拾得信用卡并使用

早上收到消息说,最高检出台新解释,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ATM机上使用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当时就纳闷,刑法196条不是规定的很清楚么,为什么专门为这弄个司法解释?

回来上网搜索,打算看看详细内容,原来是个批复,全文如下: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应如何定性的请示》(浙检研2007227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属于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构成犯罪的,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此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已于2008年2月19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九十二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5月7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

二○○八年四月十八日

其实就一句话,除此以外没有任何论述,这是解释还是命令?“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属于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我不信法官检察官们不明白这个道理,我宁可相信他们是没有信心。还司法独立呢?这种问题都要请示,怎么能独立?!

前段时间,我就对刑法将冒用信用卡规定为信用卡诈骗罪的客观情形之一心存疑惑,本来希望最高院的解释能给我点启发,谁知竟是“痴心妄想”。

另外,这种短信居然真有人信!请看报道《男子用一条短信两个月诈骗80万》。可是,我觉得不能一概而论都叫诈骗,这要看是否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这类情形。

3 thoughts on “拾得信用卡并使用

  1. 刑法上只说:冒用他人信用卡是信用卡诈骗罪。至于用什么方式冒用他人信用卡则没有说明。所以法律的应用最终还是要靠司法者自己来解释。下面请示上面拾得信用卡后冒用是冒用他人信用卡的一种情况。
    白马非马,我想起了这个故事。
    最后,检察系统内部不存在独立,上级检察机关直接领导下级检察机关,所以从程序上来说这是完全合法的。

  2. 其实大家没有意识到,这个批复的关键词是“ATM”,因为张明楷在书里写了,“机器不可能被骗”,用别人信用卡在ATM上取钱应该定盗窃。大家都知道张明楷的观点现在最流行啦,所以高检院再明确一下也是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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