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消息《女邻居裸居不关窗不拉窗帘 对面老伯羞开窗》本打算就当是脱裤门、摸奶门等等门之后的又一裸居门看一眼便罢,可是报道里面那个律师的说法要求我,还是写上几句吧。
事情很简单,看那篇报道便知详情,我只摘录概要如下:
家住广东东莞长安镇锦厦新村的陈姓老夫妻,近日遇到一件尴尬事:对面女邻居喜欢裸身,且既不关窗户也不拉窗帘,老两口随时都可以看到她。记者采访时也发现,此女正裸身坐在电脑前。陈家女儿称曾想和裸身女子交流一下,不想对方不予理会,无奈陈家只好关上窗户,即使大热天也只有拉上窗帘。

当地那位律师的看法是:
就此事,长安某律师事务所的一律师认为,“单从法律的规范性而言,法律没有作出禁止性规定的行为,一般不会视为违法。”该律师分析称,明示的权利是需要法律作出特别的规定,比如宪法对公民权利的规定,而默示的权利法律则没有作出禁止性的规定,比如这位女邻居在家中裸身。由于是在家里裸身因此并不违法,但需要有一个前提,即不被外人看到。如果裸身还不拉上窗帘,则不合乎常情,属道德素质问题。
不知是这位律师没讲清楚,抑或记者没写清楚,我是搞不清楚他到底是什么看法,注意文中我划了线的部分。
我不想动辄就把一个问题以道德和法律划江而治为由抛弃在法律之门以外,我也不想谈什么人体艺术、个性之类,仅从这两位老人的权利救济角度,我提两点意见。
1.这女的裸在自己家里而非什么公共场所,所以不便引用治安管理处罚法,但绝不是说,只要在自己家里,干什么是自己的自由。这里就涉及到物权的限制之一即相邻关系了。民通、民通意见、物权法均有条文规定,邻居之间应当基于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处理相邻关系。如果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损害,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这位女邻居在自己房子里的行为显然已经给对面的两位老人使用自己的房子造成了不便和困扰,老人有权请求其排除妨碍。
2.有人提到了性骚扰。这个概念不好界定,目前各地都是在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时才予以细化。当然,不用它,也可以说清楚。性骚扰的本质是对人格尊严的侵害,故意或过失将裸体强制性地呈现于他人眼前,而人家又不乐意,就是侵害了他人的人格尊严。受害者可以追究其侵权责任。
对意见一之意见:窃以为不亦动用您所说的物权法中的相邻权来救济。这位女邻居在自己房子里的行为显然并没有给对面的两位老人使用自己的房子造成不便和困扰,老人对房子的物权并没有受到任何的限制和侵害,而只是主观的觉得女邻居的行为挑战了自己的道德底线。
对意见二之意见:博主认为“故意或过失将裸体强制性地呈现于他人眼前,而人家又不乐意,就是侵害了他人的人格尊严。受害者可以追究其侵权责任。”请问故意可以是强制性的,“过失将裸体强制性的”如何解释?这是否意味着女邻居过失未拉窗帘,也是将裸体强制性的呈现于他人眼前呢?即使是故意不拉窗帘,该女子在自己的房屋内自由的裸露身体,难道也是强制性的在他人面前裸露身体?
对此,我认为应该尊重生物的多样性,见怪不怪。从法益衡量的角度,司法行政机关不宜介入。
@taishanxmu
谢谢你认真的回应。
1.如果只是在大街上偶尔遇见,你说老人离开也就罢了,但是天天在自己窗前就被“映入眼帘”,没得选择,除非自己关上窗子拉上窗帘,对这老人来说就是不便。 如同你家邻居将抽油烟机至于你家卧室窗边一样,如果你不打算关上窗子忍了,你可以依据相邻权的规定要求其拆除。又如同邻居做爱发出声音,每次都能穿墙入室,如果你主观上觉得那是噪音,我觉得你也可以如法炮制。 所以你看,我在讨论这个问题时,并不打算涉及某个人的性观念、道德底线问题。
2.第二点只是换一个角度从人身权角度寻求救济。我说的强制性就是指前面讲的,这个行为经常发生,而对方几乎没得选择。也举例说明吧,像被发色情短信,你没得选择一样,除非换个号码。
呵呵,谢字不敢当。觉得这个例子很有趣,就发了几句拙见。
昨天读了博主的数篇文章,有严肃的,有活泼的,很是有趣。
希望以后能和兄台多多交流,http://taishanxmu.fyfz.cn/blog/taishanxm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