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血案中学校没责任

【按】南平惨案刚发生时,我写过一些初步的想法(2),后来再没关注,直到最近受害学生或亲属将学校告上法庭。从报道中看到原告代理人郝劲松的观点,我不能苟同。依我的思路,本案中被告民事侵权责任能够成立需具备两个关键要件:一是学校有过错;二是因果关系。且这两点均应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17429030

郝劲松先生作为原告代理人认为被告有明显过错,立场使然,无可厚非,而见诸报道的理由在我看来没有说服力。我等外人既有旁观者清的优势,应该就此作一番中立客观的思考,力求论述有理有力。

本案系一般侵权,原则上采过错主义,即以有过错为责任成立必备要件。而过错则与行为人注意义务有关,所以本案中确定学校的注意义务便是关键。需要考虑的是,义务的范围,比如时间、空间,还有义务的内容和限度。

另,所谓因果关系,说的是过错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具有客观的因果联系。而目前原告方一再强调的“如果提前10分钟开门,就惨案就不会发生”,完全是凭空想象。况且,学校既已公示开门时间,并无义务一定要在另外一个时间开门!

思路有了,但我不打算展开写了,下面这篇文章的观点和我的基本一致,并且人家写的比我强多了,就贴到这里一起学习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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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

《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颁布几天了,刚才在微博(@cpblawg)上看到有人讨论,我才打算学习一下。也没什么系统思考,就一边学习一边在微博上面做些笔记。 后来又听说,最近微博届好像要严打,我经过一番自我审查,觉得还是保存到自己地盘里比较妥当。以下便是有关微博条目:(ps:腾讯微博不能导出内容,很不方便!)

1. 学习一下《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吧。《规定》全文在此:http://url.cn/0sl9gc中组部中纪委答记者问在此http://url.cn/4YBwrQ
2. 作为中共党内的廉政措施,该规定有进步意义值得肯定。但只能如此,但若将之视为什么法治建设的步骤则于理不通。从答记者问的情况看,他们党国不分。

3. 《规定》的性质和地位。据介绍《规定》是由中共中央相关机构负责起草、修订,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颁布的。那么,根据《立法法》这两个均非适格的立法主体,该《规定》就不算是立法性文件。说“坚持了科学立法、民主立法”“规定了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据”就不伦不类。

4.《规定》的第二条规定的是适用对象的范围。如前述,作为一个党内规定,又适用于中共以外的公务员(当然,该规定对公务员一词绝口未提),不知道是什么逻辑。

5. 也许逻辑来自《公务员法》第四条规定的“(中国共产)党管干部”原则。可是,该法第五条也规定,公务员的管理,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依照法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6. @笑蜀说,这个规定与国际接轨之差最后一步,即公示。我以为不然。考虑到这规定出台的主体、程序所具有的中国特色,谈不上什么与国际接轨。

7. 仅就财产收入来说,个人所得税法其实已有申报的要求了,当然其对象是所有纳税人,其目的是为征税。

日本一起冤案带来的启示

特约作者:JAL

2010年3月,日本最吸引人眼球的法制新闻,莫过于“足利事件”的再审了。

1990年5月,栃木县足利市一个4岁的女童失踪,次日在河边发现了她的遗体。11月,警方将菅家利和列为嫌疑对象。1991年11月,警察厅(日本警察的最高行政机构,相当于我们的公安部吧)科学警察研究所(简称“科警研”,专门负责刑事侦查科学技术的研究的机构,有一个木村拓哉主演的电视剧就是讲这个研究所的)对菅家利和丢弃的垃圾里的试验材料与女童内衣上的遗留物进行了DNA比对,结论是“一致”。12月,菅家利和被逮捕、起诉。1992 年2月,菅家利和认罪。1993年3月,该案一审审结,判处菅家利和无期徒刑。2000年7月,经东京高等裁判所、最高裁判所(日本的刑事诉讼是三审终审制,可以上诉到最高法院)审理,驳回菅家利和的上诉,维持无期徒刑的判决。2009年5月,第三方鉴定人对DNA进行了重新鉴定,结论是“不一致”。6 月,东京高检决定停止菅家利和的徒刑执行,予以释放。之后,警方、检方相继向菅家利和表示“谢罪”。10月,“足利事件”在原一审法院再审,2010年3 月,判决菅家利和无罪。从1991年到2009年,菅家利和在羁押下渡过了近18年。最终被认定无罪的时候,他已经63岁了。

当初认定菅家利和有罪的证据,一是DNA鉴定的结论,二是他的认罪供述。再审中对这两项证据进行了重新认定。科学警察研究所承认,当时进行 DNA比对时的照片并不清楚,同时当时的鉴定技术也有局限,从而发生了鉴定错误。据此,再审法院否定了DNA鉴定结论的证据效力。另一方面,虽然不能说当时将鉴定结论告知嫌疑人菅家利和是一种不当的侦查行为,但是这确实是导致菅家利和做出虚假的认罪供述的主要原因,由此,认罪供述的证据效力也被否认。

“足利事件”在日本刑法学界掀起了不小的波澜,促使人们对刑事侦查、审判、监督制度进行反思。所谓他山之石,可以攻玉,该事件中的几点反思意见,也值得我们深思。 Continue reading

谁动了我的别墅?

【按】这是去年的一个案件,似乎当时还颇受媒体关注,案件审判长是法院院长,中国法院网直播。不过,我是今天才偶然得见。觉得挺有意思,既是行政诉讼,却又牵涉物权法,还有一个小问题与“身份证”有关。故先收集在此作为学习资料。

【判决书】(via

宁 波 市 鄞 州 区 人 民 法 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09)甬鄞行初字第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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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国家

要是有人问你,世界上最小的国家是哪个,你如何回答?
恐怕大家都会想到梵蒂冈,还有几个比它稍大一点的,比如图瓦卢、圣马力诺、摩纳哥等等。

可是,如果抛开那种传统的或者说主流的“国家”标准,以上这几个就算得上“大国”了。

所谓主流的观点认为,作为国际法主体的国家有四个组成要素:居民、领土、政府和主权。前三个都好说,最后一个最重要也最难讲,比如你那个分析一下台湾问题。该种观点还包括,“承认”并非一个国家成立与否的必备要件。

到底怎样就算一个国家?有些人有不同意见,而且要付诸实施。你可以说那是偏激是玩笑,但这些“私人国家”确实是一种理想,在这样的国家里“爱国”才是有意义的。

另一方面,他们能够存在并且得到容忍,更是让人感动。比如摩罗希亚共和国,其实在美国领域内。虽然我们对“美国法律究竟对那里有无效力”这问题还不甚了了,但它的存在就让人向往:那是一种不服从的精神(梭罗有《论公民的不服从》,王怡有《不服从的江湖》)。我并非要言必称美国,但还是要提到另外两件事,发生在美国的有关容忍或者自由的且可爱有趣故事。

一个是那位美国皇帝诺顿一世陛下

约书亚·亚伯拉罕·诺顿(Joshua Abraham Norton,1819年-1880年1 月8日)又称“诺顿一世陛下”,美国旧金山著名市民,1859年9月17日自封为“美利坚合众国皇帝和墨西哥摄政王”。尽管他无职无权,也只有一些拿他开心的人承认他的“权威”,但是他还是在旧金山受到了优待,他发行的“货币”在他常光顾的店铺被接受。他曾给英国维多利亚女王写信,而且在其逝世时,当地媒体和民众对他尊称“皇帝陛下”。

虽然他一般被认为精神不正常,甚至疯狂,但在19世纪中期,旧金山的居民们很以他的存在、他的幽默、和他的行为为乐。他最声名远播的行为是下令用武力解散美国国会(但旨令被美国国会和美国军队忽略),并且屡次下旨要求修造横跨旧金山湾的大桥。美国小说家马克·吐温是诺顿一世“统治”期间的其中一名“臣民”,据说马克·吐温其中一本著作《哈克贝里·芬历险记》 中的国王角色是以诺顿一世为原型的[1]。甚至有一些新宗教团体视他为圣人。(全文

另一个是关于阿米绪(阿米什)人的,以前推荐过一篇介绍性文字,在这里

ps:补充一个中国版,《49年以后中国称帝人物一览》,与上面的故事一样又不一样。感谢郭珂同学提供线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