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志军是李丽云的家属吗?

昨天刚讨论了医院未施行手术的违法性问题,今天就看到最新报道说:男子拒签字致产妇死亡续:两人并非夫妻关系

昨天的讨论实际上是根据当时的报道暂且相信肖志军是李丽云的丈夫。既然情况有变,而且他两人的关系如何与本案有莫大干系,所以有必要另加讨论。

1.不能因现在已经查清二人非夫妻就认定医院在当时未尽注意义务。对医院来说,这里主要是证据问题,如果届时能提供当时据以相信其夫妻关系的证据,比如派出所的调查,还有当事人的声明……即可认为医院已尽到注意义务。

2.对条例中的“家属”概念,立法上并未有明确规定其内涵外延,适用时尚需解释。从词典中的词条看,家属指的是户主(或可叫家长)以外的家庭成员。台湾民法典亲属编规定与这个解释基本相通:第1122条规定,称家者,谓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而同居之亲属团体。第1123条规定,家置家长。同家之人,除家长外,均为家属。虽非亲属,而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同居一家者,视为家属。

这些资料可以作为我们解释“家属”的参考。尤其是其中对“视为家属”的规定,或可帮助回答本案中肖、李二人是否家属的问题。

3.最新报道已证实肖李确非法律上夫妻关系,但并不一定就不能互为家属。如果赞同他俩这样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而同居也算是个“家”的话,那么,就可以认为肖志军是李丽云的家属,而不一定非得要求具有夫妻关系。

鉴于两人同居(可以考察持续时间、平时关系等等)并有缔结婚姻的意思(这个当然也需证据),而且两人已经有了自己的孩子,我觉得可以认定他们是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的同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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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2 条《肖志军是李丽云的家属吗?》的回复

  1. 博邻早晨 说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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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王龙 说到:

    中国的法律必须带血,血比茶浓。李素丽云用自己的生命为立法之人、执法之人和中国千年来国人“家属”的概念和法律上家属的含义牺牲,谁之错?为啥总得让人血来诉法?维权之路上—无法、无路,只有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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