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危险来源,不构成紧急避险??

前几天 讨论藏獒vs.小偷案例 时,我认为小偷为了避免被狗咬而将狗杀死,构成“紧急避险”。后来在论坛中讨论时,付英老师认为这种行为既不是正当防卫,也不构成紧急避险。之所以不是正当防卫,是因为不是针对人的不法侵害行为,我没异议。之所以不构成紧急避险,理由是

紧急避险针对的对象是第三者合法权益。紧急避险的本质特征,就是为保全一个较大的合法权益,而将其面临的危险转嫁给另一个较小的合法权益。所以,紧急避险行为所针对的对象,不是危险来源本身,而是第三者的合法权益,例如:在受到野兽袭击时,闯入他人住宅躲避的,属于紧急避险。如果行为人的行为是对危险的直接对抗,那么该行为就不是紧急避险,例如:行为人通过损害不法侵害者的人身权利或财产权利,来排除遭受不法侵害的危险,其行为就不是紧急避险而是正当防卫。”(引自 葵花法律论坛

其中“紧急避险针对的对象是第三者合法权益”是我此前没注意到的,所以赶紧去找资料,看了几种教材,的确都提到这一点,可见我以前学习不认真。

但是,对这种说法还是不能理解。我以为,紧急避险,的确是为了保护较大利益而牺牲另一较小利益。但这个“另一”不一定就是“第三者”。分而言之:
如果是为了躲避来自人的不法侵害而成立紧急避险的话,当然要求损害的是第三者利益,如果直接针对不法侵害人,就适用正当防卫了。

如果危险来自自然灾害,比如什么泥石流之类,“紧急避险”行为所损害的也无所谓“第三者”,因为这时只有避险人和受害人两方权利主体,自然灾害本身无论如何也不可能是一方主体。只有“两者”,那这个“第三者”从何说起?

如果危险源于动物,也要分是饲养的还是野生的,如果是野生的,就和自然灾害类似(只是类似,并非相同,因为法律会保护动物,而不会保护泥石流);如果是饲养的,就涉及到动物的权利主体。这时,如果避险人为躲避该动物的袭击,损害第三者(即避险人、动物的权利主体两者之外的主体)的合法权益,即构成紧急避险,无疑。如果是直接针对该动物呢?我认为也是属于“排除违法性”的行为。符合前述紧急避险的“为了保护较大利益而牺牲较小利益”这个要求,也应该构成紧急避险。

付老师在她的葵花辅导书中讲到“正当防卫只能针对人的不法侵害”,所以这种情形不是正当防卫。同时又认为,紧急避险针对的对象是第三者合法权益,……如果行为人的行为是对危险的直接对抗,那么该行为就不是紧急避险。

那么我想请问,针对危险来源即动物本身的行为到底是什么性质?侵权吗?

P.S:
某日,你正走在路上,突然一只狗窜出来,要对你动口,你情急之下,与之展开搏斗,结果,你很英勇,狗被你打死。狗的主人来找你,要求赔狗。你将怎么回答他?

3 thoughts on “针对危险来源,不构成紧急避险??

  1. 不是紧急避险那是什么呢?是狗(能至人于死地的狗)在小偷的生命健康权遭到威胁时,他所采取的行为就不是紧急避险了吗?难道就因为他是小偷吗?他的行为就不属于紧急避险吗?小偷也有求生的权利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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