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收入都算工资?日常生活中所说的“工资”和法律上的“工资”一样吗?可能有些人并不清楚。只有等出事了,我们才有兴趣研究这个问题。
比如有人遭遇劳动纠纷,就会发现你能拿到多少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往往和工资有关。于是疑问来了,补贴算么?奖金算么?加班费呢……
律师会告诉你,工资指的是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所有表现为货币的劳动报酬,包括各种名义的补贴、固定的奖金比如年终奖等等在内。
早在1995年时,原劳动部就曾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解释过“工资”:
53.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工资”是劳动者劳动收入的主要组成部分。劳动者的以下劳动收入不属于工资范围:
(1)单位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的社会保险福利费用,如丧葬抚恤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生育补贴等;
(2)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如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作服、解毒剂、清凉饮料费用等;
(3)按规定未列入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收入,如根据国家规定发放的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中华技能大奖等,以及稿费、讲课费、翻译费等。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7条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这样看起来要求经济补偿的时候能多拿一些了。可惜,关心你的工资多少的不只是自己,还有政府。它眼睛血红血红,紧盯着你的工资。他也在琢磨怎么能把工资算多一点呢?于是,财政部通知:
二、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企业发生的相关支出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但根据国家有关企业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统一规定,不得再为职工购建住房。
企业给职工发放的节日补助、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应当纳入工资总额管理。
如此一来,政府增收了:
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副院长刘桓教授对中新网表示,这项政策是在两个背景下出台的,在当前财政吃紧的情况下,这项政策将使财政每年增收至少200亿元。
原来是政府没钱花了,才想出这么一招儿。这叫什么,税收!其实我最近也遇到类似困扰,到处要花钱,家里财政吃紧,也打算效仿政府如此这般。但他们告诉我不行,说这叫抢劫,是犯罪。怪乎哉!我怎么觉着税收和抢劫这么相像呢。
update on 091127:
这个问题用“纠结”来形容挺合适:当计算经济补偿金等的时候,你希望各种补贴都包括在工资里边;当人家要你缴税时,你又希望那些不算工资。
这些暂且不提也罢。我说征税和抢劫相像那不仅仅针对这次“补税”而是所有税收。这次财政扩大解释税法上的“工资”问题在于,既然长期以来那几种补贴并不征税,那么基于“信赖保护原则”,现在就不该突然又征起税来。
另外还有一点也该考虑,征税实际上是“剥夺非国有财产”,这么重要的事即使真要干,也不该让小小财政部一个通知就草草了事。
以后过中秋单位发月饼也要交税
咱们的税真多
这个问题以前丛林讲过一次吧
@时雨
嗯,他那次是从劳动法角度讲的。我刚才还向他请教过
我在怀疑,未来我们是不是喘口气也要交空气污染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