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昨天发布生效,对比99年版,改动如下:
春节放假由原来的正月初一、初二、初三改为除夕、正月初一、初二。
劳动节 由原来的5月1日、2日、三日改为5月1日一天。
儿童节一条措辞由原来的“13周岁以下”改为不满14周岁。
增加了清明节、端午节、中秋节,各于当日放假1天。
就这个放假的事,前段时间也热热闹闹讨论过一遍。2007年12月14日新修订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公布以后,争议声仍此起彼伏。其中,我看到这么一条:《五四青年节放假主体不明确 教授呼吁出台青年法》
黄教授向新民网称,国家法规的颁布是极为严肃的事情,《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三条中“青年人”的年龄界定应该尽快以法律形式予以解释。他说,我国目前的青年年龄界定,可以说是“政出多门”、“论出多家”,莫衷一是。唯一在社会得到较多认同的,是共青团现行团章所规定的团员年龄14—28周岁。
据查,该办法第三条第(二)项规定: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
这里只规定下限为14周岁,上限不明。我国现行法中对这种年龄段的规定,除未成年人外,只有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2条规定的“本法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
14周岁-60周岁之间应当还有个界限划分青年和中年,但目前法律并未规定。查相关资料可知,联合国大会于1985年规定,15-24岁的人为青年;世界卫生组织规定,14-44岁的人为青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规定,14-34岁的人为青年。另据说,我国国家统计局认为15-34岁的人为青年,但未见依据。
这里究竟如何解释“青年”,恐怕还得考虑立法目的。
其实除了青年,该条文中的妇女、儿童同样涉及年龄界定问题。
“妇女”按语义解释为成年女子即可,并无需立法,而且现行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实际上也并未对此专设条文。
至于儿童,该办法规定为“不满14周岁”,实际上包括了常说的少年在内。至于下限,没有也不影响什么吧。
写了这么多,忽然觉得无聊的,也不知道有没有人会去追究不放假的责任。
附:青年年龄界定研究
update 2008.04.22:
据报道,经国务院法制办同意,“青年节”放假适用人群为14至28周岁的青年,3亿多青年将于每年5月4日放假半天。
同类型的问题太多了,只能说,我们国家真是个法律人士的天堂,处处都是漏洞需要法律人士来修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