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按义派律师事务所的划分方法,“北京崔英杰案”属于“影响性诉讼”。那么,我们关注本案就不仅仅是崔英杰个人死与不死的问题,更寄希望于其对整个法治进程的影响。案件刚开始的时候,还有人组织关于城市治理的研讨会。我想这也能说明,大家对本案的期待。
正如很多朋友所说,崔英杰案与几年前的孙志刚案有很多相似之处。当年孙志刚的死换来收容遣送办法的废除,那么崔英杰案发生后,我们自然也就关注起显然(或许还是更加)“臭名昭著”的城管制度,并怀有希望:这次可以不必付出生命的代价就可以让法治进程前进一步!
可一审的判决显然要让这种希望破灭了。对本案中的前提问题——城管是否合格的行政主体?本案受害人李志强及其同事的行为是否合法?(实体法&程序法)——一审法院似乎并未明确回答。(注:目前为止,我没有看到一审判决书全文,这种说法仅基于媒体的报道)可这些问题对本案被告人的定罪量刑的重大影响自不必多说,而且正是司法监督行政、法院彰显其独立宪法地位的重要时机!所以,虽然对崔英杰能“保命”感到欣慰,但对法院的这种含糊其词的做法十分失望。
当然我也能明白所谓“有中国特色”,不能把我们的“人民法院”完全等同于资本主义“三权分立”下的法院。人民法院和人民政府虽有不同,但在很多方面尤其是重大、原则、根本问题上是始终一致、高度统一的!但即使退到这样的地步,我仍然感到失望,对一个高扛“依法治国、依法执政……”大旗的政权在事关自己是否合法的问题上不能勇于自我检讨、自我批评,并在确实存在违法行为时承担责任、改过自新感到失望。这是多么好的树立法治政府权威形象、坚定人民法治信心的时机啊!就这么给丢了,可惜!
当然,也许是我的希望值太高,兴许人民政府受了这件事的影响会逐渐改革城管制度并能最终澄清其合法性问题也未可知。就像当年国务院废除收容遣送办法一样。那时,我们还不得感恩戴德、高呼英明?
最近有点忙,今晚才来看看,说几句:
1、公诉人只起诉故意杀人罪,辩护人辩护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从法院审判
的角度来说,被害人被杀害或者受伤害,首先只需要考虑被告人是否有权合法杀害(伤害)被害人。
2、对于最近的关系——被害人及其同事的抢车行为是否合法执行公务,需要辩护人用合理的辩护方式(如正当防卫、假想防卫等)攻击,突出在虑被告人是否有权合法杀害(伤害)被害人,才会让法院不得不正面解释;至于最远的关系——城管是否合格的行政主体,就算城管不是合格的执法者,你也不能非法杀他们,总得再接着论证下去有更充分理由。法院避开也不是没道理,它认为与故意杀人无关即可。
3、本案起诉比较奇怪的是公诉人只起诉故意杀人罪(他完全可以加上妨害公务罪名);本案辩护比较奇怪的是辩护人不攻击最近的关系,却攻击最远的关系。
我也有疑问啊?我刚看完这个判决之后,先不说城管是不是合法的行政主体。但是公诉机关在起诉的时候,可以起诉崔英杰妨害公务罪。为什么就只有故意杀人罪呢?
还有就是城管在执法的时候,直接就去把被告人的三轮车给强行“拖走”。可能这是激怒被告的关键因素,所以被告才为了发泄那刀刺向城管人员。这是不是可以透露出城管的行为有违法或不当之处。
注意判决书“本院认为,被告人崔英杰以暴力方法阻碍城市管理监察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依法执行职务,”依的什么法?是否有执法资格?判决对此一笔带过,拒绝说理。其原因在于若依法说理,李志强就构成抢劫,被告人则无罪!所以,这是一份足以令法律蒙羞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