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梗概】
犯罪嫌疑人崔英杰今年23岁,河北人。2006年8月11日下午5点,李志强和同事在海淀区中关村科贸大厦西北角路边执法时,依法扣押了在那里违法卖烤肠的崔英杰的三轮车。当执法人员准备离开时,崔英杰手持切烤肠的刀冲出,将刀刺进李志强的脖子。当晚6点多,李志强医治无效死亡。李志强成为北京市城管执法部门成立8年来首位因公殉职的执法人员。 在逃亡11个小时后,崔英杰在天津塘沽被警方抓获。(案情描述,仅供参考) 2006年12月12日,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对该案进行一审。
这里搜集本案的相关资料,以资讨论。
贩夫走卒、引车卖浆,是古已有之的正当职业。我的当事人来到城市,被生活所迫,从事这样一份卑微贫贱的工作,生活窘困,收入微薄。但他始终善良纯朴,没有偷盗没有抢劫,没有以伤害他人的方式生存。我在法庭上庄严地向各位发问,当一个人赖以谋生的饭碗被打碎,被逼上走投无路的绝境,将心比心,你们会不会比我的当事人更加冷静和忍耐?我们的法律、我们的城市管理制度究竟是要使我们的公民更幸福还是要使他们更困苦?我们作为法律人的使命是要使这个社会更和谐还是要使它更惨烈?我们已经失去了李志强是否还要失去崔英杰?”
"依法扣押"断了多少人的生路。
不知道那些城管没收那些穷苦人赖以生存的车子,工具什么的时候,他们是怎样的心情.
城管要做的是为市场提供便利,为城市提供规范,而不是借权利来打压,来欺辱别人.
大家千万不要同情杀人犯!!!!崔英杰杀了人而且杀的是一名执法者,是典型的暴力抗法,具有从重情节,理应处死!!试问:如果不杀,将是对执法者生命权的极度漠视!执法者生命得不到保障!有谁还敢执法!还愿执法!人人都当老好人!!这样社会会更无序!!也是法治的极度悲哀!!!!!希望大家理智地看待这个问题!!城管执法是法律赋予的权力!并且具有强制权!!请各位不要将执法者的强制权误解了!!!如果你同情杀人犯,只能说明你是一名法盲!!!!
从上面的案件回顾来看,一桩普通的刑事案件,在政府的积极参与和定调中,其政治色彩已经盖过了刑事案件本身的意义,不得不使后来的刑事审判带有浓浓的政治味道。谁都知道,“革命烈士”的称号意味着什么,并不是人民内部矛盾的刑事案件可以张冠李戴的称号。说句悲悯而又不客气的话,李志强的死的确令人惋惜和同情,但他毕竟是“非法”执法的牺牲品,即便是“死得其所”,顶多也只能算作是因公殉职的“城管斗士”,而不应该算作“烈士”,更不应该与“革命”划等号。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当事人崔英杰落入法网,从法律的程序来说,只要没有最后被司法判决,法理上的身份都是“犯罪嫌疑人”。也就是说,北京“城管案”在没有作出最后的司法定论之前,崔英杰的命运就在北京市政府授予李志强“革命烈士”的称号后,事实上已经得到了“必死无疑”的“政治判决”,而“革命烈士”这个称号的强大政治意图,是眼下的司法审判无法逾越的障碍,法律的天平在公权的面前将再一次发生了倾斜。
"dsha [2007-02-08 11:16 AM]
大家千万不要同情杀人犯!!!!崔英杰杀了人而且杀的是一名执法者,是典型的暴力抗法,具有从重情节,理应处死!!试问:如果不杀,将是对执法者生命权的极度漠视!执法者生命得不到保障!有谁还敢执法!还愿执法!人人都当老好人!!这样社会会更无序!!也是法治的极度悲哀!!!!!希望大家理智地看待这个问题!!城管执法是法律赋予的权力!并且具有强制权!!请各位不要将执法者的强制权误解了!!!如果你同情杀人犯,只能说明你是一名法盲!!!!"
没有人要同情杀人犯,或许只有你在一开始就先入为主罢了.
尊重客观事实,这才是关键.
“当一个人赖以谋生的饭碗被打碎,被逼上走投无路的绝境,将心比心,你们会不会比我的当事人更加冷静和忍耐?……”这话说得太好了。这个断送了很多人的生路,伤害了许许多多善良的人们的心的“城管制度”,早就该进历史的垃圾堆了。
法律在zg似乎太象面团,所以,北京城管在法院审判之前就为李谋了个“烈士”称号。那么,我们同样也可以为崔呐喊。
路边社消息:鉴于李志强行为被追认为“革命烈士”以后,同时被追认为烈士的人员名单出炉,名单上的人员包括:〈白毛女〉中的黄世仁,〈闪闪的红星〉中的胡汉三,以及座山雕、黑风等……另有消息称:在崔英杰被判死刑后,被追判的还有:潘东子(暴力抗法、故意杀人)、张嘎(暴力抗法、故意杀人)、杨百劳(拖欠债务、公然抗法)……
崔案从法律角度来讲:崔已杀人并不具备杀人资格,是杀人嫌疑犯。
当一个人连最低的生活来源都没有指望,连最起码的生活保障都被剥夺的时候,他会怎么样?你会怎么样?都是死的话我选择宁愿象崔英杰。
上边哪条总蹦出来"汪汪"的疯狗是谁?李强的儿子?或者是他孙子?据说李强已经断子绝孙了,怎么还会有儿子出来?
崔英杰只是正当防卫,至于防卫过度那是另外问题
希望他早日出狱,敝公司乐意录用
法律?违法犯罪??究竟是谁在违法,究竟是谁在犯罪?
仔细研究本案已经很弥漫了.作为所谓的执法部门,请问法律授权给他们啥样的权利?从辩护律师所提供的证据来看,可以说这个部门根本没有国家授权的合法身份.且不说它们是执行的啥样的法律,只说案件被告人崔,一个街边小摊贩,被一群人抢夺他的合法财产这点来看,也就属于正当防卫了.而问题的关键就是城管这个即没有国家认可的执法部门,在执行所谓市政府(也许是某个市最高权利人的文件.已经是践踏了中国的所有颁布的法律条文)
而他们也拿不出在执法过程中,法律条文规定的一系列正当执法机构所出示的证件及合法手续.请问各位,他们这叫执法吗?
小老百姓的权利在那里呢?是否随便一个市级领导人都可以成立一个机构来违背全国人大代表大会讨论并通过的各种法律呢?
不明白了.也为难了审理这案件的法官了!左右为难呀!!
唉…
我不知道该怎么说.关于这个案件,看了很多.也关注了很多.
到底适不适用死刑.其实很明显.
但为什么就判定了死刑.也很明显.
现在的社会就是这个样子.
崔,一个社会小商贩.李,(美名其公家人)两者在社会中的人际网就很不同.孰强孰弱.一看就明白.
但对于楼下说不要同情杀人犯的那名同志来说.你说的太过分了.
如果是丘兴华那种人的话,当然不值得同情了.但对于崔,我感觉太过分了.
希望更多的法律人士,能帮助一下崔.
我想关于持刀扎人的认定,由于崔是退伍军人,所以应该了解这一刀是致命的,这也是认定故意杀人的一个有力证据,但崔扎伤李后并没有拔刀,而是松手,这与故意杀人不符,不要说军人,任何有点常识的人都知道,拔刀后血流出来才会死人,要故意杀人该拔刀才对。
我们觉得崔英杰可怜,是因为崔英杰还活着,我们听不到李志强的声音,因为他已经被崔英杰给剥夺了说话的机会和生命的权利,财富我们可以去创造,而生命只有一次,这样的判决是不是在暗示,当每个人的财产受到限制时,就可以去杀死对方?一个烈士倒下了,杀人的凶手去还活着,这让人怎么理解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