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牛党”这个称呼貌似带着讥讽和鄙夷的味道,好像暗示着,那是一种见不得人的下三滥勾当,人人得而诛之。那么,你要指控他们什么呢?
恶意抬高物价,牟取暴利?垄断票源,让我们回不了家过不好年?或者更宏大一点——扰乱市场秩序?《治安管理处罚法》把“倒卖车票、船票、航空客票、文艺演出票、体育比赛入场券或者其他有价票证、凭证”列为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而给与行政处罚,《刑法》将倒卖车票、船票定为犯罪处以刑罚,不就是这个理由吗?
可是我觉得,这些指控不能成立,不仅如此,简直就是无耻的污蔑,卑鄙的栽赃!
“黄牛党”这个称呼貌似带着讥讽和鄙夷的味道,好像暗示着,那是一种见不得人的下三滥勾当,人人得而诛之。那么,你要指控他们什么呢?
恶意抬高物价,牟取暴利?垄断票源,让我们回不了家过不好年?或者更宏大一点——扰乱市场秩序?《治安管理处罚法》把“倒卖车票、船票、航空客票、文艺演出票、体育比赛入场券或者其他有价票证、凭证”列为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而给与行政处罚,《刑法》将倒卖车票、船票定为犯罪处以刑罚,不就是这个理由吗?
可是我觉得,这些指控不能成立,不仅如此,简直就是无耻的污蔑,卑鄙的栽赃!

嫖/宿幼钕罪与针对幼钕的QJ罪区别在“幼钕是否在卖银”(链接),因而呼吁删除刑法中“嫖宿幼钕罪”的一个常见理由就是:幼钕不可能卖银。比如:
貌似挺有道理,实则一脑袋浆糊,睁眼说瞎话。
没错,在刑法和行政法上“14周岁”是个事关重大的年龄(相关:《我国法律上的年龄》),未满十四周岁绝对不负刑事责任(刑法17条),也不予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法25条,治安管理处罚法12条)
然而,这说的是责任能力,与行为性质何干?未满十四周岁的人盗窃就不是盗窃了?未满十四周岁的人杀人就不是杀人了?未满十四周岁的人放火就不是放火了?未满十四周岁的人卖银怎么就不是卖银了?!
显而易见,幼钕卖银作为一种事实是可能的,无关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但幼钕卖银的自愿,和非卖银而发生sex行为时的自愿究竟有啥不同,竟导致刑法区别对待?我不认为立法者如批评者们所想象的那么不堪,也不认为ps幼钕罪就没有体现对幼钕的特别保护。理由试述如下:
最后说一句,刑法不仅要保护幼钕,还要公正地对待被告人。要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不可能只靠刑法;更重要的应该是家庭、教育、社会等等方面的责任。否则,一根筋盯住刑法甚至一味迷信重刑,恐怕是法令滋彰,淫贼多有。

高晓松于2011年5月9日晚因醉驾被带走,5月10日被刑事拘留,涉嫌罪名是危险驾驶罪。5月20日判决书送达,高晓松犯危险驾驶罪,处6个月拘役,并处罚金4000元。其依据是《刑法修正案八》:“二十二、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今天(2011年11月8日)零点,高晓松获释。媒体报道中称:
记者独家获悉,原本定在11月12日出狱的高晓松,因要去美国宣传《大武生》,因此提前释放了几天。 http://url.cn/3yTDmh
如此表述颇能吸引眼球,并且确实引来些质疑:真的是提前释放吗?如果是,理由真的是“因要去美国宣传《大武生》”吗?
高晓松一案媒体上有足够信息,我们自己算一下便知,记者说的“原本11月12日出狱“是错了,5月9日起算6个月就该是11月8日。其中5月9日-5月30日是判决生效开始执行之前的羁押(再分,5月10日后是拘留,之前的不太清楚是什么,但被带走完全限制人身自由是无疑的,应认为是羁押。)按照《刑法》44条规定,先行羁押一日折抵拘役刑期一日。
那么,记者说的”提前释放“就错了。而”因要去美国宣传大武生“的所谓独家消息看来根本就是记者信口开河想吹牛逼却被牛给踢了。
ps:刑法上一般提到”提前释放“是指假释,但假释只适用于被判徒刑的情形,拘役不算。还有一种可能就是,减刑。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都有减刑机会,但程序较为复杂,要由法院作出裁定。
看见有人很是关心高晓松依旧长发飘飘,我就顺便说下这个剃头问题。
原劳动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于二00一年三月八日公布过一个《关于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有关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其中规定:
各地也有类似规定,比如《西安市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八条:
不出意外的话,实际上各地就是按照上述文件操作的,如果没有按时停发就会受到追究。 这是现状,可以用来回答相关咨询。

“偷婴案”葛倩茹出狱,对记者说,希望社会不要排斥她
但我觉得这么干不好,希望能改。理由如下:
我不知道从哪天起,有了“撞伤不如撞死”的说法,并且流传多年,经久不衰。回顾这些年的纷纷议论,我发现,在这种说法流传的过程中,人们不大关心其是真是假,因为这个信息事关某些人的切身利益,并透出一种令人羡慕的精明算计,大家相信它确实是真的,至少是宁可信其有不可信其无。
既然相信“撞伤不如撞死”,那么,如果有一天真不幸肇事,就有可能以此信念作为行动决策依据。就像“谣盐”,当“碘能防辐射”的谣言流传开来,真就有人去抢盐,甚至成吨堆在家里。媒体也报道过一些案例,据说那些撞人后又反复碾压的司机正是“撞伤不如撞死”的信徒。
结果呢,抢盐的人自食其果,而那些先撞又反复碾压的肇事者也由民事赔偿升级为刑事责任,交通肇事变成故意杀人了(药家鑫算是一例)。这不是坑爹么?
既然如此,为啥还信?
这让我想起传播学上关于谣言的著名公式:谣言=(事件的)重要性×(事件的)含糊不清。
“撞伤不如撞死”事关切身利益无需赘言,而这六个字的含糊不清简直是登峰造极:撞伤的程度如何?撞死是说第一次就死了,还是没死,又回去弄死他?受害人情况是否相同?事故责任比例如何?“不如”更是说不清了,钱重要还是清净重要,钱重要还是自由重要?任何情况下都成立还是有什么限制条件?……
人们喜欢简单粗暴的论断,不喜欢啰里啰嗦曲里拐弯的论证。这个谣言指向法律漏洞,指向不公,这迎合舆论对我国法律现状的不满情绪,人们打心眼里愿意相信。当然,更重要的是,和所有谣言一样,它包含了一定的事实成分,或某个片段,或某个侧面,或者是某种事实的象征。
事实上,谁也不能完全否认的确有“撞伤不如撞死”的可能存在。甚至真的就揭示了法律的黑洞。然而,这种比较要有意义不得不加上许多限制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