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闯私宅被狗咬死,活该!

关于近来发生的一起狗咬死人的事情,腾讯做了个专题《狼狗咬死小偷,主人应该担责》。其中声称“应该说,这样的认识主要来源于当前社会,人们一痛恨小偷、二痛恨私闯民宅的两股情绪,而非法治理性。”又说“狗咬小偷案可看出国人看问题的肤浅”。好一副众人皆醉唯我独醒的嘴脸!可惜那些文字里实在没什么“不肤浅的法治理性”。

请容我说点不同的看法吧。事实部分无需赘述,让我直奔主题:

一个人被狗咬死了,真惨!但,那狗不是野狗而是有主儿的,真是不幸中的万幸——他的近亲属可以去追究狗主人的责任。但是这条人命能不能得到赔偿还不一定,一部分取决于天意——譬如那狗主人竟是个穷光蛋;即使运气没这么差,还得先看现行法律是否支持他的主张。

假使要追究狗主人的侵权责任,依据要从这一条找:

《民法通则》第一二七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一般侵权责任成立要件包括行为、后果、因果关系、主体、过错等诸方面,但特殊侵权则不全包括。

三年前和吴律师讨论的“狗咬狗案”时,我认为,上述规定采用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也就是说,在这种特殊侵权案件中,要求动物饲养人承担侵权责任的条件中并不包括“有过错”。受害人无需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的过错负举证责任。狗咬狗如此,狗咬人也不例外。那种所谓“民事责任就看谁有错”的主张是曲解法律,给死者亲属平添烦恼。

需要补充的是,第127条并不包括“狗受人指使”。这种情形下,狗不过人的工具,不算特殊侵权;而127条所规范的情形,造成伤害的非人而是狗,主人依法承担责任算是替狗背黑锅,要问理由,很简单:那是你的狗。至于什么有没有尽到管理义务之类的说法,根本就狗屁不通。

说到这儿,似乎死者亲属胜利在望,其实不然,且看狗主人如何接招。

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同时,法律还设置了免责条件,即受害人过错。只要狗主人能证明是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他就可以免责,而受害人就要应了这句:天作孽犹可活,自作孽,不可活。

本案中,那个人被狗咬死恐怕是他自己所料未及的,可谓纯属意外。但他负有不得擅自侵入他人私宅之义务而不履行;同时,又将自己置于极度危险的境地,这算是不履行对自己生命安全的注意义务,正是因为这些,他被狗咬死了。

温柔些的结论是,他是不小心遭遇横祸;但看着那么多糊涂蛋儿到处胡说八道,我宁愿这样结论:活该!

我知道有人会因为这种结论而忧心忡忡,比如这位检察官和这位律师。他们两位不约而同地替那些“紧急避险”的人担心。可惜,同他们文章中其他观点一样,这种担心只能表明两位专业人士思维混乱。

“紧急避险”制度处理的是避险的人给因避险给他人造成损失如何承担责任的问题,具体讲,只要符合条件,一个人为紧急避险而闯入他人私宅,虽然未经主人允许,主人也不能指其侵权。但至于这个人运气不佳跳墙下来扭了脚,磕了腿,或者被狗咬(主人不在),恐怕就要自己承受了。

ps:

以上案例分析算是完了,但我之所以关注这个事情,更重要的原因是,我担心我们的本来就摇摇欲坠的私有财产权让一帮“好心人”给摧毁了。我指的是住宅,也包括那只狗,听说它已经被当地神枪手民警给处决了

公务员热说明什么

许多人说学法律这个专业就该去考公务员,但我从来没有过这种念头,政府不想进,法院检察院也没兴趣。但是身边去考的人不少,每年也都会听到关于报考人数的报道,真是一年超过一年,一浪高过一浪。今年也不例外:

被称为“国考”的公务员考试今年有百万考生参加,陕西考区也有32770余人参加考试。但百万大军中,录取率仅有不到1.5%,只有1.5万名考生会在“为了胜利向我开炮”的口号后存活(包括关系户),剩下的人都是炮灰。(来自:西安e报

这数字应该还不包括各地方的考试。

公务员只不过是众多就业途径之一,而且我记得各种“最有前途职业”榜单中都没有见它,但为什么它就这么热门呢?我觉得这是劳动力市场发出的一个重要信息,有必要剖析一下其中的奥秘。

陕西考点的学生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公务员是我最理想也是最羡慕的职业。why?原因恐怕有两层,一层是“这工作最稳定最有保障”,这一层是很容易说出口的;那没说出来的,比如收入(各种颜色的)高、福利(还不纳税)好、还有权力等等无法计算的好处。这后者可以由数字看出来:

最热门职位4080人选1

今年考生抢报的热门单位仍是海关、税务等,竞争最激烈的是国家科技部国际合作司欧洲处主任科员一职,考录比达到4080∶1;厦门海关“现场监管”一职考录比达3351∶1。

62个职位全国无人报考

今年有62个职位无人报考,其中大多数职位处于西部,职位多集中于气象部门。另外还有7个职位未达到开考比例

对个人来说,能有这么好的去处当然趋之若鹜。问题在于,如果只见其一不见其二,或者用巴斯夏的话说,只注意那看得见的而不注意那看不见的,那么我们最终可能要自食恶果。那看不见的就是,其他职业相对不受欢迎。原因可能是,其他职业统统让人看不到希望,或者公务员这一行业优越得不正常。

要说其他职业同时都丧失吸引优秀人才的魅力,我不相信,但若在特定时代(比如超级政府时代,一般工商业不能充分发展的时代)或者另加一个条件即那些根本不是什么优秀人才而是一些眼光短浅不学无术之辈,那就有可能了。至于公务员优越得不正常,仅仅鉴于他们总能自己给自己涨工资这一情况,我就愿意相信,遑论其他。

我理解的正常情形是,与其他职业相比,公务员应该处于劣势才对。因为,其他那些行业都在争先恐后为我们提供最优质的商品或者服务,满足我们各种花样的需要;而政府这种机构即使有所谓服务也很少令人满意,何况它还经常没事惹事。想想看,正常情况下,消费者怎么会把钞票投给一个不给任何回报的供应商呢?优秀人才怎么会去一个没有什么市场份额的单位工作呢?

公务员考试的火爆,原因正是:政府通过提高待遇同时对其他行业实施各种打击(管制)来招徕人才,与其他行业争夺资源,这种竞争的结果还不显而易见?

只不过,如此一来,优秀人才们大材小用浪费资源,整个社会包括我们都要承担损失——那些人才如果去从事其他行业本来能实实在在提高我们的生活水平;不仅如此,久而久之,我们也许根本就培养不出来什么人才,而是生产出一批又一批好吃懒做不劳而获的寄生虫。

本文在inxian发表时,题为《公务员吃香,全社会遭殃

update 20110714 :俄新社报道,俄罗斯总统梅德韦杰夫称,公务员职位受热捧说明俄罗斯腐败问题非常严重。梅德韦杰夫表示对年轻人想当公务员非常担心,这并不是因为他讨厌公务员。俄罗斯公务员声望不高,薪水很少,人们之所以趋之若鹜是因为这是一条迅速致富的道路。

工资的范围

哪些收入都算工资?日常生活中所说的“工资”和法律上的“工资”一样吗?可能有些人并不清楚。只有等出事了,我们才有兴趣研究这个问题。

比如有人遭遇劳动纠纷,就会发现你能拿到多少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往往和工资有关。于是疑问来了,补贴算么?奖金算么?加班费呢……

律师会告诉你,工资指的是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所有表现为货币的劳动报酬,包括各种名义的补贴、固定的奖金比如年终奖等等在内。

早在1995年时,原劳动部就曾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解释过“工资”:

53.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工资”是劳动者劳动收入的主要组成部分。劳动者的以下劳动收入不属于工资范围:
(1)单位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的社会保险福利费用,如丧葬抚恤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生育补贴等;
(2)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如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作服、解毒剂、清凉饮料费用等;
(3)按规定未列入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收入,如根据国家规定发放的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中华技能大奖等,以及稿费、讲课费、翻译费等。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7条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这样看起来要求经济补偿的时候能多拿一些了。可惜,关心你的工资多少的不只是自己,还有政府。它眼睛血红血红,紧盯着你的工资。他也在琢磨怎么能把工资算多一点呢?于是,财政部通知

二、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企业发生的相关支出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但根据国家有关企业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统一规定,不得再为职工购建住房。
企业给职工发放的节日补助、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应当纳入工资总额管理。

如此一来,政府增收了:

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副院长刘桓教授对中新网表示,这项政策是在两个背景下出台的,在当前财政吃紧的情况下,这项政策将使财政每年增收至少200亿元。

原来是政府没钱花了,才想出这么一招儿。这叫什么,税收!其实我最近也遇到类似困扰,到处要花钱,家里财政吃紧,也打算效仿政府如此这般。但他们告诉我不行,说这叫抢劫,是犯罪。怪乎哉!我怎么觉着税收和抢劫这么相像呢。

update on 091127:

这个问题用“纠结”来形容挺合适:当计算经济补偿金等的时候,你希望各种补贴都包括在工资里边;当人家要你缴税时,你又希望那些不算工资。

这些暂且不提也罢。我说征税和抢劫相像那不仅仅针对这次“补税”而是所有税收。这次财政扩大解释税法上的“工资”问题在于,既然长期以来那几种补贴并不征税,那么基于“信赖保护原则”,现在就不该突然又征起税来。

另外还有一点也该考虑,征税实际上是“剥夺非国有财产”,这么重要的事即使真要干,也不该让小小财政部一个通知就草草了事。

所谓非法营运

上海交通部门的钓鱼执法引发的讨论如火如荼,此起彼伏。我以为,执法程序合法性问题只是其中一个方面——而且只是表层;另有个问题藏在后面,即所谓非法营运如何界定,也值得一谈。

这里所谓执法其实就是查“黑车”。什么是黑车呢?百度百科里有个词条可供参考:

解释1)黑色的车。

解释2)灵柩车(因为灵柩车的外壳大多为黑色,故民间有称人死亡为“坐黑车”)

解释3)夜间运营的车辆。

解释4)被盗窃来的车辆(赃车)。

解释5)无营运资格,却在运营揽活儿的车辆。

我要讨论的仅指最后一种——非法营运的汽车。国务院于2004年在《道路运输条例》中就一般客运经营设定行政许可,但并未具体规定出租车管理办法。各地方自己出台了相关规范性文件。

尚且不去讨论这些规定的具体内容,有一点显而易见,即,须经许可的限于“营运”,非营利性的运输不在其列。争议出现了:什么叫营运?

在此次钓鱼事件中,我见到了上海方面的解释:只要收钱(甚至只要谈钱),就是营利,就是非法营运。搜索一下即可发现,这不是上海的独家解释,而是全国一盘棋,各地一条心。于是我明白了,难怪黑车那么多!

我斗胆咬文嚼字一回:收钱可以叫有偿,有偿不等于营利。我来出示个证据(来源):

国务院法制办12日公布的《征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规定,中国征信中心是由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设立的征信机构,负责全国统一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建设、运行和管理。中国征信中心是独立的法人,依法对外提供有偿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

另外,各地都在搞“出租车经营权有偿出让”制度,不知道他们能否勇敢地承认这其实是政府的营利性活动

就在我敲这些无聊文字时,QQ弹出一消息:自家车拉自家货被罚两千,其中说:

黄永建(注:运管站的人)说,假如开着自己的车,给自己开的粮油店拉货,这种行为都应定性为非法营运,认定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和《陕西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法规。凡未办理运输许可证的运输车辆,都属非法营运。

记者从《陕西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中看到“总则”第二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明确规定,道路运输经营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利用客运机动车和货运机动车为社会公众提供道路运输服务的行为。

该条还特别注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以道路运输方式营利,仅为本单位和本人服务的道路运输,不适用本条例。

看,陕西这边的解释更狠:凡未办理运输许可证的运输车辆,都属非法营运。这位黄某人干脆把“以营利为目的”吞吃了,省的像我一样啰里啰嗦讨论什么叫营利。瓜皮!

接着说。除了汉语词典,我没找到其他什么正式文件有关“营利”的界定。我的意见是,起码得考虑是否以有偿运输为业或者说经常性。

如果这样解释的话,上海的孙中界、张晖好心顺路捎人,以及上面那位倒霉的老板,都不用顶着非法营运的黑帽子,他们可以心安理得地行使自己的所有权了。

当然,在所难免的,就会给各地交通运管部门的各位爷造成损失,但为我老婆考虑,只好对不住啦。因为,我老婆是个拼客,她搭乘同事的车上下班。

批评不仅仅是权利——献给09年教师节

8月份教育部发布了一个《中小学生班主任工作规定》,其中第十六条引起一些冷嘲热讽,该条规定:

第十六条  班主任在日常教育教学管理中,有采取适当方式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的权利。

教育部基础教育一司有关负责人在向媒体解读该规定时,说,

保证了班主任教育学生的权利,使班主任有更多的空间来做班主任工作。在我们强调尊重学生、维护学生权利的今天,一些地方和学校也出现了教师特别是班主任教师不敢管学生、不敢批评教育学生、放任学生的现象。新出台的《规定》第十六条明确规定:“班主任在日常教育教学管理中,有采取适当方式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的权利。”保证和维护了班主任教育学生的合法权利,使班主任在教育学生过程中,在坚持正面教育为主的同时,不再缩手缩脚,可以适当采取批评等方式教育和管理学生。

对其中所说班主任老师“缩手缩脚”不敢管、不敢批评教育学生的现象,我见过听过很多,所以看到这个规定我还是比较认同的。

其实,学校教育存在两种极端现象,一种是各种骇人听闻的体罚学生甚至是残酷的虐待,另一种就是前面说的老师因为各种缘由而消极不作为。

我对自己度过的小学和初中时光记忆犹新,尤其是挨打的那些情节。小学时代,我有个毛病,就是不做作业,从来不做。为这事儿,我在家被父母揍,到学校又被老师罚,可是我至今都想不通为什么惩罚措施不能在我身上发生教育作用。初中时就好多了,我记得只是在初三时因为考试不理想被揍一次,因为和人打架被揍后又在红旗下罚站。

我的遭遇还算好,毕竟比较老实,考试成绩也还好,其他一些被认为是捣蛋鬼的同学可就惨了,现在我总是把那些事当段子讲,想想当年似乎也没什么恐怖,也许是从小枪林弹雨、刀光剑影磨炼出彪悍来了。

时过境迁,回头评论我经历的这些老师的教育方式,并不觉得有多么反感。但这只是个人感觉,而且,这些老师的体罚大部分时候还算能掌握好尺度。要从普遍意义上讨论这个问题,我认为不应一味强调表扬、鼓励,而批评教育也是必须的,其方式包括惩罚甚至体罚。目前我国的教育法完全禁止体罚,我觉得不妥。我赞成体罚,但需要有手段、程度、程序等方面的限制,以免教育不成反而给学生造成身心伤害,另外还应体现程序正义,比如明确宣告何种情形会导致何种体罚等等。

我们有段时间太强调学生“权利”,学生及其父母方面的不能这不能那之类的要求对老师的教育造成太多限制,学校和老师们出于趋利避害考虑自然就会做出一种貌似理性的选择——我不管了!我听说有个小学生的父亲经常被学校召去,仅仅因为该学生犯了诸如上课有小动作之类的错误,而老师又不敢批评。后来因为太过频繁,这位父亲不胜其烦,自己反而当着老师的面把孩子狠狠揍一顿,还说给自己丢脸、添乱。我想,老师一定暗暗冷笑。

就和另外一个教育领域的现象即强调课堂教学以学生为中心一样,都是过犹不及的事。

现在教育部意识到这种消极不作为现象的普遍性和危害,于是规定老师“有采取适当方式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的权利”。这种表述针对上述现象是有些矫正意义的,但难免“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嫌疑。

当体罚造成的事故太多,学生;家长不满时,就说要禁止体罚;当学校老师无事可做时,又强调有批评教育的权利。照这样下去,教育部不是忙死累死就要笨死。

我的意思是教育部这个第十六条可改成“采取适当方式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是班主任的职责”。是职责而不仅仅是权利,既可以对抗学生家长的无理要求维护校方权威,又可以避免学校和教师对学生放任自流、无所作为,以至于丧失学校教育存在的意义。

明天是教师法规定的教师节,谨以此篇献给中小学教师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