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伤害了肖志军?

2007年的冬天,有一个湖南男人叫做肖志军的,因为拒绝在手术同意书上签字,而被树为愚昧的典型,甚至被怀疑为精神病患。从身体到心灵,无不受到李丽云父母以及广大善良群众的惩罚,以至于“去年腊月二十一怀揣六十元钱离家,至今没有音讯。在家时,他唉声叹气,茶饭不思,并曾多次说:死也要死在北京,李丽云之死,让他良心上过不去。”

我当时也写过两篇文章讨论这个焦点案件,但均以医院的行为为主题,只是提到一句“至于家属的这个反对是否得当,则应另加讨论。”其实,至今我都没能有所分析。

今天看完关于该案的最新消息(感谢赤裸利剑提供)后,我心中庆幸,我没加入到那场道德讨伐当中去。还好,孙东东教授等人的肖志军涉嫌杀人的观点没变成定罪量刑。

李丽云的父母把朝阳医院告到法院,是否承担责任似乎不会太远了。而最让我感慨的是,舆论对肖志军做了什么?那些热衷于充当道德法官的人,那些一向眼睛雪亮的群众,这回不知作如何想?

我想肖志军当年一定有举世皆浊我独清,众人独醉我独醒的感觉。他怎么能说服所有人尤其是医生、专家?也许他的名誉会回复,可是他身心所遭遇的摧残谁又能弥补呢?

是谁杀死了李丽云?又是谁伤害了肖志军?

附: 【专题】无知的病人家属,还是无良的签字制度?

越过长城,走向世界

元月6日,中国互联网协会宣布确定每年的9月14日为中国网民节。据说是网民们投票评选出来的。我虽然不曾投过票,也不想过需要一个这样的节日,单说最后选择的这个日子,我觉得还真是很有意义的。

1987年9月14日。那天,中国首次发送Email,失败。一周以后的9月20日第二次发送成功。

邮件(如图)用英文和德文两种文字写成,实质内容就一句话“Across the GreatWall we can reach every corner in the world”,中文即“越过长城,走向世界”。(详情

看,就这8个字,20多年前的这封邮件道出了网民们心中永恒的追求。以这个日子作为节日,我赞同。

法天下被中止(终止?)

紧急通知

接北京网通通知,因法天下多次出现不符合相关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文章,将于明天(2008年12月16日)早上起停止法天下服务器的网络接入服务。

法天下因此将从明天早上起暂时中止服务,诸位朋友届时将无法访问法天下。

我们将努力尽早恢复法天下的服务,暂停中止服务的时间我们初步预计为一个星期至半个月。

谢谢大家长久以来对法天下的支持。

法天下团队

2008年12月15日17点40分

诞生于2005年12月的法天下,刚过完3岁生日,就遭此毒手,实在可叹。三年以来仅就我的了解而言,各种限制、检查、整顿似乎就没间断过,但基本上安全度过。这次状况恐怕要比以往严重些,但愿余兄等诸位能挺过去。

我希望他们斗争,先不论结果将会如何。

当然,如果退而选择回避,另辟崎径,重建家园,我也会支持,这也是斗争的方式呢。在争取言论空间的斗争中,不该轻易适用所谓“不自由,毋宁死”,留得青山在,不怕没柴烧,换块儿阵地咱继续写,继续干。

2008.12.15 22:58截图

update on 2008.12.26:12月24日晚即平安夜法天下曾重新开通,但现在看来像是回光返照。第二天即圣诞节傍晚,中宣部通知“法天下涉及自由化倾向,必须立即关闭”,目前已经被关闭。

利用“无因管理”赚钱?

有偿失物招领

有偿失物招领


《澳大利亚小史》一文在研究澳大利亚发展史时认为,“……不要因此认为经济发展的关键是羊或是草地。经济发展的关键是表面上看不到的法律和制度。”

这种观点我深表赞同。这和吴敬琏先生强调的“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的说法是一致的。当然,“公司法”“专利法”在这方面的作用可能更显而易见。比如林肯说,专利是为智慧之火添加利益之油。

但不是所有法律制度都提供了“营利”的可能。比如民法上的“无因管理”制度。

所谓无因管理,即无法律上义务而为他人管理事务。这制度在我国现行法上的渊源就是《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

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我之所以认为这个制度没有提供营利可能,因为管理人基于其管理行为只能主张“必要费用”。按《民通意见》第132条规定,必要费用包括“在管理或者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换句话说,管理人只能拿回成本,而没有利润空间。

基于以上分析,当我看到竟有人搞起“有偿失物招领公司”时,我就糊涂了,这公司难道和公盟一样是个非营利性公益组织么?非也,请看《读者来信:失物招领可以收费吗?》。文中这家公司竟为一张身份张收失主80元服务费,看来还是要营利的。

这话题难免引起一场道德和法律的讨论。但是,既然大家接受了30年的市场经济教育,况且道德那么罕见和脆弱,谁再谈什么“拾金不昧”的美德简直就是迂腐。我也不想趟那浑水,就说说法律问题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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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正春侮辱县委书记被拘留

美国总统选举结果揭晓前,我读过一篇文章《奥巴马退出总统竞选的声明》,文章言之凿凿,让我觉得,奥巴马老师真该弃暗投明,去那个亚洲国家当官。其中一个理由就是,在美国当总统,不能享有免于恐惧和被唾骂的自由,而在那个亚洲国家则可以,即使只当个七品芝麻官。

这不是瞎说,那篇文章中已经提供了许多远近闻名的实例。现在,又一个事实摆在眼前。

2008年10月16日下午5时左右,四川省巴中市通江县一个人吴正春因为写“七律”诗一首批评该县县委书记范申华被公安机关处罚。又因为吴是中共党员、公务员兼县人大代表,所以同时遭党纪处分,行政处分和撤销代表资格等处罚。(详情在这里)继两年前的彭水诗案之后,这个案件再次说明,领导享有免于被唾骂的自由。

untitled侵权

但是,这种自由显然不被法律和舆论认可,彭水诗案最后以赔钱结局,相关领导调离。通江的领导们不可能没听说过这件事,难道另有必胜的绝招?

相比之下,这次领导的的维权手段确实有所创新。彭水县的前车之鉴是,诽谤罪属自诉案件,若要动用公检机关,这条路走不通。所以,通江县换成治安处罚,理由也由诽谤换成侮辱。真可谓“各庄有各庄的高招”。

可是,他们的如意算盘终究打错,估计要重蹈覆辙。

1.吴正春侮辱范申华了吗?

先摘短信的内容如下:

贺饭(范)生(申)花(华)

滚滚诺水推前浪,送走黑豹来饿狼。随心组建调研队,整治环境树形象。大街小巷骂声起,上作下秀废纸张。为何神妻(七)不作美,降临通江一饭(范)囊(郎)。

从行政处罚决定书(如图)可以得知,被认为构成侮辱的主要是“饿狼”和“饭囊”。可笑!这就足以把人家关起来?县委书记越发金贵了。

这让我想起法国总统萨科奇起诉玩偶制造商的案件。

从今年十月九日起书店和网站上销售“手工巫毒玩偶,萨科齐是一本物品书”,在一个盒子里有一个布玩偶和十二根针,还有一本五十六页的书。除了萨科齐的幽默传记之外,也邀请读者插针在巫毒玩偶上以袪除霉运。 萨科奇以侵权为由把厂商告到法院。

目前法院判决萨总统败诉,法官认为,这不算侵权,属于言论自由和幽默权。

2.对这种问题在实体上的讨论已经足够多,可参考彭水诗案相关论述。鉴于这次由刑事诉讼变成行政处罚,我再说一个行政处罚的程序问题。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1条规定了回避制度,警察如果和案件当事人有某种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当事人也可以要求其回避。

不论是彭水诗案还是通江诗案,受害人是县委书记或者县长,公安机关在他们的领导下工作,这种关系显然属于回避事由。

萨科奇总统动辄维权,但好像都是通过诉讼途径。他为什么要舍近求远,放着手下一帮警察不用,反倒去找不归他领导的法官呢?你说,法国总统和中国县官究竟哪个更会维权?

不知道以后还会不会有类似事情发生,也许会吧,因为总有些自负的书记县长之类,觉得自己比彭水县和通江县厉害。那么,有必要在此给他们提出两个衷心建议:

1.不论实体主张能否成立,程序方面的规定先要遵守。总是犯这种低级错误,让大家一眼就瞧出来,死在起跑线上,显得忒没水平!

2.想必,不甘心的后来者们鉴于彭水和通江两县的教训,还会更换新的罪名。既然诽谤和侮辱不得人心,不知道会不会有人人想起“隐私权”这个武器。比如,通江的范书记可以主张,吴正春的“饿狼”“饭囊”侵犯其隐私权,相信会得到民意的广泛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