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美忠事件中的校方责任

【按】关于这场道德大战,我一直觉得比较乱。其实大多数时候,当大伙儿团结一致举着道德大旗要挞伐某人时,我都觉得乱。这首先是由道德这东西本身的特点——即模糊,界限不明——决定的;看了双方在一虎一席谈节目里的PK以后,道德卫士们怎么都情绪激动,思路混乱,这又雪上加霜,乱中添乱。

我觉得,要评价范美忠先生的行为,首先得把标准明确,把各种关系厘清。尤其应注意,范先生的行为已经不是一般的行为:虽然他们班的学生们在地震中幸免于难,也就是说范先生的“丢下学生独自逃命”的行为并未造成现实的损害,但这行为具有危害性是不能否认的。(当然,在法律上,责任要成立还需要有损害才行。)

那么这种行为究应如何评价,其中的责任如何分担呢?我觉得,下面这篇文章从具体的行为规范乃至法律的角度进行的分析要比乱哄哄的道德打压明智得多,有意义的多。故推荐之。

范美忠事件中校方的责任

作者:长平(资深评论员)
转自:http://news.21cn.com/today/focus/2008/06/11/4829479.shtml

身为教师的范美忠,在地震中丢下学生独自逃命,并写文章自我表扬,不幸成为反面教材。舆论给他的第一个有力的反驳,来自一位旅美教师的批评,因为范美忠以为自己的行为在美国合理合法,甚至应该受到赞赏。然而,人们普遍地从这位旅美教师的批评中看到了自己已经拥有的道德批判,却没有看到自己所缺少的由道德演化而来的行为规范。

这位旅美教师说,“在美国做事做人比在中国要累得多,每一个人都会有很多很具体的责任,这些责任在法律上和道德上都落实到个人”。他举的例子是加州的一个校区,“明确规定在紧急情况发生时‘每一个教师都有责任直接监管学生,一直与学生在一起直至被指示其他的做法’”,这个文件还明确教师有责任在火灾、爆炸、地震等紧急状况下组织学生从建筑物里撤离。可见,美国学校不仅有“落实到个人”的具体规定,还有训练和演习。

范美忠辩称,中国的《教育法》没有规定教师在地震时一定要救学生,所以他没有违法。有人列出了《义务教育法》第24条的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应急机制,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加强管理,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教师法》也有类似的规定。不过这些规定的对象都是学校而不是教师。有人认为教师就是学校的一部分,所以范美忠也难辞其咎。这个说法显然值得商榷,比如法律规定你所在的单位要保障员工合法权益,如果你的同事的合法权益没有得到保障,法律来追究你的责任,理由是你是单位的一部分,你觉得有道理吗?《教育法》的规定十分清楚,是要求学校建立制度和机制。学校到底建立没有,才是判断的依据;如果没有建立,违法者应该是学校。我们不能因为要惩罚一个无良教师,就一定要曲解法律。

由此,我认为范美忠所在的学校都江堰光亚学校应该检讨一下自己的责任:是否根据那几个法律建立相应的制度与机制,以此确立了教师的职责伦理?假如有了制度,还定期演习一下,范美忠还会这样糊涂吗?学校在处理他时还会迟疑难决吗?作为一个对照,是受到广泛赞扬的北川刘汉希望小学——人们更多地看到的是它坚实的校舍,却忽略了它的制度建设。据我的同事说,与硬件相比,该校的规范管理给他留下更深刻的印象。“从墙上残存的各类安全规章制度上可见一斑。规章上甚至明确了在发生地震火灾等情况时,如何疏散,教师站立的具体位置”。他在报道中写道,“如此看来,地震发生后,483名学生无一受伤,老师们能带着71个孩子翻山越岭转移到安全地带,这个奇迹般的成绩当非偶然”。

自古以来,教师这个职业的确凝聚了无数道德力量,人们似乎就理所当然地认为,这一行最适宜于以德治之。在我的少年时代,教师基本上没有什么行为规范,一切都可以用“为了学生好”取而代之。事实证明,有些好心也办了坏事,比如动辄体罚甚至羞辱学生。现在已经很不一样了,越来越讲究职业行为规范。在范美忠事件中,道德谴责和伦理辨析是必要的,但这方面的反思也不应该缺席。

从这个意义上说,范美忠向往美国并没有错,他或许也应该向往像美国学校一样建立了“落实到个人”的行为规范的刘汉希望小学。在那些地方,他要么不会犯错误,要么犯了错误也会“死得明白”。

附视频链接:

一虎一席谈·“范跑跑”该不该受谴责(一)

一虎一席谈·“范跑跑”该不该受谴责(二)

一虎一席谈·“范跑跑”该不该受谴责(三)

一虎一席谈·“范跑跑”该不该受谴责(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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