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续说关于盗QQ号那些事儿

到底什么是虚拟财产,目前还不大清楚。但从层出不穷的QQ盗号、游戏币、装备被偷、被抢之类的司法案件中大概可以知道,人们说的虚拟财产指的正是这些账号、装备等等。

我相信,所有的定义都是危险的。如果仅仅因为这些玩意儿都跟网络有关,便将其统统叫做虚拟财产,就不能不叫人提防。实际上,这个概念如此时髦炫目,很可能不但不能有助于“保护”,反而会带来无尽的困惑,以至于把你带进高粱地去。

我建议,处理这些案件,还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各个击破比较合适。当然,也不排除有一些问题存在共性。

上一篇博文讨论的只是qq账号,观点是“qq账号是债权凭证”,不存在物权问题。今天再补充几点:

1.这并不意味着就不受法律保护了。

2.也不排除债权物权化的可能。时雨举了租赁权的例子,正是债权物权化的典型表现,其他还有债券。但须注意的是,应遵守物权法定原则。

3.将账号视为物权客体,似乎方便定为盗窃罪,但却给调整用户与服务商的关系带来麻烦。服务商卖的是服务,并不卖什么青龙偃月刀或者AK47或者一串数字字母,这类虚拟的物品离开服务商的服务根本毫无意义。如果服务商死了呢?

4.如果说上次提到的侵犯通信自由罪只能保护像qq这样的账号的话,那么网游账号、装备等等可以通过《刑法修正案(七)》中新增的罪名“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来实现刑法保护。已有案例发生,请见:浙江现首例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起诉网络盗号案

ps:拍照练习

冬日黄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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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2 条《继续说关于盗QQ号那些事儿》的回复

  1. 时雨 说到:

    最近我还会再写一篇说下虚拟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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