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婚早育

新闻链接:山东乡镇早婚风俗 中学生生儿育女很普遍,有关视频似乎不好找,许多地方都删了,原因不详。

看完这个消息,本打算认真讨论一下呢,可是思绪竟然浮想联翩,有点像那脱缰的野马。想到法定结婚年龄如何确定,想到计划生育政策,一度还想找一下或者自己弄个生育流程图什么的,但后来都被搁置了,尤其是有关生育的部分,因为没有经验,做起这个工作实在吃力。还是留点时间找身边的父亲母亲们做些调查或者自己经历一会再说。

现在就记录些刚才引发的支离破碎的看法:

1.未达到法定婚龄而结婚,在法律上属于无效婚姻。当事人的近亲属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但是这些规定对报道中那些人来说无疑是形同虚设。因为人家根本就不去履行登记程序,也就是说那根本就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婚姻,何谈无效?

2.不是婚姻关系而以夫妻名义同居,以前曾有事实婚姻、非法同居等说法指称这类现象,如今都已然不能成立了,就叫同居吧。

3.这种同居本身可不受法律干涉,但随后的生育则逃不开我国法律的约束。众所周知,我们有一项基本国策叫计划生育,许多地方还明确规定,禁止婚外生育,否则重罚。即便没有这种处罚,从程序上看,生育一胎需持结婚证等证件领取计划生育证(俗称准生证),没有生育证而生育的孩子将面临困难重重的生活。(这一点以后再详细研究)

4.报道中说当地的小孩13岁就有“结婚”的。那就有未成年人保护的问题,比如父母包办强迫。

5.即使没有强迫情形,如果女方未满十四周岁,则男方及双方父母可能构成犯罪。根据刑法第236条第二款及最高院司法解释的规定,明知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以强奸罪论处。

以上是依据现行法提出的一些看法,还有几点需要补充:

1.法定结婚年龄如何确定?各国规定的法定结婚年龄千差万别,据说伊朗规定的是9岁,这可能是世界最小的,而我国目前规定的男22女20恐怕是世界最大的。我在整理《我国法律上的年龄》时就曾想过“为什么这一刀就切在此处而非他处,比如成年的年龄为什么是18岁而非其他;为什么男人22岁以后才能结婚。”这个问题,目前找到的解释无非两个方面,一个是自然人的生理、心理成熟度;另外一个是政策比如计划生育。后者的解释我能看懂,但对这头一个,我不懂,也还没找到相关专业的论述。

2.就我看到的这些报道而言,都没有为我提供更深入的调查,比如那个地方的人们基于什么样的考虑而早婚,我想一定是有些他们认为的好处才这么干的,绝不是一句“愚昧无知”就可以说清楚的。如果认为这是个问题,又不去研究它的深层原因,怎么解决问题呢?刚搜到一篇关于打工者早婚的研究,写的就比较有意义,参见:《打工者早婚问题研究

变态的家教


身为人之父母,当然有义务监护未成年子女的成长,这是法律的规定,它的进一步的伦理依据是:因为你同意,所以你应当。也许正因为这一点,父母们往往误以为“我的孩子我做主”,从小便视孩子像自己的一项私有财产一样。孩子小的时候,可以供父母任意打扮甚至玩弄,基本上就是个玩具。等长大一点,有点人的尊严了,就试图摆脱父母的管束,走自己的路,父母就会觉得不听话。怎么办呢?

当然有多种选择,其中一项就是暴力。这样做的的目标与其说是为了孩子好(一般都是这么声称的),不如说是为了实现父母自己的意志。归根结底还是不把子女当人看的。

网瘾这种事就是这样。虽然据说有了什么世界第一个诊断标准,但这些孩子是不是都经过诊断然后才进行治疗颇值得怀疑。很有可能,仅仅是父母的一种判断。父母批评也罢,拳脚相加也罢,居然都没能让孩子变得听话,那就另觅高招吧。

其实说的这里,我觉得这事跟网瘾、跟网游什么的关系不大,关键问题是“不听话”。

家长们有需求,自然有人敏锐的察觉到这一点,本着为人民服务的市场经济原则,各种网戒机构、专家献身。

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杨永信果然身手不凡,一下子就能把握问题症结所在,所以他的治疗方法效果明显:“就是要让他有不舒服的体验”杨永信说。家长也说,恐惧一辈子也好啊。

按照我的猜测,如果不是杨永信们的凌空出现,家长们早就抛弃家里那个累赘了。有家长就说了,谁让治疗中心关门,我就把孩子送给谁!

裸居有风险

这个消息《女邻居裸居不关窗不拉窗帘 对面老伯羞开窗》本打算就当是脱裤门、摸奶门等等门之后的又一裸居门看一眼便罢,可是报道里面那个律师的说法要求我,还是写上几句吧。

事情很简单,看那篇报道便知详情,我只摘录概要如下:

家住广东东莞长安镇锦厦新村的陈姓老夫妻,近日遇到一件尴尬事:对面女邻居喜欢裸身,且既不关窗户也不拉窗帘,老两口随时都可以看到她。记者采访时也发现,此女正裸身坐在电脑前。陈家女儿称曾想和裸身女子交流一下,不想对方不予理会,无奈陈家只好关上窗户,即使大热天也只有拉上窗帘。

裸居门

当地那位律师的看法是:

就此事,长安某律师事务所的一律师认为,“单从法律的规范性而言,法律没有作出禁止性规定的行为,一般不会视为违法。”该律师分析称,明示的权利是需要法律作出特别的规定,比如宪法对公民权利的规定,而默示的权利法律则没有作出禁止性的规定,比如这位女邻居在家中裸身。由于是在家里裸身因此并不违法,但需要有一个前提,即不被外人看到。如果裸身还不拉上窗帘,则不合乎常情,属道德素质问题。

不知是这位律师没讲清楚,抑或记者没写清楚,我是搞不清楚他到底是什么看法,注意文中我划了线的部分。

我不想动辄就把一个问题以道德和法律划江而治为由抛弃在法律之门以外,我也不想谈什么人体艺术、个性之类,仅从这两位老人的权利救济角度,我提两点意见。

1.这女的裸在自己家里而非什么公共场所,所以不便引用治安管理处罚法,但绝不是说,只要在自己家里,干什么是自己的自由。这里就涉及到物权的限制之一即相邻关系了。民通、民通意见、物权法均有条文规定,邻居之间应当基于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处理相邻关系。如果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损害,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这位女邻居在自己房子里的行为显然已经给对面的两位老人使用自己的房子造成了不便和困扰,老人有权请求其排除妨碍。

2.有人提到了性骚扰。这个概念不好界定,目前各地都是在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时才予以细化。当然,不用它,也可以说清楚。性骚扰的本质是对人格尊严的侵害,故意或过失将裸体强制性地呈现于他人眼前,而人家又不乐意,就是侵害了他人的人格尊严。受害者可以追究其侵权责任。

值不值,都得救

杀人案主犯罹患癌症,未央看守所花14万元救治,你认为看守所这样做值得吗?下面是腾讯网这个调查的阶段性结果:

与这样的结果相应的代表性评论是这样的:

1.杀人犯有病国家负责给治疗,好公民患病怎么没有这种待遇?好多人患癌症后因无钱医治只能等死。。看来杀人犯并不用偿命,反而会因祸得福。。。。。。
2.得了不治之症的人都去杀人啊!!!那样就可以免费治疗了啊!!!

其实这样的事情常常发生,譬如2002年浙江鹿城看守所为救一审已判死刑的王志兵花去数万元。类似“值得不值得”的调查和争议也一再上演,但是有些人的认识似乎并没因此而有丝毫进步,逻辑依然混乱、推理依然荒谬!

媒体呢,一贯的奸诈、阴险,用所谓的投票调查坑人。你瞧这题目——看守所这样做值得吗?然后就两个选项,还括弧必选!这件事是值得或者不值得的问题吗?如果非得这样问,不知究竟是哪种意思:

1.花了14万,没救活,值得吗?

2.给一个囚犯花钱治病,值得吗?

若是第一个,算是个经济学考量,结论似乎应该是,如果救活了,花再多钱都值;如果没救活,花一分一厘都不值。可是,这都是事后诸葛亮,况且钱已然花出去了,得出什么样的结论还不是枉然。
若是第二个,这就是个人权问题了。对囚犯的待遇一直是个衡量一国人权保护水平的重要指标,这一点也慢慢被大家接受了,云南躲猫猫事件,还有其他各地发生的刑讯逼供、在押人员莫名死亡等事件中已有体现。但是当同样的问题,换个角度被提出来时,有些人的认识又不同了。似乎,只要是有犯罪行为的,都该死,不是被处死刑,就是该在狱中被折磨致死。有些人还基于一种朴素的犯罪心理学认为,对囚犯好,哪怕是保护人家的起码的权利,也等于鼓励犯罪。照这种逻辑,我们真该恢复历史上花样繁多的酷刑。

我不打算往媒体挖好的坑里跳,不去讨论什么值不值的问题。我的观点是,无论值不值,都必须救!别说是无期徒刑,就是死刑犯,在被执行死刑前,也要救。

其中的道理无需赘言,无非是“他是个人” 。要问依据,可以找看守所条例,监狱法。

还有两个问题,一个是 “好公民患病怎么没有这种待遇?”;一个是囚犯医疗费的来源。

这前一个问题,我想论者是将对我国目前的医疗制度或者社会保障制度的不力迁怒于此了。而后一个问题,显然是纳税人意识使然,关心自己的钱怎么花的,当然是好事,但也要做些了解才行,比如囚犯的给养费来源出了财政拨款,还有劳动所得,家属供给。如果因为他们是囚犯就认为不该给他们花钱,那就不该只反对医疗费,看守所、监狱建设,伙食,体检,等等是不是也不要花钱了?最后,还有一点,不只是你我是这个国家的纳税人,那些在看守所、监狱里的人也是。

胡星斗诉北京新网一审胜诉

我之前因自己的博客被关曾写文章论述政府禁令不是不可抗力,从而因此种纠纷而追究服务商责任是可行的。
最近胡星斗教授诉北京新网一审胜诉算是我那篇文章的一个实证。下面是转自FT中文网的报道:

北京一位法官裁定,一家互联网网站服务公司以据称的非法内容为由,关闭一位知名政府批评人士的网站是不当的,本案是互联网审查制度的受害者首次在中国法庭胜诉。

经济学教授胡星斗经常在自己的网页上讨论各种话题,从腐败到警察暴力。他在4月起诉北京新网公司,此前这家互联网网站服务商发给他一封电子邮件,称他的网站含有“非法”内容,已经被关闭。

北京市大兴区法院在5月20日下达的判决书中表示,该公司未能就自己的主张举证,且未能证明自己曾按合同要求,在关闭网站前,要求胡星斗更改非法内容。

根据胡星斗的要求,法庭裁定新网公司向胡星斗返还1370元人民币(合201美元),这是他已经支付的两年服务费。判决书没有触及言论自由的问题。

胡星斗对判决结果表示赞许,称其为一个迹象,表明法治将在中国互联网监管中逐渐生根,但他对于此案能否立即带来更大的言论自由表示怀疑。

“这意味着互联网的监管将在更大程度上借助一套明确的规则,少使用专横、不透明的决定。这对网监部门也是一个警示信号,”他表示。但他补充称,他和律师正在犹豫是否要起诉苏州公安局网络监管处,早先他曾表示要这么做。“我们想向苏州某家法院提交诉状,但(我)百分之百(肯定)法院会拒绝受理,”他表示。

新网在3月份关闭了胡星斗的网站。此前他在网站上发表了若干文章,要求废除所谓的劳教制度,这是一种不经审判的监禁形式。

新网当时表示,公司通常根据网监部门的命令行事。胡星斗称,在涉及他的案件中,命令来自苏州公安局的网监处。

上述判决加大了对中国互联网服务商的压力,它们被夹在网络审查部门的权威与法律中间。

在中国,有各种不同机构监视和审查网上内容,包括共产党的宣传部门、公安局及不同部委,还有各级其它政府机构。不过,它们很少自行查封网站或博客,而是要求网站服务商代为采取行动。有时候是通过直接命令进行的,而在一些其它情况下则是通过互联网公司的自我审查。

一名法院发言人证实,胡星斗已在一审中胜诉。新网公司可在15天内对判决结果提起上诉。该公司拒绝置评。

(原文)译者/和风

据说,胡星斗的律师表示下一步会起诉苏州网监局,结果将会如何,值得期待。但我更希望看到有类似遭遇的站长、博客都效法胡星斗教授追究服务商责任,这样的话,那些公司恐怕就不会一味顺从所谓的上级命令,都不想想,那是哪门子上级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