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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诽谤警察罪》的评论</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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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雨人</title>
		<link>http://cpblawg.net/519.html#comment-1438</link>
		<dc:creator>雨人</dc:creator>
		<pubDate>Fri, 18 Jul 2008 09:13:52 +00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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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这的确是个很尴尬的一个事情，说尴尬是因为警方在这个案件的处理上左右为难。杨佳的案件衍生出很多警方不愿意看到听到的舆论，媒体的高度关注也给了警方很大的压力，因为过去这类案件似乎都是一边倒没有任何争议的，可是现在警方或者是整个司法方面面临的问题是如何让所有人满意（贵州的事情就充分说明了现在任何事情如果处置不当就有可能出乱子，而这个是司法方面最怕看到的），所以面对郏啸寅的确是个考验，如果不管，一定会有更多的不利言论出来（先不论是否属实），一定会有人认为警方理屈；但是管也是个麻烦，我觉得主要在两方面，一方面本案所依赖的很多事实要等待杨佳案的尘埃落定，如果草率处理会让警方在杨佳案中出于不利地位；另一方面对言论的处理任何时候都是个烫手山芋，特别是王大院长之前发表的一系列言论似乎给中国的司法审判提出了一些新思路，在这个大背景下，如何看待老百姓对案件的议论甚至是批评变的非常有趣，既然首席大法官都说要注意听网友的意见，那么现在网友有意见了你怎么处理，我觉得是上海法院现在面临的一个问题。
至于罪名，我到觉得没什么，诽谤的对象当然不包括法人了，但是也可以是多人，在这个案件中，“办案民警”本身就是一个特定的概念，并非指向不明，并不需要说出具体是张三还是李四。至于告诉才处理嘛，有特例啊，在这么一个特大案件中，把火烧向公安机关，的确也可以套上那个特例的。
不过在一系列案件或事件中我觉得最令人恐慌的是群众对行政、司法机关的不信任，也许还有对法律的不信任，这个是最悲哀的。</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这的确是个很尴尬的一个事情，说尴尬是因为警方在这个案件的处理上左右为难。杨佳的案件衍生出很多警方不愿意看到听到的舆论，媒体的高度关注也给了警方很大的压力，因为过去这类案件似乎都是一边倒没有任何争议的，可是现在警方或者是整个司法方面面临的问题是如何让所有人满意（贵州的事情就充分说明了现在任何事情如果处置不当就有可能出乱子，而这个是司法方面最怕看到的），所以面对郏啸寅的确是个考验，如果不管，一定会有更多的不利言论出来（先不论是否属实），一定会有人认为警方理屈；但是管也是个麻烦，我觉得主要在两方面，一方面本案所依赖的很多事实要等待杨佳案的尘埃落定，如果草率处理会让警方在杨佳案中出于不利地位；另一方面对言论的处理任何时候都是个烫手山芋，特别是王大院长之前发表的一系列言论似乎给中国的司法审判提出了一些新思路，在这个大背景下，如何看待老百姓对案件的议论甚至是批评变的非常有趣，既然首席大法官都说要注意听网友的意见，那么现在网友有意见了你怎么处理，我觉得是上海法院现在面临的一个问题。<br />
至于罪名，我到觉得没什么，诽谤的对象当然不包括法人了，但是也可以是多人，在这个案件中，“办案民警”本身就是一个特定的概念，并非指向不明，并不需要说出具体是张三还是李四。至于告诉才处理嘛，有特例啊，在这么一个特大案件中，把火烧向公安机关，的确也可以套上那个特例的。<br />
不过在一系列案件或事件中我觉得最令人恐慌的是群众对行政、司法机关的不信任，也许还有对法律的不信任，这个是最悲哀的。</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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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楚望台</title>
		<link>http://cpblawg.net/519.html#comment-1435</link>
		<dc:creator>楚望台</dc:creator>
		<pubDate>Thu, 17 Jul 2008 14:47:23 +00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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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只能说丫们够牛逼。
我可能这两天跑一趟苏州。</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只能说丫们够牛逼。<br />
我可能这两天跑一趟苏州。</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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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卧凤先生</title>
		<link>http://cpblawg.net/519.html#comment-1431</link>
		<dc:creator>卧凤先生</dc:creator>
		<pubDate>Wed, 16 Jul 2008 06:03:11 +00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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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mrgreen: 到此讨论：http://club.tongxinspeaking.cn/viewtopic.php?f=2&amp;t=2</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 <img src='http://cpblawg.net/wp-includes/images/smilies/icon_mrgreen.gif' alt=':mrgreen:' class='wp-smiley' />  到此讨论：http://club.tongxinspeaking.cn/viewtopic.php?f=2&amp;t=2</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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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PiDoG</title>
		<link>http://cpblawg.net/519.html#comment-1429</link>
		<dc:creator>PiDoG</dc:creator>
		<pubDate>Wed, 16 Jul 2008 05:43:19 +00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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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yo2有时候是这样的，呵呵！

有一点，这位老兄在网上散布，怎么这么快就被逮了？网侦这么强了？</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yo2有时候是这样的，呵呵！</p>
<p>有一点，这位老兄在网上散布，怎么这么快就被逮了？网侦这么强了？</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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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曹鹏</title>
		<link>http://cpblawg.net/519.html#comment-1427</link>
		<dc:creator>曹鹏</dc:creator>
		<pubDate>Wed, 16 Jul 2008 04:12:20 +00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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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PiDoG：
yo2总是不给面子，所以回访过去，却留言不遂。。</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PiDoG：<br />
yo2总是不给面子，所以回访过去，却留言不遂。。</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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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小胖</title>
		<link>http://cpblawg.net/519.html#comment-1426</link>
		<dc:creator>小胖</dc:creator>
		<pubDate>Wed, 16 Jul 2008 04:06:25 +00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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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侵害的是执法民警的名誉，无论是受伤的还是牺牲的都算受害人。因为不光有人用刀子捅了他们的肉体，后来更有人撰文捅了他们的心灵。

政府就是用来骂的。。。我打酱油的，什么也没看见。</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侵害的是执法民警的名誉，无论是受伤的还是牺牲的都算受害人。因为不光有人用刀子捅了他们的肉体，后来更有人撰文捅了他们的心灵。</p>
<p>政府就是用来骂的。。。我打酱油的，什么也没看见。</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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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曹鹏</title>
		<link>http://cpblawg.net/519.html#comment-1425</link>
		<dc:creator>曹鹏</dc:creator>
		<pubDate>Wed, 16 Jul 2008 03:52:27 +00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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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侮辱他人的“人”是否包括法人呢？
-----------
我觉得，不包括。理由：
1.侮辱罪，诽谤罪所在一章叫“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具体讲，侮辱诽谤的对象都是公民（自然人）的，人格，名誉，造成的主要是精神损害。而法人固然也有所谓“名誉权”，但显然与此不同，对法人的名誉权的保护也有不同。

2.法人还得分情况，对企业法人（公司或非公司）其实就是商誉，刑法在“扰乱市场秩序罪”一节规定有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可见其保护的客体有所不同。
对其他法人，尤其是机关法人，我觉得他们不能主张名誉权。因为“政府就是用来骂的”
---------------
所以唯一的出路就是把“受害人”定位为“执法民警”，也就是受伤而未牺牲的那两位警察叔叔。。。
---------------
有点乱，把杨佳和郏啸寅要分开啊。</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侮辱他人的“人”是否包括法人呢？<br />
&#8212;&#8212;&#8212;&#8211;<br />
我觉得，不包括。理由：<br />
1.侮辱罪，诽谤罪所在一章叫“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具体讲，侮辱诽谤的对象都是公民（自然人）的，人格，名誉，造成的主要是精神损害。而法人固然也有所谓“名誉权”，但显然与此不同，对法人的名誉权的保护也有不同。</p>
<p>2.法人还得分情况，对企业法人（公司或非公司）其实就是商誉，刑法在“扰乱市场秩序罪”一节规定有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可见其保护的客体有所不同。<br />
对其他法人，尤其是机关法人，我觉得他们不能主张名誉权。因为“政府就是用来骂的”<br />
&#8212;&#8212;&#8212;&#8212;&#8212;<br />
所以唯一的出路就是把“受害人”定位为“执法民警”，也就是受伤而未牺牲的那两位警察叔叔。。。<br />
&#8212;&#8212;&#8212;&#8212;&#8212;<br />
有点乱，把杨佳和郏啸寅要分开啊。</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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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小胖</title>
		<link>http://cpblawg.net/519.html#comment-1424</link>
		<dc:creator>小胖</dc:creator>
		<pubDate>Wed, 16 Jul 2008 02:56:26 +00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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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侮辱他人的“人”是否包括法人呢？
告诉才处理。那么检察院只是“批准逮捕”，实际上执行逮捕的应该是“公安机关”，由此说明“公安机关”已经“告诉”了，可问题是“公安机关”既是“受害人”又是刑诉法上的“公安机关”，说明此时“公安机关”在身份上有重叠，那么他应当回避，也就是说不能作为此案中的“公安机关”。但问题又来了，如果“公安机关”是受害人，那谁应当代替“公安机关”来履行刑诉法上“公安机关”的职能呢？
所以唯一的出路就是把“受害人”定位为“执法民警”，也就是受伤而未牺牲的那两位警察叔叔。。。
郏啸寅：其实我是个文学青年……
囧</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侮辱他人的“人”是否包括法人呢？<br />
告诉才处理。那么检察院只是“批准逮捕”，实际上执行逮捕的应该是“公安机关”，由此说明“公安机关”已经“告诉”了，可问题是“公安机关”既是“受害人”又是刑诉法上的“公安机关”，说明此时“公安机关”在身份上有重叠，那么他应当回避，也就是说不能作为此案中的“公安机关”。但问题又来了，如果“公安机关”是受害人，那谁应当代替“公安机关”来履行刑诉法上“公安机关”的职能呢？<br />
所以唯一的出路就是把“受害人”定位为“执法民警”，也就是受伤而未牺牲的那两位警察叔叔。。。<br />
郏啸寅：其实我是个文学青年……<br />
囧</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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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PiDoG</title>
		<link>http://cpblawg.net/519.html#comment-1423</link>
		<dc:creator>PiDoG</dc:creator>
		<pubDate>Wed, 16 Jul 2008 00:52:36 +00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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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估计上海检察院比较有“法律”上的“自信”，这种案子不得不让人觉得公检法似乎总是“沾边的”。
希望此案有后续，关注！</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估计上海检察院比较有“法律”上的“自信”，这种案子不得不让人觉得公检法似乎总是“沾边的”。<br />
希望此案有后续，关注！</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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