回通知书》中,工商局不予登记的理由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15条”。对此李捷表示,该条虽规定公司的经营范围用语应当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但“参照”并非“依照”。“如果必须依照该标准,那么一切新的行业和商品便无法合法经营!”

“世界杯空气”    从草中萃取而来

“‘世界杯空气’听起来好像稀奇,但实际上跟‘瓶装水’没什么两样!矿泉水经过处理能卖,空气为什么不可以?我认为这是一种创新!”世界杯期间那家德国公司曾寄给李捷25袋“空气”的样品,由于不被允许销售,李捷说他后来将这些样品都送给了找上门来的求购者,现在他那里仅剩下一袋,但由于运输过程中受到挤压已经有些跑气了。看记者对里面的东西感到好奇,李捷解释说:“这是通过与世界杯决赛场地上的草皮相同的青草,经捣碎、萃取、稀释、罐装之后得到的。因此,当你打开袋子呼吸时,能闻到一股比较浓的青草香味。”李捷认为,“世界杯空气”通过收集、分装等工序,已经具备了价值和使用价值,构成了商品,不再是自然状态下人人都可免费呼吸的一般意义上的空气了。

“关注世界杯但是又去不了德国的球迷,既可以打开呼吸寻找一种身临其境的感觉,同时又可以将它作为纪念品收藏。”李捷告诉记者,世界杯开赛前那家德国公司生产了100万袋“空气”,在世界杯进展一半的时候已经卖出了50万袋,而在德国售价是每袋5欧元。他原本打算在国内以人民币50元一袋的价格出售。“在我拟出售‘空气’之后,第一个打电话订购的是一位天津的球迷陈先生,现在拿到‘空气’的有4位北京人。”

专家说法

13日上午,记者联系上了朝阳工商局办公室的一位常主任,当记者询问国内是否允许售卖空气时,常主任只反问了记者一句“你认为呢?”,随后就此事常主任表示在电话中不接受采访。

北京律协消费者权益法律事务委员会主任邱宝昌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如果仅仅是空气本身经过简单收集不能成为商品,但如果空气经过加工,里面凝结了人类劳动的话,这样的空气就能成为商品。“但是尽管成为商品,空气在中国是否允许买卖,还要看相关的法律法规是否对此有禁止性规定。”邱律师认为,此番李捷的行为在他看来目的仍然是自我炒作。

4 thoughts on “出售世界杯空气遭禁一案的法律分析

  1. 从法律上来看,法无明文禁止的东西都可以销售。
    但通过申报经营范围,工商部门有责任审核该产品的合理性,也就是保障物品的品质,从这个角度来说,为了对消费者负责,个人认为不应该允许其公开销售。
    但个人间的转让是不受限制。

  2. 这两天逢人边和他讨论这个问题,可至今还不是很明白。

    要是从物权法定原则看,我们呼吸的这空气还有阳光之类,并非物权客体。因为,权利的设定其实涉及利益的分配,如果将这类东西也作为物权客体,归国家或者个人等主体排他地享有,显然不当。某种意义上说,权利与权力不同,权利应该是无限的,而权力则是基于授权,是有限的。但其实法律上的权利也不是绝对不受限制的。

  3. 1.无效是严重欠缺有效条件的结果,所以可以从两个方向出发思考。
    但也有个题外的问题,像理论上所谓“自始不能则合同无效”,我们的现行法并无规定,实践中怎么认定?

    2.就行政诉讼部分,我的理解是,工商登记只是形式审查。但有人说,经营范围必须必须符合那个《国民经济行业目录》,不在目录内的就不允许注册。查05年修订的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15条规定: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

    公司的经营范围用语应当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

    3.至于对产品质量的检查监督,产品质量法的规定是:“第八条 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全国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4. “月球大使馆”售卖月球土地被判投机倒把
    http://www.mykh.net/bbs/viewthread.php?tid=99671

    还是同一个人,相似的问题。
    不过这次更加具体明白,说是“投机倒把”,我查了一下,还真有个“依据”,是国务院于1987年颁布的《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

    这个条例自87年暂行至今,仍未见废止。

Leave a Reply

Your email address will not be published. Required fields are marked *

*

You may use these HTML tags and attributes: <a href="" title=""> <abbr title=""> <acronym title=""> <b> <blockquote cite=""> <cite> <code> <del datetime=""> <em> <i> <q cite=""> <strike> <stro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