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63条规定,对于有下列情形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
(一)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通缉在案的;
(三)越狱逃跑的;
(四)正在被追捕的。
这是目前公民扭送的法律依据。如何正确理解这个规定呢?
1.这里说的是“可以”,说明是公民的权利,而非有的人说的“也是义务”!
2.只有在列举的四种情形下方有此权利,不能随意夸大这个范围!
3.即使符合该条规定,扭送时也不能给被扭送的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害,也就是不能滥用权利!
其实,我是反对“扭送权”这个权利的.别听他们说得好听,什么“法律赋予公民的与违法犯罪作斗争的权利”。殊不知,这“权利”要么多余,要么有害!
说多余,指的是对正在进行的侵害自己、他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我们可以正当防卫;如果符合条件,也可以暂时限制对方人身或者扣押财产,当然也包括尽快交给国家机关处理。即使没有这个“扭送权”,仍然有这些制度可资利用。
说有害,指的是,在不符合正当防卫、自助行为等制度的要求时,比如已经弃赃逃跑的小偷,你去把他抓起来,就不合适。因为你作为一般公民没有权力去限制他的人身自由;你能做的就是把这事告诉有权机关,由他们按照法定程序办事即可。
如果允许普通公民可以“扭送”,而他们又不受什么法定程序的约束,这对受法律程序保护的那些人就是有害的。想想看,警察抓人还得出示证件什么的,普通公民比警察权力更大?!这是要民主,不要法治!
另外,很多的事实说明,赋予公民这项权利(说这是义务的人,更令人怀疑其居心叵测)很容易给他惹来官司,甚至赔钱坐牢。比如认错人,比如给被扭送的人造成不必要的伤害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