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习题九:小偷被追跳河溺死引起的民事责任问题

【案情简介】一小偷在一个工地偷了三个麻袋,内有铁丝等杂物,被一个保安发现。然后那个保安叫了其他几个人过来说抓到一个小偷,接着就一起把小偷围住了。不过小偷趁他们没注意,逃跑了,几个人就在后面追,小偷逃至河边后无路可逃,就跳入河中,想游到对岸在逃跑,可有一个人是骑摩托车的,也骑到对面去,这时小偷就又想游回去,结果溺水身亡了。(小偷没呼救,因为拿不出他呼救的证据)

【问题】现在小偷的家人提起了侵权诉讼,起诉他们共同侵权。请问这样的诉讼能得到支持吗?
如果成立侵权,请问有何法律依据和理由?
如果不成立侵权,那又是为什么?

类似的案件见诸报道的不少,但判决结果不一,有赔钱的,也有不支持的,还有定罪的。 论坛里有人提出来讨论,我也参与,现把我的意见整理到这里。(其中可能涉及的刑事问题暂不讨论。)

关于上述案例,柏舟观点是:

通说认为,侵权的法律构成有五方面
(1)须有损害存在—-损害要件。
(2)须损害系被控行为所致—-因果关系要件。
(3)须加害行为违法—-违法性要件。
(4)须行为之际有过失—-过失要件。
(5)须加害人有责任能力。

本案中行为人是否构成侵权,争议点在于第(2)和第(4)个要件。

侵权中所谓的因果关系,一般采相当因果关系说,系指作为侵权行为要件的因果关系,只需某一事实具备,依社会共同经验,即足以导致与损害事实同样的结果。
 而在本案中,很显然,众人的追捕虽然间接导致了小偷最后死亡,具有因果关系,但是这一因果关系不具有可重复性,依社会共同经验,追捕行动不足以导致小偷死亡,因此不满足第二个要件。

至于众人在行为之际是否具有过失,我认为是没有过失。因为小偷主动选择跳河逃走,追捕人有理由相信小偷具有游泳技能,在当时的情形下,追捕人没有遇见小偷溺毙危险的义务。
当然,如果小偷呼救,追捕人见死不救,则属于故意加害,具有过失,属于侵权甚至要负相应刑事责任。
我认为法官在裁判此类案件时也要考虑社会效果。如果追捕人被判侵权,则今后违法或犯罪嫌疑人在拒捕时都可以以自杀相威胁,从而逍遥法外了。

我以为第2.3.4项要件均需讨论。

一、关于第2项要件,柏舟同学认为“众人的追捕虽然间接导致了小偷最后死亡,具有因果关系,但是这一因果关系不具有可重复性,依社会共同经验,追捕行动不足以导致小偷死亡,因此不满足第二个要件。

既认为具有因果关系,又说不满足因果关系要件,是不是自相矛盾?
可能是由于未仔细阐述因果关系要件的意义所致。

按相当因果关系说,侵权责任的成立要求损害与被控行为之间有条件关系并具“相当性”。

所谓条件关系,主要是事实上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而对该条件关系要求“相当性”则主要是个法律问题。如果无此行为,不必发生此种损害;有此行为,通常足以发生此种损害,则认为具有相当因果关系。反之,如果无此行为,必不发生此种损害;有此行为,通常也不发生此种损害,则认为不具有相当因果关系。(参见王泽鉴,侵权行为法)

本案中,小偷因溺水死亡,系因保安穷追逼其跳水并围困而致。按照当时具体情境,小偷跳水出于自保的一种选择。虽然这选择后来被证明不够理性(机会成本计算),但是在这种紧急情况下(暂不论导致这种情况的原因合法与否)慌不择路符合一般人的认识。另外,长时间泡在水中会导致溺水,也符合常理。所以,我觉得,保安的追捕以及围困(包括不救助)与小偷溺水死亡之间有因果关系,而且具有“可重复性”。

至于该小偷游泳技能不济,则不影响因果关系的成立,但可能构成混合过错,另当别论。

二、关于第3项要件。

即违法性要件。保安出于职责要求保护雇主的财产而追拿小偷,系受法律保护的防卫行为,即使造成小偷损害也可以阻却违法。但正当防卫要求适时,如果小偷已经弃赃逃跑,则保安就失去防卫的时机和必要。至于后来的追捕,我认为构成民法上所谓自助行为。即,为保护自己利益,来不及请求国家机关处理,而自己抓捕小偷。自助行为在目前尚未见明文,但司法实践中认为可以阻却违法,只是要类推适用正当防卫的规定,即要求适度(必要限度)!

update:又得更改一下观点。自助行为要求“为保护自己利益”而对他人人身或者财产采取措施。如果小偷已经弃赃逃跑,财产权益已经基本恢复,没有自助的依据了。

三、关于第4项要件。柏舟同学认为,“至于众人在行为之际是否具有过失,我认为是没有过失。因为小偷主动选择跳河逃走,追捕人有理由相信小偷具有游泳技能,在当时的情形下,追捕人没有遇见小偷溺毙危险的义务。”

首先,小偷主动选择跳河并不影响追捕者可能有过失。
其次,一般认定有无过失以是否成立注意义务以及履行注意义务的情况为判断标准。
本案中,虽然追捕者系采取防卫措施,但法律仍对其课以一般的注意义务,即防止发生不必要的损害!追捕者应当预见小偷溺水可能发生的损害,而他们未能预见或者虽预见这种可能却自信小偷能凭游泳技能而保安全。无论具体情形如何,追捕者未尽注意义务,导致不必要损害发生,存在主观过失。

当然,小偷对自己跳水将导致的后果亦有过错(与有过失或者混合过错),根据民通131条规定,可以减轻追捕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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