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约作者:JAL
今天上午(2009年8月3日),日本东京地裁(相当于北京市中院吧)从裁判员候补名单中抽选出了6名裁判员,下午开始了对一宗杀人案件的审理。自2004年5月日本国会通过《裁判员法》(全称「裁判員の参加する刑事裁判に関する法律案」)以来,经过5年多的准备,这是首次在刑事审判中实施裁判员制度。
日本的法官被称为裁判官,一般由三名裁判官组成合议庭审理案件。从今天起,杀人、伤害致死、纵火等重大刑事案件的审判中,除三名裁判官之外,会增加六名裁判员,与裁判官一起参加审理、评议。据报道,在刑事案件审理中采用裁判员制度,目的一方面是在审理中体现“国民的感觉”、“国民的健全的社会常识”,一方面是拉近国民与司法活动之间的距离,消除国民对高度专业化的司法活动的不信任感。裁判员从一般市民中抽选,在法庭上不能讯问犯罪嫌疑人,但是在案件评议过程中,与裁判官享有同等权利。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罪、处以何种刑罚,以三名裁判官和六名裁判员的简单多数决定。
这个制度与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和欧美国家的陪审团制度都有相似之处。与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不同之处,在于日本的合议庭中,裁判员人数是多于裁判官的,而同样适用简单多数决的方式来判断有罪无罪,则意味着裁判员在定罪方面占据着主导地位。而且,日本的裁判员不象我国的人民陪审员是选任制(任期五年),他们没有任期,只在个案中随机抽选裁判员,这与欧美国家的陪审团制度是相同的。但是,裁判员不仅参加定罪,而且参加量刑,这又与欧美国家的陪审团制度不同。陪审团制度下,陪审员只对事实问题(是否有罪)做出判断,法律问题(何罪、何刑)则留给职业法律人(法官)进行裁量。
陪审员与法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是一种分工合作的关系。这种区别应该是有必要的,毕竟陪审员代表的是一般市民的感觉,而不是法律的评价。同时,如果说陪审员作为一般社会常识的代表,对事实问题即罪之有无问题进行判断还可以胜任的话,那么在定罪的前提下,如果在刑法所规定的各种刑罚、刑期中择定与特定案件事实相吻合的处罚,就非经专业训练而无法胜任了。这时候,要么由于陪审员在量刑过程中自由裁量的随意性而导致法的不安定,要么陪审员片面依赖于法官的指示和建议而失去陪审的意义。不论从哪一方面来讲,都不能说是陪审制度的成功。在日本为裁判员制度所做的模拟审判中,据说如何理解“动机”、“主观恶意”、“行为态样”等专业术语正是裁判员们普遍头疼的问题。再者,陪审员毕竟不是代表国家权力的法官,特别是个案择定的陪审员,往往会受感情的影响,因同情诉讼一方而忽视或重视某些案件事实。在美国的辛普森一案中,辛普森刑事责任不成立,据说就与陪审团的大多数都是有色人种有关。当然,不能说法官就是铁石心肠,就决不会受感情因素的影响,但是相形之下,法官所受的专业训练决定了(同时也要求)法官在多数情况下能够比较客观地看待双方提出的证据,而不是轻易做出结论。
与欧美国家的陪审制度不同,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实际上是一种参审制度,人民陪审员与法官有着完全相同的权力,这未免混淆了陪审员与法官的区别,在一定程度上抹杀了法律职业的专业性质。不过,参审制度在德、法、意等欧陆国家广泛施行,与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具体有哪些区别,就需要进一步研究了。(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