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行为的无偿性?

之所以不喜欢用那些规划、统编教材,一是瞧不上那些著名学者们的文字功底,二来更受不了里边那些个不要脸的马屁精观点。以前都是自个嗤之以鼻就算了,今天打算拿一个出来晒一晒。

以下摘自姜明安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三版,2007年1月,p.179):

行政行为尽管也是一种服务,但却是一种通过实施法律来实现的公共服务,是无偿的。这是因为,从利益关系上说,行政主体对公共利益的集合(主要表现为征收税款)是无偿的,因而对公共利益的维护和分配也应当是无偿的。也就是说,行政相对人已经无偿地分担了公共负担,接受行政主体的公共服务也应当是无偿的。从法律关系上说,行政主体的权力是一种职责或义务,而职责和义务的履行应是无偿的。行政主体实施法律所需的经费只能由国家财政来负担。当然,行政行为的无偿性是有例外的。当特定行政相对人承担了比其他行政相对人更多的公共负担(如财产征用)时,或者分享了比其他行政相对人更多的公共利益(如获得许可而采矿、取用地下水等)时,就应当是有偿的。总之,就行政行为而言,无偿是原则,有偿是例外。

首先,他说行政行为是一种服务,这个我赞同。一个国家好比一个小区,小区业主们聘用物业管理公司,而一国公民雇佣政府,二者在提供服务方面没多大差别。

物业管理公司的服务是无偿的还是有偿的呢?按照引文中的逻辑,当然是无偿的。因为,从利益关系上说,物业公司收取物业费是无偿的,因而提供物业服务也是无偿的。也就是说,业主已经无偿地分担了物业费,接受物业服务也应当是无偿的。从法律关系上说,物业管理公司基于合同有提供服务的义务,而义务的履行应是无偿的。

这种一分为二的,片面的,胡搅蛮缠的思路潜在影响在于,给某些人造成一种误会,人家无偿服务,你就别挑三拣四啦,而且最好是感恩戴德。

第二,反驳所谓无偿性最好的角度当属税收。什么是税?《2008公民税权手册》第一章第一句话说的非常之明白:

税是民众购买政府(人员)服务的费用

行政行为是一种服务,是我们花了白花花的银子买来的服务,凭啥说是无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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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5 条《行政行为的无偿性?》的回复

  1. bewweb 说到:

    1“接受行政主体的公共服务也应当是无常的。”这句话里有错别字,应该不是原文的错别字吧?
    2原作者的意思是强调税收之外不应当另外收费。相比你的观点因为是有偿的故得要求提高服务水平,我认为作者强调不应当另外收费似乎更适合中国目前的国情现状。等哪日完全不需要另外收费的时候,再来强调是有偿的,要求提高服务水平吧?

  2. 曹鹏 说到:

    @bewweb
    请问,什么叫似乎更适合中国目前的国情现状? 什么时候才是改变现状的时候?

  3. bewweb 说到:

    @曹鹏
    1错别字咋还没改呢?难道真的是原作者真还有这个错误?
    2分析研究行政行为的特点是因为这样的研究行为具有价值和意义。无偿性只是表明相对人接受行政行为不需要另外付费;至于你所认识到的有偿性,则是在于要提高服务水平吧?
    ——但是有偿与无偿跟服务水平是没多大关系的吧?即使无偿,好像也并不能因此就有充足理由降低服务水平吧?
    ps:是不是博主大概可以想一下免门票的市政公园??

  4. 曹鹏 说到:

    @bewweb
    1.改了。谢谢。
    2.其实你也同意行政行为是有偿的,对吧? :razz:

  5. bewweb 说到:

    @曹鹏
    我是说你们各自有各自的出发点,都有理由吧。我没有选择站在那一边,这也不影响,大家都是不满于中国现状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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