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小胖那里看到的这个消息(http://news.sina.com.cn/s/2007-01-25/110812136811.shtml),然后去详细看了相关报道。
说是据知情人士称,罗纳尔多要以肖像侵权为由起诉广西金嗓子。那么,这就是我在这里写的继葵实野里案之后又一个涉外民法案例,而且案由同样是肖像侵权。
不过,葵实野里案虚虚实实发生过没几个月,到现在又没动静了,不知道肥罗这次会不会也会这样。不过这些先不去理它,就当作一个案例练习练习也不错。
讨论这样的所谓案例,最大的难点就是案件事实无法确切地掌握,所以,讨论必定是很有限的。
我先开个头,再看看媒体的报道,然后再讨论。目前暂时可以确定的是,该案两造分别是:
原告:罗纳尔多(Ronaldo)
被告:广西金嗓子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中国中央电视台
罗纳尔多一方认为,金嗓子公司未征得其同意就将其形象用于金嗓子喉宝的广告中,这是侵权行为,且给他造成巨大损失,应当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中国中央电视台作为广告发布者亦应承担责任。而金嗓子方面包括其广告代理商有人坚定地声称金嗓子和罗纳尔多有形象代言的合同。央视则有人表示此事与其无关。
由于仅从媒体报道了解,案情并不明确,事实不能把握。接下来我就简单讨论一些基本可以确定事实的问题。
作为涉外案件,首先考虑的是准据法问题,这个在葵实野里案中已经说过,同样,该案也应适用中国法律。其次是管辖问题,尤其是级别管辖,因为我国对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级别管辖有特别规定(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17055)。
再次就要考虑诉讼时效问题了。该案的诉讼时效依准据法即中国法律确定(民通意见195条)。民法通则规定的一般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受害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算。
据报道,“2003年9月,国内媒体大炒的‘皇马中国之行’结束不久,金嗓子的新广告开始在央视等媒体大规模投放:随着罗纳尔多凌空射门,熟悉的声音 ‘金嗓子喉片,广西金嗓子!’响起,接下来的画面是肥罗拿着一盒金嗓子喉片冲观众乐。”而罗纳尔多知道此事“大概是在2005年初”。
如果认为从广告播出时起罗纳尔多就应该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犯,那么从那时起算,该案已经超过两年诉讼时效;如果从他实际知道是起算,诉讼时效即使尚未越过也必须引起注意了。这一点现在无法得出结论,因为具体时间不确定。
另外在诉讼时效问题上,还需注意这类侵权行为的一个特殊性:其具有持续性!对一般的持续性侵权行为引起的诉讼如何确定诉讼时效目前没有明确规定。但有效的司法解释针对知识产权的持续性侵权行为已有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三条 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权利人超过二年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继续,在该项专利权有效期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二年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 侵犯著作权的诉讼时效为两年,自著作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权利人超过两年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起诉时仍在持续,在该著作权保护期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两年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超过二年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持续,在该注册商标专用权有效期限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二年计算。
该案如果是侵权也是侵犯肖像权,并不能直接适用以上规定。假设该案真的被提交给中国法官,不知道将如何审判。我发现我不了解我们的法官是如何审判的,原来上课时学校没讲过,也没见哪位中国法官专门介绍过这个。反倒是了解美国法官的工作过程似乎更多,因为有本杰明·内森·卡多佐法官关于司法过程的性质的演讲。
东拉西扯地写了这么多,只不过是零零散散地思考,本来没想到这个案件会有什么特别值得讨论的法律问题,谁知经发现了这个难题。但现在不能花时间钻研这些东西了,胡乱写这些算了,以后上网的时间恐怕也必须减少了,一切都为了司法考试。
ps:刚看到一篇文章讨论持续性侵权行为诉讼时效的问题:http://www.365key.com/item/2524064
内容少了些吧,没看太明白,期待详细的说说
“该案两造分别是”什么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