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圳机场梁丽案,我曾整理案情在此,还有个半拉子分析在此,另有吴良涛律师的特约分析文章在此。
时隔大半年,深圳市宝安区检察院近日就此案做出结论:
梁丽的行为虽然也有盗窃的特征,但构成盗窃罪的证据不足,更符合侵占罪的构成特征。根据“刑疑惟轻”的原则,从有利于梁丽的角度出发,检察机关认定梁丽不构成盗窃罪。由于侵占罪不是检察机关管辖的公诉案件,属于自诉案件,即“不告不理”。
我没看见检方的文书,从报道来看,检察院是做出了不起诉决定。理论上将不起诉分为三种:
- 法定不起诉,依据为《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一款即:犯罪嫌疑人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 酌定不起诉,依据为《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二款即: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 证据不足不起诉,依据为《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四款即: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报道中不提检方决定的依据,我只能据现有报道分析,本案应该属第三种和第一种情形(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四项规定的情形是“(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其实一句“证据不足”就可以说明问题了,不知道后面为什么多此一举说什么“更符合侵占罪”的构成。尤其是那个看似专业的“刑疑惟轻”不伦不类。我只知有所谓“罪疑惟轻”或者“疑罪从无”,不知道一旦罪名确定,这刑罚有什么可疑的。
如果被害人真去提出自诉,梁丽的行为是否构成侵占罪还得有法院审判,而不是检察院决定。因为《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update:受害公司回应:不追究梁丽法律责任

真想让科技能够发达些,让更多的人在技术领域多关注些,少去研究人,法律再好,要能够发明一种“时光倒流机”事实的真相一目了然,就没有这样的纷争了,都是将一个事实绕过来绕过去,添油加醋,才会出现那些所谓的“无稽之谈”。人人平和安详。如同直线,非要按曲线来分析,这个大自然就这样的,都是用来玩弄的,你我都一样
@木椟
1.你的设想挺好,但如何让人相信你那台机器呢?当然了,如果真能办到,谁敢说不好呢?
2.人受着来自大自然、各种技术、准则等等的规制,我想法律也不过是其中一种,其他途径解决不了的问题还得靠它,或者有些问题需要各种手段互相配合方能见效。
3.你比我更了解自然科学,但我绝不相信你能玩弄自然,顶多玩玩自己罢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