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之前的错误——崔英杰的假想防卫辩护(作者授权)

五 不能预见的意外事件

在本案中,被告人崔英杰的主观认识可以分为两个时间段:第一个时间段,他根据李志强及其同伴的执法欠缺行为误认为存在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第二个时间段是他在误认正在遭受不法侵害的基础上,故意对假想的不法侵害人进行了假想防卫行为,导致了被害人李志强出现损害结果。
《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由于国家法律规定对这类防卫行为没有必要限度的限制,所以不存在适用假想防卫过当的余地,也就是说因为面对的是“行凶”或“抢劫”,本案被告人崔英杰在第二个时间段实施假想防卫行为时无须考虑使自己的行为不要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所以关键仍在于第一个时间段。

如上文所述,城管执法行为有着严重的欠缺,足以让一般人合理地产生对客观事实的认识错误,认为这些人不是国家工作人员在合法地执行公务,而是正在实施不法侵害。产生这种合理的错误,属于一般人不能预见的原因,以一般人的认识判断,崔英杰不能预见被害人的行为是合法的执法,也不能预见自己实施的不是正当防卫而是假想防卫。本案被告人崔英杰有两种不同的的主观认识,在第一个时间段是不能预见,第二个时间段是故意。由于第一个时间段在第二个时间段之前,第二个时间段以第一个时间段为原因,所以第二阶段的故意基于第一个时间段的不能预见而产生,第二阶段的故意原因被第一个时间段的不能预见原因所包含或者吞并。被告人的整体主观认识凸显的是不能预见,也就是说,如果只能以本案被告人崔英杰的一种主观认识确定有罪无罪,应当是不能预见。根据《刑法》第十六条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所以,虽然本案被告人崔英杰故意扎李志强一刀导致其重伤或者死亡,但却属于意外事件,不是犯罪,无须承担刑事责任。

在《控辩的攻防——崔英杰案定罪的若干问题》一文中,从当时的语境和讨论范围出发,分析崔英杰的自辩意外事件和第一辩护人说到“因为现场混乱,城管在追赶被告,被告担心不止是三轮车被没收,自己的人身也可能受到强制,急于脱身的情况下随便挥了一刀”后却未继续辩解,在没有其他证据和解释前排除了意外事件和过失犯罪辩护,直接取向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的分析。本文分析的也是意外事件和过失犯罪,但与一审被告人崔英杰及其辩护人的考虑并不是在同一维度进行。同是意外,本事件在彼事件之前;同是罪过,本过失在彼故意之前。崔英杰及其辩护人的辩护都是针对第二个时间段的主观认识,而本文分析的意外事件和过失犯罪其主观认识却是在第一个时间段。

六 应当预见却未预见的过失可能

为了讨论的深入,本文结合实践将合法的执法行为分为三种:
1、无欠缺的合法执法行为。虽然人世间并无完美无缺的事物,但是总有比较之下相对较为完美的事物,在本文中,无欠缺的合法执法行为是指以一般人的认识,都认为该执法行为没有欠缺,是合法有效的。
2、有一般欠缺的合法执法行为。是指一个执法行为虽然存在欠缺,但是一般人只要履行必要的注意义务后就可以排除这种欠缺,并因此认识到这个执法行为是合法的。也就是说这种一般欠缺应为一般人所应当预见,虽然可能会让一些人不合理地产生事实错误。
3、有严重欠缺的合法执法行为。是指一个合法执法行为存在严重的欠缺,这种严重欠缺足以导致一般人合理产生事实错误,不能认识到该行为是合法的。

对于无欠缺的合法执法行为,不知法律不免责,被执法人并无抗辩余地。
对于有严重欠缺的合法执法行为,如上文所说,由于城管执法行为有着严重的欠缺,足以一般人不能认识到执法行为是合法的,属于被告人不能预见的原因,构成意外事件。

假设认定本案中城管执法的行为属于有一般欠缺的合法执法行为。当被害人李志强及其同伴执法时,被告人崔英杰没有加以谨慎留意,履行其必要注意义务排除这种欠缺,误以为遭遇不法侵害,然后凭着自己的正义感和冲动行事,故意往李志强的要害部位扎了一刀,发生了假想防卫的行为。根据《刑法》第十五条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崔英杰在第一个时间段应当预见没有预见的主观原因包含或者吞并第二个时间段的主观故意原因,整体上表现为被告人应当预见自己的防卫行为可能发生抗拒合法执法、危害社会的结果却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其假想防卫行为的罪过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又根据致死证据是否存疑,适用《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或《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或者过失致人重伤罪。

七 假想防卫辩护与其他辩护的比较

本案为崔英杰进行的假想防卫辩护涉及意外事件、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比起其他辩护有如下特点:

第一,可以包含故意杀人罪辩护或故意伤害罪辩护的内容,进行更广泛、更高层次的辩护。

假想防卫辩护将本案分成两个时间段分析被告人的主观认识,一审第二辩护人所作的故意伤害罪辩护仅是其中第二个时间段的问题,从逻辑上说,被告人崔英杰在第二个时间段的主观认识需服从于第一个时间段的主观认识;第二个时间段的辩护不影响第一个时间段的辩护。虽然公诉人仍然可以从假想防卫过当角度继续咬定故意杀人罪不放,但是先要寻求突破《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无限防卫权的通常解释。

第二,可以不否定城管执法的合法性,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与现实的合作。

对于城管执法的合法性评价,正当防卫辩护正面抗衡,从执法行为构成不法侵害的角度阻击;紧急避险辩护则是曲线救人,避开对城管执法的合法性进行评价,以法律利益所在为导向适用已经拓宽解释范围的避险条款。虽然没有正当防卫辩护的大义凛然,也没有紧急避险辩护的超凡脱俗,但本文的假想防卫辩护也是不失法益和立场的抗争,一方面对现实妥协与合作,认定或者默认城管执法的行为合法有效,符合当前政治正确;但另一方面又对其合法加以区分,辨明无欠缺、有一般欠缺和有严重欠缺的三种合法执法行为,从假想防卫角度根据法律利益所在适用相关法律。

第三,倘若成立,崔英杰罪不致死,同时可以间接为其他被告人的控罪解套。

本案被告人崔英杰被指控触犯故意杀人罪,其他被告人则在此基础上被指控触犯窝藏罪。若以假想防卫理由为被告人崔英杰作意外事件的无罪辩护而且成立,则他被判无罪后其他被告人理应也无罪;若以假想防卫理由为被告人崔英杰作过失犯罪的辩护而且成立,则崔英杰面临的刑罚幅度是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同时结合其他被告人的实际情况分析,这种过失及其行为是否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条规定构成窝藏罪的“明知”,仍有辩护余地。

正当防卫

防卫过当

假想防卫

紧急避险

避险过当

故意杀人
(既遂)
无罪 有罪,不死 —— 无罪 有罪,不死
故意杀人
(未遂)
无罪 有罪,不死 —— 无罪 有罪,不死
故意伤害
(致死)
无罪 有罪,不死 —— 无罪 有罪,不死
故意伤害
(重伤)
无罪 有罪,不死 —— 无罪 有罪,不死
过失
致人死亡
—— —— 有罪,不死 —— ——
过失
致人重伤
—— —— 有罪,不死 —— ——
意外事件 —— —— 无罪 —— ——

(本文的目的只是为被告人崔英杰的命运呐喊,总结一审辩护的一些不足,就崔英杰案可能的二审辩护提供一些思路与建议,并无意针对其他。本文的观点受到以下局限:1、没有阅卷;2、没有旁听一审庭审;3、所有资料依据网上信息,可能有误。如有可取之处,可以适当参考;如有疏漏和错误,敬请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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