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午休期间翻报纸时看到一个报道——《 男子捡到银行卡猜中密码取走7800元》。让我想起刚说过的“拾金不昧白不昧”。可严重程度显然不同:像上篇日志中所说的那种将别人的遗失物(刑法中区别遗失物和遗忘物)据为己有,从法律上看,最多面临“侵权之诉”(民通意见94条后段),而实际上很少有人因此提起民事诉讼,相对来说,风险比较小,所以可以说是“不昧白不昧”;而捡到银行卡并取现据为己有的,则可能构成犯罪(刑法196条,信用卡诈骗罪),面临的将是国家机关追究。
下午上课时,顺便跟学生说起这事,考他们的刑法知识,似乎都不甚明了。
要正确分析本案,我觉得有两点很关键:
1.信用卡的含义。2004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解释:刑法规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这与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中的规定不同)
2.这种行为是“冒用他人信用卡”(刑法196条第三项)。
另,也提醒我们密码一定要小心设置和管理。
密码必须好记.但有得复杂难解.社会在进步.实施破解之人也在进步.
现在不是有的防盗锁越来越复杂,但小偷仍然能开得了嘛.
关于信用卡这事.我记得外事哪个时候,有个学生不是拣到一个银行卡,里面还有3000块.不过上缴学校了.当时还贴了张好红好红的红字报表演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