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午坐校车回家途中,司机师傅和坐在前排的几位老师突然看见路边有一沓人民币,正好当时路上堵车,前排的几位就“鼓励”司机开门,让一位老师下车捡钱。钱捡回来了,数了一下,整整1千元!另外还有一张纸,我听他们说是一份“货单”。
那位老师把钱放在司机座位前面,不久就下车了。前面几位老师显然相当激动,不断出主意,听那意思,钱应该归司机。然后就听见他们在热烈讨论,怎么让师傅请客,有的说就去前面那家香港鲍翅,有的说,那不够,还是让师傅每天包大家的早点……
当时我脑子里全是什么“拾得遗失物怎么办”,甚至在努力搜寻历代对拾得遗失物的规定。也有点想说话的冲动,最终还是没动,直到下车。
现在想想,这种问题,去说法律规定,当然简单清楚(民通79条第二款,民通意见94条);即使不说法律规定,谁不是从小就懂“拾金不昧”的道理呢?
可是长大了,当人家老师了,却对此有了不同的理解:拾金不昧白不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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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沦丧的原因,还得怪体制。这些老师,怎么能好意思说得出口呢?
法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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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
只是应当,并未说“必须”!显然法律调整这样的“关系”有点难度。
仅靠所谓的道德,有点“天方夜谭”!
玻璃同学,“应当”就是义务性规定,你扣错字眼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