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刻章机构是行政垄断

图片via西安晚报

“如果不及时更换,旧公章停用后仍在使用,或能会给工作带来困难。”牛文平强调,如果发现用印单位和个人在警方指定的76家以外的地方刻章,一经查出,公安部门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并缴毁私刻印章和没收非法所得,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摘自2012年1月8日华商报:5月起旧公章全停用 警方共指定76家刻章点办理Continue reading

强行更换印章于法无据

春节以来,我接到好几个关于企事业单位更换防伪公章的咨询,当事人都心存疑惑:必须换吗?

我找到“紧急通知”(如下图)所依据的文件《西安市公安局关于在全市开展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看了,也是心里没底。又顺藤摸瓜找到《实施意见》所依据的《公安部关于贯彻执行<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标准>的通知》(公通发〔2000〕36号),才有点明白。

据了解,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是公安机关“金盾工程”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同时又是“大情报系统”、“警务综合平台”的子系统。政府要推进这个工作的心情可以理解,但也不能不注意“依法行政”。 Continue reading

雇佣关系中员工遭受意外伤害

如果是劳动关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的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如果不是劳动关系,只是雇佣关系,这种情形下员工遭受第三方侵害,如何处理?这是前阵子工作中遇到的一个问题。当时几位律师有不同意见,我整理下自己的想法: Continue reading

“关联停机”的法律性质探析

所谓“关联停机”是电信业的一种规则,目的是解决欠话费问题。然而其具体含义是什么,我只是从中国移动、中国电信的工作人员口中听说,他们拒绝提供任何书面的正式文件。

暂且自己动手概括其要义如下:使用同一个身份证在同一个服务商开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电话号码,这些号码被称为关联号码;如果其中一个号码出现欠费停机情形,那么,其他关联号码也会被停机。我自己的经历是,即使其他号码并未欠费,也会被以此为由而株连停机。最近处理的案件则稍有不同,其他关联号码不是被直接停机,而是因株连而被列入客户黑名单,该号码积累的信用度(透支额度)同时被清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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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整理

根据最高院于2010年11月26日公布施行的《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第二条规定,所谓“指导性案例”是指裁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符合以下条件的案例:

(一)社会广泛关注的;
(二)法律规定比较原则的;
(三)具有典型性的;
(四)疑难复杂或者新类型的;
(五)其他具有指导作用的案例。

同时,《规定》第七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类似案例时应当参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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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拆迁新司法解释

2012年4月9日,最高院公布《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规定》),自4月10日施行。

该《规定》共11条。亮点包括,确立了“裁执分离”为主导的强制执行方式,明确法院不予裁定强制执行的七种情形,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成为强制执行此类案件的前提条件之一。

这幅图现在就不准确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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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题别裁》

学习著作权法修改草案过程中,曾对“追续权”发生疑问,通过查阅资料,不仅疑问得以解释,还有意外收获。一是马克·吐温的小说《他是否还在人世?》,讲的是大画家米勒的故事,也是“追续权”的故事,不妨一读,对理解追续权有帮助。

另一意外收获,是人大法学院李琛老师的《法题别裁》,这是个专栏吧,写于2004年,我只找到散落各处三篇,分别是:

  • 第一回:昔雅女论画大观园,今凡夫别裁著作权
  • 第二回:求生计米勒忍埋半世名,感悲情法律新设追续权
  • 第三回:绝圣弃智除大伪,平心淡意话驰名

作者是一位知识产权法学者,这三篇也都是写专业问题,但能从法外说法,以“法中之情”立意;又短小精悍,妙笔生花,读来颇为有趣。

遗憾的是,我四处搜索,想找其他章节,终未成功。却看见一篇《被裁去的别裁》,才知道,被“未完不续”了。

现将前三回以及《被裁去的别裁》全文转帖在此,奇文共欣赏。 Continue reading

我家的凉皮

凉皮儿是陕西名吃,有“四大名旦”之说,即汉中面皮,秦镇米皮,岐山擀面皮,麻酱酿皮。

汉中面皮和秦镇米皮都是以大米为主要原料的,而岐山擀面皮则用的是小麦面粉;另外,前两者均是先打浆后上锅蒸,而擀面皮则是先擀后蒸,这个差别决定了他们的口感决然不同,前者光滑柔软,后者则劲道耐嚼。

麻酱酿皮做法应该与米皮相似,只是吃法上有独特之处,要放芝麻酱,别有一番香味。以前介绍过“坊上美食三剑客”,其中就有大名鼎鼎的“盛家酿皮”。
以上这些都是来西安以后才知晓的,相比之下,在老家时,家常的做法和吃法有所不同。 Continue reading

言之无文行之不远

以前在博客里转载过“政见”团队制作的两张信息图(左派右派两会),主要是被他们的表现手法吸引。其实还应提到明恩传媒的视频。去年,由他们制作的两个视频《人人都说纳税人》和《纳税人的钱哪去了》红遍各大网站、微博,让人耳目一新。多媒体再加上最新的微博、社区等各种前沿传播手段,给我很大启发。

同样是知识、信息,采用什么样的手段传播至关重要,思想活跃、内容丰富,可是表达技巧欠佳,让人听着看着味同嚼蜡,但若能口吐莲花,妙笔生花,则能给人活色生香、赏心悦目的感觉,让人欲罢不能。可见,不同包装的传播效果、说服力、沟通的有效性等等会有天壤之别。

附:明恩传媒最新视频《关注开两会关注法律关注我们自己的权力》

[视频]与全国人大代表交流

2012年2月28日,全国人大代表、陕西荣民集团董事长史贵禄来陕西省中小企业服务平台考察调研。我在法律维权窗口值班,接待了史代表,并就中小企业发展中的政策、法律服务等问题进行交流。

下面是3月7日陕西电视台《陕西新闻联播》的相关报道视频:

附:2012年2月28日,《陕西新闻联播》报道视频截图

两会是什么

两会是什么?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有何区别?这些问题我问过很多人,能清清楚楚回答的不多。尤其是问这两个问题的时候:政协是不是个国家机关?十一届三中全会、十五大跟两会啥关系?

这种状况貌似和中国人热衷讨论“政治”话题的一贯形象不符,但若考虑下“务实”的性格特点,就不觉得冲突了。开会有啥用?人大是做什么的?政协不就是名人堂么?搞不清楚又有何妨。大家关心的更多的是实实在在的权力。所以,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当然应该是中共中央政治局。

这是现实和文本的差别,是实然与应然的差距。

今年的两会正在举行,这张由“政见”团队制作的信息图,将为你揭开“两会”的面纱。

试用期辞退员工的法律风险

2009年初,南京江宁某公司招聘法务专员,律师出身的戴晨(化名)应聘成功。上岗没几天,戴晨就怀孕了,公司得知后以“试用不合格”为由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精通法律的戴晨经过为期两年多的诉讼维权,不仅让单位报销了生育费用,还获赔工资损失近5万元。(via1/2/3

没找到该案劳动仲裁裁决书和法院的判决书,仅就这篇报道中提供的资料,我发现两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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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赠与过程中需缴纳哪些税?

房屋赠与过程中需要缴纳的税种包括:

一、受赠方: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78号)第一条规定:

  • 以下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第三条规定:

  • 除上述规定情形以外,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所得,按照“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二、受赠方:契税

  1. 根据国务院《契税暂行条例》规定,通过赠与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应当缴纳契税。根据《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八条规定,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视同赠与。
  2. 根据《契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契税的计税依据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 [2004]1036号)规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土地、房屋权属,不征契税。
    非法定继承人根据遗嘱承受死者生前的土地、房屋权属,属于赠与行为,应征收契税。
  4.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然人与其个人独资企业或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划转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规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4号)第七条规定,“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不征收契税”。自然人与其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属于同一投资主体内部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可比照上述规定不征收契税。

三、赠与方:营业税

  1. 《营业税暂行条例》(2009年)规定,有偿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为营业税应税行为。《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发生应税行为。
  2.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1)第二十条规定了计税依据确定方法:
    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本细则第五条所列视同发生应税行为而无营业额的,按下列顺序确定其营业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
    (三)按下列公式核定:
    营业额=营业成本或者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
    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
  3. 由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的计税依据为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税额,因此,个人无偿赠送房产计算缴纳营业税同时,赠与方也要计算缴纳相应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四、双方:印花税

  1. 《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产权转移书据属于印花税应纳税凭证。《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五条规定,条例第二条所说的产权转移书据,是指单位和个人产权的买卖、继承、赠与、交换、分割等所立的书据。因此,房产赠与过程中,赠与双方(立据人)需按书据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
  2. 按照《印花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免纳印花税。

注:以上信息只是一个指引,鉴于宏观调控政策变动可能,具体事宜应视时间、地域等因素确定。

【读图识政治】中国的左派与右派

【转载者按】2010年1月曾在这里分享“中国政治坐标系测试“,最近微博上又在传一张中国左派右派示意图,我觉得图做得很精致漂亮,便按图索骥找到出处,连图带文字一块儿转过来。“政见”的读图识政治栏目才开张,不知以后是否还有精彩呈现。

以下是原文:

在公共讨论中,“左派”与“右派”是被经常提及的两个词。然而,在当下的中国,这两个词的含义是复杂的,有时还是混乱的。到底什么是“左”?什么是“右”?

下面这张由“政见”团队制作的信息图,将在梳理总结学界观点的基础上,为您简明扼要地介绍中国的“左派”和“右派”在政治、经济、文化、国际观等方面的观点,及各自推崇的著作和代表性人物。看了之后,你可以对“左”与“右”形成基本的了解。当然,每个人的观点都是复杂的,也许你在政治方面是右派,经济上却偏向左派,文化上则倾向中立……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这张图表不是严格学术作品,所提供的观点仅供参考。在“左”与“右”之中,又有诸如“极左”、“极右”、“毛左”、“新左”等许多分支,在这里都省略了,有兴趣者可以再针对性地做一些深入的扩展阅读。

点击图片查看完整大图:

案例分析:遗产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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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甲乙夫妻原有住房一套,1985年该房屋被拆迁,以甲的名义签订安置协议。1988年,甲在过渡期去世;1992年房子交付。甲乙共有子女六人。2000年子女六人共同协议,由大儿子给母亲养老,房子归大儿子,该协议乙未签字。2001年乙去世,子女未分割遗产。2005年,大儿子以乙名义办证,2011年其余子女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分割房产。(案例由@兰军伟 律师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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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年前的合同

第一眼看见这张纸,还以为是现如今的东西呢,保存的如此完好,跟新的一样,一看落款,居然是1974年的。

它是我老姑家老弟兄们当年为分家而写的执据。现在那个院子早已易主,但这份协议一直压箱底保管着,是老姑春节前去世后才被翻出来。春节在家,我顺手拍照保存。

除了外观历久弥新,字迹清晰整洁,它的内容约定之细致完备也令我感叹。一般传说,中国人缺乏契约观念,不重视合同文本,连律师的合同起草、审查、修改等业务都非常落后,有的律师干脆只会依赖所谓范本,或者直接复制法律条文,更多的是大而化之,用废话坑人。而当事人也不重视,签字之前缺乏研究,签字之后置之不理。长此以往,恶性循环,信用观念尽失。

这份执据,按如今的专业标准看当然还有不足,但其认真谨慎诚恳的态度跃然纸上,鉴于此,我就不同意将一切罪过归咎于所谓“传统观念”。合同观念差、合同业务的总体水平低一定是后来“恶性循环”造成的。现在开始改,完全可能,亡羊补牢,为时不晚。

我向很多朋友推荐过一本书,叫做《完美的合同——合同的基本原理及审查与修改》,作者吴江水律师。借此机会再推荐一次:

《完美的合同:合同的基本原理及审查与修改(增订版)》内容分为七章、四十五节、一百八十八个主题,由浅入深地介绍了合同工作的入门指引、合同基本原理解析、合同的理解与审查、合同的修改与调整、合同的设计与起草、合同语言的进一步规范、合同法律风险管理及拓展运用,并设定了内容详细的总目录。其中,前五章围绕着合同工作经验、合同基本理论及应用技能循序渐进,详细讨论合同的审查、修改、起草及提交工作成果等具体方法;第六章探讨了合同中如何更规范地使用汉语;第七章则介绍了合同管理以及如何将合同原理扩展运用到制订合同体系、建立规章制度、立法等方面,以充分发挥相关逻辑思维的作用。

十年磨一剑,梦想终实现

时光荏苒,岁月催人老,我也老大不小了,人生早已不是做梦的年纪,老婆孩子热炕头,我挺知足。现在最大的愿望就是,我家闺女能够健康快乐地成长,这是主,其他一切都是仆;这是君,其他所有皆为臣。所以,若要谈梦想,请允许我追溯到10年前。

那时的我刚刚踏上法学阶梯,怀着各种好奇,寻找着自己安身立命的职业梦想。一边在学校有一搭没一搭地听课做笔记应付考试,一边凭着“无知者无畏”的精神“积极主动地参与其中”在律所实习。终于贴了一张字条在上铺的床板上,写着“我要当律师”,这就是我的梦想,2012年,It will become true!

十年间,我曾经懈怠,但从未放弃。虽然有些松松垮垮,但贵在坚持,总算积累了相当的理论知识,训练了清晰务实的思考方法,还攒下些阅历和经验。万事俱备,啥风也不缺,2012年要扬帆的不是诺亚方舟,而是我的梦想。

以后我再也不用跟人解释:虽然我很专业,甚至比某些律师更卓越,但我并非律师;在中国法治舞台上,我不再只是围观群众,我要被围观——欢迎围观!

当然,梦想成真的时候就不再是梦想了,律师于我,不高不低、不远不近,它只是我将要从事的职业。

#应inxian.com之邀,在农历春节前夕谈“2012年我要实现的一个梦想”,故作此文,2012年1月19日完成于桥陵镇。

为黄牛党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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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牛党”这个称呼貌似带着讥讽和鄙夷的味道,好像暗示着,那是一种见不得人的下三滥勾当,人人得而诛之。那么,你要指控他们什么呢?

恶意抬高物价,牟取暴利?垄断票源,让我们回不了家过不好年?或者更宏大一点——扰乱市场秩序?《治安管理处罚法》把“倒卖车票、船票、航空客票、文艺演出票、体育比赛入场券或者其他有价票证、凭证”列为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而给与行政处罚,《刑法》将倒卖车票、船票定为犯罪处以刑罚,不就是这个理由吗?

可是我觉得,这些指控不能成立,不仅如此,简直就是无耻的污蔑,卑鄙的栽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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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读经济学

我读书向来不拘一格,关注的问题指向哪里,我就读到哪里。学科的区别不是设限,而是提醒我,可以换个角度,换一种别样的思考方式去理解事物。读书不就是为了提高理解力吗?(参见:如何阅读一本书

我忘记是什么时候开始对经济学发生兴趣的,大概时间不是很久,至今也没读几本书。然而,受益匪浅!起码,我知道原来经济学不一定就是研究怎么挣钱,甚至不一定跟钱(货币)有关系,这门科学就是研究人类行为的。我从事的法律专业不也是吗?

”经济学帝国主义“也许是自大,也许是酸溜溜,但我觉得不足为怪,它正好揭示学问相通的真理。研究法律问题可以利用经济学理论工具,经济学研究不也可以借鉴物理学原理吗?学者有门户,学问本身可没有。

所以,不妨学点经济学。学习像经济学家一样思考,也学习怎样不受经济学家的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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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读《劳动合同法》:经济补偿金(3)

三、经济补偿金支付方式、时间及其与赔偿金、违约金的关系

(一)支付时间、方式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后半段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第二条规定,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由用人单位一次性发给

可见,经济补偿金应当在办结工作交接时一次性支付。

不过,很多地方比如湖南、四川等地政府都曾为国企处理下岗问题出台规定,允许“一次性支付确有困难的企业”,通过平等协商签订分期支付协议。

(二)经济补偿金与赔偿金的关系

经济补偿金是因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而产生,而赔偿金与劳动合同的解除或者终止则无必然联系。

一般,赔偿发生在违法行为导致损失的情况下。最典型的比如《劳动合同法》第88条规定的情形:

  • 第八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三)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劳动者的;
    (四)劳动条件恶劣、环境污染严重,给劳动者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

如果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还有是这一类违法行为存在,当然可以同时要求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

另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如果用人单位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仍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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