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讨论进行中……

先转案例:

真实案例挑战你的法律逻辑:十七岁工仔自食其力,父母有否有监护责任?

作者:法治时代 提交日期:2008-11-10 20:06:00

本案最有资格入选法学院的案例教材。即使本案成为历史经典案例,也请不要感到奇怪。

案件涉及的是监护问题。任何学过法律的人应该都学过民法通则,因而法律人士都可以来讨论;本案没有事实争议,因而本案不需要考虑程序的问题,大家可以仅仅分析实体法律的适用;双方当事人均没有什么背景,案件没有人为因素干扰,因而案件是纯法律问题;处理这起案件的一审二审法院分别是深圳中级法院和广东省高级法院,代表了中国当今较高的司法水平。就是这两个水平都非常高的经济发达地区的法院,对于本案的处理存在着巨大的分歧,因而做出了完全相反的判决。因为广东高院级别高,所以广东高院的判决已经生效。

下面向大家汇报一下案情,由于本案主要涉及民事部分,因而刑事部分略:

王某,十五岁即离家到东莞、深圳等地打工。2007年5月,已满十七岁的王某因一时冲动将出租屋隔壁认识的女孩强奸杀害,并逃回老家。后在其父亲的劝说下投案自首。

深圳市检察院对王某强奸杀人案提起公诉,被害人父母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并将王某父母一并列为被告,要求其承担监护责任。深圳市中级法院一审做出(2008)深中法刑一初字第7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王某案发前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其案发时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父母不承担民事责任。

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不服,以刑事被告“王某案发前一直在家闲居、不参加劳动、没有经济收入,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为由,提出上诉,要求申请人承担民事责任。

上诉后广东高院组成合议庭后认为本案事实清楚,遂不开庭审理了此案,并做出(2008)粤高法刑三终字第17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为“因王某实施犯罪行为时不满十八周岁,依法应由其监护人即被其父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判决撤销深圳中院的判决,要求王某的父母承担监护赔偿责任。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王某的父母是否应当承担监护责任?王某已满十七岁自食其力,是否需要监护?或者说监护制度是否适用本案?广东高院的意思是:不满十八岁一律有监护人,是否正确?

各位大虾,发布一下高见吧!
说明:王某犯罪时已经年满十六未满十八,而且已经打工有两年时间,这已经为一审判决所认定,二审判决也没有否定,因而无需讨论事实问题。
附有关法律依据:
民法通则第11条第二款规定:“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2条规定:“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民,能够以自己的劳动取得收入,并能维护当地群众一般生活水平的,可以认定 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的规定:“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未成年被告人有个人财产的,应当由本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监护人予以赔偿。

在天涯法律论坛里这个帖子已有200多条回复,争议很大。我曾将这个案例转到葵花法律论坛民法版块,正巧赶上那里征集案例,经JAL版主推荐,被选为精品,讨论也在激烈进行中。

我就这个案例的讨论断断续续,主要都贴在葵花那边,等差不多想通了再做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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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2 条《案例讨论进行中……》的回复

  1. 十方 说到:

    谈谈个人认识:
    我觉得这个案例有两个问题,一个是关于民事行为能力的认定问题,一个是举证责任问题。
    关于民事行为能力问题,民通应该是基本法,应该以民通的规定为准,18岁是基本,16岁是例外,这是基本认识,也是对“行为能力”制度设计的目的所在;关于举证责任的承担,应该由主张“例外”的父母承担,如果证明不了,其就要承担监护人的责任。

  2. 丛林 说到:

    完全同意十方的看法,这个案子法律关系并不复杂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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