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发生于2008年12月9日,当时媒体也曾有报道,但没有引发像09年5月11日以来如此热烈的讨论。为什么呢?对比一下相隔5个月的报道内容便可了解:08年12月亦即事发当时的报道中,突出一个“盗”字,多次使用“顺手牵羊”这样的词语;而最近大家看到的报道,则强调一个“捡”字。同样一件事,以不同的标题、不同的表述方法报道出来,其影响力大相径庭。甚至可以说,同一件事,通过媒体被我们了解到时,似乎成了两件事。
当然这其中的奥秘有待新闻传播方面的朋友研究,我这里打算关注的是案件本身。
案情究竟如何?这是展开讨论的基础,不能不搞清楚先。我们只能依赖媒体报道,只不过应当有所鉴别。08年的报道倾向性太强显然不可靠;最近的报道中声称有公安机关的起诉意见书为依据,相对可信。但毕竟不够细致,我们讨论时只有慎之又慎。
下面是根据最新报道整理的案情简介:
案件的主角梁丽,女,今年40岁,是河南开封人,被刑拘前是某清洁公司员工,负责深圳机场候机楼B楼出发大厅的清洁卫生。
事发地点是深圳机场B号候机楼二楼出发大厅。2008年12月9日上午8时20分左右,梁丽如常在机场候机大厅里打扫卫生。当她第一次走到19号登机柜台时,看到垃圾桶附近有两个女乘客带着一个小孩在嗑瓜子,她们中间有一辆行李车,车上放着一个类似方便面箱的小纸箱。过了五六分钟,两位旅客急急忙忙跑进安检门。梁丽第二次来到19号柜台垃圾箱旁,看到那个小纸箱还在行李车上,以为是她们丢弃的,左右看看也没有人,就顺手把小纸箱当作丢弃物清理到清洁车里。然后梁丽继续在大厅里工作。约9时左右,梁丽走到大厅北侧距案发现场约79米远的16号卫生间处,告诉同事曹某称自己“捡”到一个纸皮箱,里面可能是电瓶,先放在残疾人洗手间内,如果有人认领就还给人家。
上午9时40分左右,梁丽和其他清洁工聚集在3楼一起吃早餐,其间梁丽又告诉大家其捡到一个纸箱,比较重,可能是电瓶。这时另一名清洁工马某就提出去看一下,如是电瓶就送给他用于电鱼。
于是马某和曹某就到楼下放纸箱的残疾人洗手间,打开纸箱后发现里面竟然是一包包的黄金首饰。两人取出两包首饰一人分一半后就离去了。快下班时曹某看到梁丽,告诉她捡到的纸箱内装的可能是黄金首饰。梁丽不相信,来到那个洗手间从纸箱拿出首饰查看,并拿一件首饰让同事韩英拿到大厅内的黄金首饰店询问。韩英回来告诉梁丽,这首饰和首饰店里所卖的黄金首饰是一样的。梁丽以为韩英跟自己开玩笑,觉得这么贵重的东西不可能没人要,顶多是从路边小摊买的假首饰。反正是捡的又不是偷的,不如下班拿回家给小孩子玩或送给亲戚朋友。中午下班后梁丽就把小纸箱带回自己家中。
到了下午4时,梁丽同事曹某在她出租屋楼下喊,说你捡的东西,人家失主报警了。梁丽告诉曹某,说明天上班交上去不就行了。傍晚约6时左右,两个人来到梁丽家,说他们是警察,问她是否捡到一个纸箱。梁丽确认他们真是警察后,就主动从床下拿出那个纸箱交给他们。警察把梁丽一家人带到派出所。(据5月15日报道,机场分局办案民警张奇峰说,在通过排查锁定嫌疑人以后,警方来到了犯罪嫌疑人梁丽家里,大概坐下交流了20多分钟,询问她有没有从机场带东西回来。
梁丽当时说有,就是矿泉水和洗手液。后来警方发现梁丽态度不对,表示要搜查时,梁丽才从她家的客厅里拿出了涉案的黄金饰品。
深圳市公安局宣传处副处长周宝军补充说,在到梁丽家后,民警先是出示了搜查证,做了20多分钟工作,但是她没有交出藏在其他地方的另一部分黄金饰品,也就说明梁丽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关于秘密窃取是通过什么细节认定的?警方在侦查中搜集了相关证据才证实其是盗窃,而这个只有出示证据才能说明白,按照有关规定,公安机关侦查过程中,不便透露案件的具体证据。update on 090515)
原来,当天上午9时许,机场派出所接到了一位叫王腾业的男子报案,说自己是东莞市厚街镇永泰东路金龙珠宝公司员工,早上8时许在19号柜台前办理行李托运手续时,机场工作人员告诉他贵重东西不能托运,他于是马上到距离19号柜台22米远的10号柜台找值班主任咨询,却把装有14公斤黄金首饰的纸箱放在行李车上,而该行李车就停放在19号柜台旁边的垃圾桶处。10分钟后,当王腾业返回原处,发现纸箱不见了,便急忙向警方报警。
当天晚上,机场派出所便衣民警分别在梁丽、曹某、马某处找回了这批黄金。经鉴定,在梁丽处找回的首饰均为足金首饰,总重13599.1克,价值人民币2893922元;在曹某、马某处找回的黄金首饰分别价值106104元和66048元。
另据报道,该案目前尚在补充侦查过程中,终究是否被起诉、以什么罪名起诉都不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