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盗QQ号那些事儿

深圳市南山区的公检法机关这些年忙死了都,因为在他们辖区里有家腾讯公司。那是一家特别能折腾的公司,不仅自己个儿折腾出QQ称霸国内即时聊天工具市场,还不可避免地招来诸如珊瑚虫、盗窃QQ之类的麻烦。

网络至今被认为是个新事物,凡是跟它沾边的事情几乎都可称为前沿、挑战、空白,势必要慎重研究的。

最近又有一起“盗窃天价QQ号码牟利”的案件进入司法程序了。深圳检察院似乎坚信一定构成犯罪,只是吃不准该给以哪个罪名起诉比较合适。于是,专家学者各方代表(还好没见说请法官代表)又可以大显身手研讨研讨了。

可是,据我的了解,这次应该不能算“全国首起”了吧,甚至连广东省第一、深圳市第一、南山区第一都不算!因为,2005年、2008年同一个机关就办过同样的案件。难道是上次没研究透就给判了?难道是要改弦易张?

05年的曾智峰、杨医男合伙盗窃QQ号码并牟利,南山区检察院以盗窃罪起诉,被法院纠正,终以侵犯通信自由罪定罪,判刑拘役六个月。(判决书全文在此

当年的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是“QQ号码是否刑法意义上的财产”,这一次纠缠不清的依然是这个问题。

时雨同学昨天也就此写了一篇博客,大概是认为qq号码属于虚拟财产。我认为讲不通,因为一串数字排列组合本身一点都不值钱;即使那些花高价从腾讯手里买来的靓号也不例外,再靓也不过一串阿拉伯数字嘛!甚至连“盗窃QQ号码”这话也讲不通,数字是任谁也偷不去的。

可是可是可是,毕竟这里边确确实实有真金白银啊!靠,这我能不知道吗?

值钱的是服务、是拥有靓号的满足感或者便利。那些家伙是通过篡改密码给你带来不便,甚至让你的钱白掏,而不是技术含量较少的“偷”。注意你的钱没丢,它们早进了腾讯的腰包!

那么,究竟QQ号码是什么?关于这个问题,深圳市南山区法院的判决书中早有结论,摘录如下:

QQ号码是一种即时通信服务代码,其表现形式是多个阿拉伯数字的组合,是由用户向腾讯公司申请,并在接受有关协议后,由腾讯公司派发给用户。注册用户通过QQ号码及设定的密码确定用户在互联网上的身份,并通过腾讯公司提供的QQ软件在互联网中实现与他人文字、语音、视频交流和网络游戏等功能,其本质上是一种网络服务,并且这种服务自申请QQ号码时起通常就是免费的。

可惜还不够透彻。其实一个QQ号码就是(仅仅是)一个合同关系存在的证据,即证明你和腾讯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此种观点,董浩兄早有明白论述,若有兴趣请移步这里

可是可是可是(又来了),难道就让那些家伙为所欲为吗?难道不管我们的损失吗?我可没这么说。我能体会各位受害者心中的愤怒,可是不能因此就胡说八道。

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第四条第二项中已有规定:

四、为了保护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二)非法截获、篡改、删除他人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数据资料,侵犯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

也许像05年的曾某和杨某那样的判决并不能让人大家解恨,因为有人会觉得侵犯通信自由罪法定刑最高才1年有期徒刑。我只能说,如果你要解恨,得另请高明,法律不是(也不应该是)为让谁解恨而存在的。

那法律起码得发挥遏制违法犯罪行为的功能吧。没错,但我不认为“重刑”是个好办法。如果真有人肯冒坐牢的风险去搞一堆QQ号码来,那么在遏制这种行为方面法律就要再一次退出了。对疯子来说,法律屁都不算。

综上,所谓的“盗窃QQ号”并不构成盗窃,如果符合刑法252条规定,就定侵犯通信自由罪。其原因是,QQ号根本不是财产(不论是传统意义还是虚拟财产,但不包括债权)。购买费用也好,出售所得也好,无论多寡,不能影响行为性质,顶多影响处罚。

网络空间的某些事情的确不同于现实世界,现实世界里尚且不能全靠法律解决问题,网络空间同样不能。我们还得考虑考虑其他手段,比如市场,比如代码……

以上仅是针对QQ号码的讨论,至于其他诸如游戏币、装备等等是否就属于所谓虚拟财产,又当如何保护,在有所思考研究之前,我还是闭嘴为好。

我等着看深圳市南山区公检法机关这次的研究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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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11 条《关于盗QQ号那些事儿》的回复

  1. 时雨 说到:

    我们的QQ帐号,网络游戏装备,电子邮箱,本质上都是存储于服务器硬盘上的零壹代码。
    曹老师认为QQ号码就是(仅仅是)一个合同关系存在的证据,那对于网络游戏装备,电子邮箱以及其他网络服务来说,又何尝不是呢?
    把QQ排除于虚拟财产,还是没有把握到互联网的技术本质。

  2. 曹鹏 说到:

    @时雨
    看到代码这一层,最多说明“虚拟”还不能就说是财产。

  3. Tangboke 说到:

    草根QQ号没什么好的。盗个鬼。

  4. 外贸主机 说到:

    我的QQ以前也被盗过,那种心情很难受。。。

  5. PiDoG 说到:

    QQ号码不算,QQ号码所捆绑的收费服务、虚拟币等算不算财产啊?!

  6. 曹鹏 说到:

    @PiDoG
    初步认为,这些都不能成立支配权的客体。
    但如果把债权也算作财产,那就是了。这样说就有点太咬文嚼字啦。。

    这个问题似乎还跟侵犯债权是否构成侵权责任、债权物权化等问题有点关联。有空继续研究吧。。 :grin:

  7. 通告: 花间半壶酒 » 再谈虚拟财产

  8. Raul 说到:

    呵呵,写的不错。
    你提到的其他手段,例如代码,能否详细说明点?

  9. 曹鹏 说到:

    @Raul
    呵呵,代码解决方案是最彻底的,但也是比较难的。现实世界里,你抓紧自己的手机,别人就拿不去;再如,为了杜绝乱穿马路,那你可以筑起够高够结实的墙,这就是现实世界的代码。显然,网络世界里这种办法要容易一些。

    这种思路我是从莱斯格教授那里学来的,我理解的对不对,你可以看看他的《code2.0》 ;-)

  10. 丛林 说到:

    这个问题其实很值得专题讨论一番的,呵呵~~

  11. 曹鹏 说到:

    @丛林
    你再组织一次吧,有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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