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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omments on: 杜冬劲诉上海市电信有限公司案一审判决评述（修改）</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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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By: dudongjin</title>
		<link>http://cpblawg.net/370.html#comment-519</link>
		<dc:creator>dudongjin</dc:creator>
		<pubDate>Wed, 24 Oct 2007 16:06:36 +00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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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也许又是监管的问题？

注意休息。回头我会再发一遍，不过可能和原始的有点文字差异，我刚才没有备份。</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也许又是监管的问题？</p>
<p>注意休息。回头我会再发一遍，不过可能和原始的有点文字差异，我刚才没有备份。</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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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By: 曹鹏</title>
		<link>http://cpblawg.net/370.html#comment-518</link>
		<dc:creator>曹鹏</dc:creator>
		<pubDate>Wed, 24 Oct 2007 15:43:27 +00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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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不知道什么原因，刚才和杜先生的讨论全看不见了。我的回复在后台能看到，但这里没显示；杜先生的后台也没有！
 :oops: 

太恐怖了……</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不知道什么原因，刚才和杜先生的讨论全看不见了。我的回复在后台能看到，但这里没显示；杜先生的后台也没有！<br />
 <img src='http://cpblawg.net/wp-includes/images/smilies/icon_redface.gif' alt=':oops:' class='wp-smiley' />  </p>
<p>太恐怖了……</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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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By: yetaai</title>
		<link>http://cpblawg.net/370.html#comment-517</link>
		<dc:creator>yetaai</dc:creator>
		<pubDate>Wed, 24 Oct 2007 15:31:24 +00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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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博客软件有臭虫？有备份的话给我邮一份。</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博客软件有臭虫？有备份的话给我邮一份。</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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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By: 曹鹏</title>
		<link>http://cpblawg.net/370.html#comment-516</link>
		<dc:creator>曹鹏</dc:creator>
		<pubDate>Wed, 24 Oct 2007 15:26:14 +00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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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奇怪？！！！！！！！！！！！1
评论呢？？</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奇怪？！！！！！！！！！！！1<br />
评论呢？？</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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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By: yetaai</title>
		<link>http://cpblawg.net/370.html#comment-515</link>
		<dc:creator>yetaai</dc:creator>
		<pubDate>Wed, 24 Oct 2007 15:03:17 +00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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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谢谢你对本案的关注和兴趣，共同努力吧 :smile:</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谢谢你对本案的关注和兴趣，共同努力吧 <img src='http://cpblawg.net/wp-includes/images/smilies/icon_smile.gif' alt=':smile:' class='wp-smiley' />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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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By: yetaai</title>
		<link>http://cpblawg.net/370.html#comment-514</link>
		<dc:creator>yetaai</dc:creator>
		<pubDate>Wed, 24 Oct 2007 15:00:54 +00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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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从法律本身除了可行性之外的角度看，如果GFW的实施，离不开电信的主动配合，甚至是日常工作，那么电信本身就是GFW的一部分。虽然我无法证明这一点，但凭我的经验和思维，我肯定这一点。所以电信充当被告，绝对不冤。至于在法庭上是否陈述其和GFW的关系，真正就是纯粹的诉讼技术问题了。</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从法律本身除了可行性之外的角度看，如果GFW的实施，离不开电信的主动配合，甚至是日常工作，那么电信本身就是GFW的一部分。虽然我无法证明这一点，但凭我的经验和思维，我肯定这一点。所以电信充当被告，绝对不冤。至于在法庭上是否陈述其和GFW的关系，真正就是纯粹的诉讼技术问题了。</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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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By: 曹鹏</title>
		<link>http://cpblawg.net/370.html#comment-513</link>
		<dc:creator>曹鹏</dc:creator>
		<pubDate>Wed, 24 Oct 2007 14:54:02 +00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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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呵呵。杜先生的话富有激情和理性！

我也认为这是个很好的切入点，起码被告容易找到。而且，GFW也是通过这些提供接入服务的公司来实施的，而与用户直接发生法律关系的正是这些公司。

至于你能够选择诉讼方式处理此事，我一直都觉得是务实、有建设性的维权方式，其意义不必多说。

另外，我对李律师的初步意见有一些讨论意见，一会儿贴出来，你留意看看。

我毕竟没有亲临现场，对案情事实的掌握难免有疏漏，欢迎指指出。 :wink:</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呵呵。杜先生的话富有激情和理性！</p>
<p>我也认为这是个很好的切入点，起码被告容易找到。而且，GFW也是通过这些提供接入服务的公司来实施的，而与用户直接发生法律关系的正是这些公司。</p>
<p>至于你能够选择诉讼方式处理此事，我一直都觉得是务实、有建设性的维权方式，其意义不必多说。</p>
<p>另外，我对李律师的初步意见有一些讨论意见，一会儿贴出来，你留意看看。</p>
<p>我毕竟没有亲临现场，对案情事实的掌握难免有疏漏，欢迎指指出。 <img src='http://cpblawg.net/wp-includes/images/smilies/icon_wink.gif' alt=':wink:' class='wp-smiley' />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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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By: yetaai</title>
		<link>http://cpblawg.net/370.html#comment-512</link>
		<dc:creator>yetaai</dc:creator>
		<pubDate>Wed, 24 Oct 2007 14:47:43 +00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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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当然，从诉讼的可行性来看，不得不选择电信为被告。但这种不得以并不是一种绕弯，它同样是直面难题的一种方式。这种直面必须得由后续的我们的自身的行动来诠释，比如互联网投票，博客链接，结社，游行（任何时候，都请注意遵守法律程序为先）。没有这种后续行动，那么就只能认为是一种单纯的诉讼策略，谈不上一种理性批判的行为。</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当然，从诉讼的可行性来看，不得不选择电信为被告。但这种不得以并不是一种绕弯，它同样是直面难题的一种方式。这种直面必须得由后续的我们的自身的行动来诠释，比如互联网投票，博客链接，结社，游行（任何时候，都请注意遵守法律程序为先）。没有这种后续行动，那么就只能认为是一种单纯的诉讼策略，谈不上一种理性批判的行为。</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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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By: yetaai</title>
		<link>http://cpblawg.net/370.html#comment-511</link>
		<dc:creator>yetaai</dc:creator>
		<pubDate>Wed, 24 Oct 2007 14:39:22 +00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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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gt;&gt;本案原告也清楚，那是GFW干的，只不过出于诉讼策略的考虑，选择电信为被告，以期“曲线救国”。
=====
这个也不同意 :smile: 

从我的经验看，GFW能实施，首要的原因不是政府多么没有道德。从根本上就可以说全世界的政府都有道德悖论问题。首要的原因，在我看来是国民缺乏公民意识，没有保护自身道权造成的。电信这么做，从长远看，其实也损害了其根本利益。我认为它也是企业公民的一员，意识到自己的企业公民责任。这一事实本身就再次验证了国民公共意识的缺乏。从这一点看，起诉GFW，从公众更加熟悉的电信公司开始，具有更大的普遍意义。是对主流意识形态实施理性批判的一个绝好起点。

从本质上看，法律不能背离公众意识。但公众意识的表达在今天是缺位的，扭曲的。这造成法律的现实效力远远落后于法律本身，既然我们引进制定了很多相对传统意义先进的保护道权（权利）和自由保护的法律。我希望做到的是直面这一难题，做一个最本源的批判者。即，作为公众的一员，表达我的经过和大家讨论后的，自身思考过的意识，并试图影响大众，进而能够实施现行法律。</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gt;&gt;本案原告也清楚，那是GFW干的，只不过出于诉讼策略的考虑，选择电信为被告，以期“曲线救国”。<br />
=====<br />
这个也不同意 <img src='http://cpblawg.net/wp-includes/images/smilies/icon_smile.gif' alt=':smile:' class='wp-smiley' />  </p>
<p>从我的经验看，GFW能实施，首要的原因不是政府多么没有道德。从根本上就可以说全世界的政府都有道德悖论问题。首要的原因，在我看来是国民缺乏公民意识，没有保护自身道权造成的。电信这么做，从长远看，其实也损害了其根本利益。我认为它也是企业公民的一员，意识到自己的企业公民责任。这一事实本身就再次验证了国民公共意识的缺乏。从这一点看，起诉GFW，从公众更加熟悉的电信公司开始，具有更大的普遍意义。是对主流意识形态实施理性批判的一个绝好起点。</p>
<p>从本质上看，法律不能背离公众意识。但公众意识的表达在今天是缺位的，扭曲的。这造成法律的现实效力远远落后于法律本身，既然我们引进制定了很多相对传统意义先进的保护道权（权利）和自由保护的法律。我希望做到的是直面这一难题，做一个最本源的批判者。即，作为公众的一员，表达我的经过和大家讨论后的，自身思考过的意识，并试图影响大众，进而能够实施现行法律。</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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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By: 曹鹏</title>
		<link>http://cpblawg.net/370.html#comment-510</link>
		<dc:creator>曹鹏</dc:creator>
		<pubDate>Wed, 24 Oct 2007 13:51:55 +00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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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就李律师的初步意见我会另外讨论</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就李律师的初步意见我会另外讨论</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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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By: 曹鹏</title>
		<link>http://cpblawg.net/370.html#comment-509</link>
		<dc:creator>曹鹏</dc:creator>
		<pubDate>Wed, 24 Oct 2007 13:12:17 +00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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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呵呵，我刚才有修改了一下，请重新看一下。

既然无此义务，一个特定网站不能登陆就不能算是电信故障，就不能同意了。

可能是我表述不清楚，这句话不是我的，而是我总结法官的意思。</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呵呵，我刚才有修改了一下，请重新看一下。</p>
<p>既然无此义务，一个特定网站不能登陆就不能算是电信故障，就不能同意了。</p>
<p>可能是我表述不清楚，这句话不是我的，而是我总结法官的意思。</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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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title>By: yetaai</title>
		<link>http://cpblawg.net/370.html#comment-508</link>
		<dc:creator>yetaai</dc:creator>
		<pubDate>Wed, 24 Oct 2007 13:07:24 +00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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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单从法律技术上理解，原告方同意电信没有义务确保可以登录网站的义务，我同意为你是正确的。

但你所说，既然无此义务，一个特定网站不能登陆就不能算是电信故障，就不能同意了。它可能是故障引起的，也可能不是故障引起的，我只是提了一个故障报告。比如，如果其软件的一个bug阻塞了一个特定的IP地址，那么从语义的角度看，绝对是一个故障。我作为一个消费者，不可能知道其服务的后台发生了什么。那么按照合约，电信有义务给一个解释的原因。当然，这是我作为原告的立场的解释。但确实是一个合理的解释。

不知以为然否？</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单从法律技术上理解，原告方同意电信没有义务确保可以登录网站的义务，我同意为你是正确的。</p>
<p>但你所说，既然无此义务，一个特定网站不能登陆就不能算是电信故障，就不能同意了。它可能是故障引起的，也可能不是故障引起的，我只是提了一个故障报告。比如，如果其软件的一个bug阻塞了一个特定的IP地址，那么从语义的角度看，绝对是一个故障。我作为一个消费者，不可能知道其服务的后台发生了什么。那么按照合约，电信有义务给一个解释的原因。当然，这是我作为原告的立场的解释。但确实是一个合理的解释。</p>
<p>不知以为然否？</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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