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庆节:此国非彼国!

这篇死活发不上来,先贴在别的地方:http://www.fatianxia.com/blog_list.asp?id=5531

今天,公元2006年10月1日,是所谓“国庆节”。可一大早起来我就想到一个问题,国庆节到底是什么意思?从大多数人在这几天的言行看,好像就是旅游、购物、休息,从报纸、网络上看到的则是“黄金周”。我似乎不愿意接受这样的解释——把上述概念划等号。 
心里边琢磨这事,边打开抓虾,在我的订阅列表里有两位blogger居然和我一样也关注这个话题。Keso的一篇日志题为《我的国家》,很短的文字,表达了对这个国家的感情;    过眼同学  则直截了当地写道“我们今天所纪念的无非是一个政权的五十七年庆而已”。我觉得他是要区别此“国”非彼“国”。 

要说中国,建国当然不止57年,虽然也没有上下5000年。这一点谁也不能否认,宪法开篇第一句就讲“中国是世界上历史最悠久的国家之一”。今天所谓57年国庆,那是就“中华人民共和国”而言的。以此类推,今天所说的所谓国旗、国歌、国徽等等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而非中国。这虽然像是无聊的咬文嚼字,但站在历史的进程中看这个国家,我们不能不区别清楚。也许需要区别的,还有党与国,政府与国家等等。而且不止是在我们这里,其他国家也是一样。不止现在有这个问题,此前所谓“双十节”乃是中华民国的国庆日。都是指当时某个代表这个国家(地域、民族意义的国家)的政权(所谓政治意义的国家)。 

按字面意思,真正的国庆恐怕只有美利坚合众国的以7月4日独立日为国庆日,最为名副其实。另外,日本似乎也应算一个。它的国庆日称“建国纪念日”,为每年的2月11日,是国定假日。据说是日本神武天皇于公元前660年2月11日统一日本,建立了日本国。 
当然有些国家的现存政权对此有自知之明,并不设“国庆”而叫作解放日,宪法日等等。

最后,当我们说爱国的时候,我们是不是也要区别一下,这里说的是哪种意义的“国”。

附:

【标 题】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庆日的决议
【颁布单位】 中央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 1949-12-02
【实施日期】 1949-12-02
【有 效 性】 有效

全文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国委员会在一九四九年十月九日的第一次会议中,通过《请政府明定十月一日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庆日,以代替十月十日的旧国庆日》的建议案,送请中央人民政府采择施行。
  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认为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国委员会的这个建议是符合历史实际和代表人民意志的,决定加以采纳。
  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兹宣告:自一九五零年起,即以每年的十月一日,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宣告成立的伟大的日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庆日。

关于杨支柱先生《吃饭重要还是受教育重要》其中一节的讨论

今天看到杨支柱先生博客里《吃饭重要还是受教育重要》一文,其中谈到义务教育的问题,正好是我最近所关注的,本来想直接在他的博客回复评论,可试了多次都不成功,就只好贴在这里。
须说明的是,这里摘录并逐节讨论的是杨先生的文章的前半部分,并非全部。全文在 这里 。不敬之处,还望杨先生体谅。

以下黑体字部分是我的话,其他是杨先生原文。

记得在去年的某个时间看过一则电视新闻:某地小学生中途辍学严重,学校请求县法院强制家长履行对子女的教育义务,经过县法院上门宣传义务教育法并晓以利害,许多家长已再度送子女上学。

这则报道唯一正确的地方是它讲到了每一个儿童都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从而凸现了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与青少年或成人上大学、读研究生的受教育权的区别。但是整个报道给人的感觉,却是学校或法院所代表的国家享有教育权,儿童和他们的家长负有上学和送子女上学的义务。

《义务教育法》就这么规定的:“第四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虽然电视所报道的情况比较顺利,但是我们不能排除实际生活中会发生这样的情况:如果某个儿童死活不肯上学或根本不适合上学怎么办?强行把他们扭送到学校吗?这跟监禁有什么区别?还有象大发明家爱迪生那样的天才人物,在这种搞法下岂不要被彻底葬送?

不适合上学,我不知道这里说的是怎么不适合。如果是身体方面的话,义务教育法第11条第二款有规定: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如果家长没有钱送子女上学怎么办?让他们忍饥挨饿或露天席地送子女上学吗?受教育比活命更重要吗?即使政府认为应该这样,这能够强制执行吗?无论是对这种赤贫家庭的父母罚款或者监禁,都只能使这样的家庭更加贫穷,更加无力送子女上学!

政府的义务正是保障教育事业,教育设施等政府的义务范畴。至于对监护人的责任追究,义务教育法没有规定罚款等强制执行,只规定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第50条)

从法理上讲,受教育权的权利主体应当是儿童,而儿童的受教育权又是由两种权利构成的:一种是亲属法上的受教育权,其义务主体是父母或监护人(父母死亡或父母无行为能力时);一种是义务教育法上的受教育权,其义务主体是国家。

从义务教育法的规定看,适龄儿童、少年及其监护人,政府都是义务主体

儿童享有亲属法上的受教育权,并不意味着父母必须送子女上学,而仅仅意味着父母有给子女以适当的教育的义务。父母作为子女的法定代理人,有权决定何者为适当的教育。父母完全可以决定送子女进公立学校、私立学校或教会学校,也可以决定不送子女上学而替他们聘请家庭教师(这特别适合于天才儿童和残疾儿童),还可以自己担任子女的“教师”(这并不要求父母有任何学历,因为教育的内容并不限于书本知识,例如一个不识字的父母完全有可能教给子女以适当的生活常识和劳动技能)。他人可以依据其言论自由权而评论做父母的是否给了子女以适当的教育,但无权将自己的观点强加给这些被非议的父母。

从北京最近这个判决看,父母不能这么干,而必须“送其入学”。而且,按这种逻辑,还必须送到政府办的学校:必须送其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私立学校要收费,不是义务教育——不能去私立学校,只能去公办学校。

从法律上讲,父母是子女主张权利的法定代理人;从情理上讲,也没有任何事实或理由能表明他人对儿童的关爱会超过儿童的父母。所以他人只能对父母在子女教育问题上的做法提出批评和建议,而不能代替或强迫父母做决定。学校尤其没有资格代理儿童主张受教育权,因为在收费教育的情形下,学校在这一问题上与家长有利益冲突。学校代理儿童向家长主张受教育权,就象商店代理儿童向家长主张吃零食权(儿童的受抚养权中确实包含这种权利,因为多餐少食是儿童健康发育的需要,而“多餐”事实上只能由三餐加零食构成)一样荒唐可笑。

从法律条文看,是不能收学费的。可其他费用也的确是个问题。

正是由于社会上有众多的贫穷家长对儿童教育心有余而力不足,才产生了义务教育法。义务教育法上的义务主体是国家,权利主体是儿童,而代理儿童主张权利的人是家长。根据义务教育法理,国家或者应当为所有的儿童提供免费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或者应当按一定的标准对贫困人家的儿童给予救济,从而使所有的儿童都有接受义务教育的物质条件。如果国家没有在一定地域内为儿童提供足够的学校座位,如果国家没有给无钱上学的儿童减、免学费,那么家长就可以代理儿童向国家主张受教育权。但权利之不同于义务,恰恰是因为权利可以放弃。家长完全可以代理儿童放弃对国家的受教育权,让自己的孩子不去免费或者有补贴的公立学校读书而接受其他形式的教育。

可前面已经说过,义务教育法规定“受教育”既是公民的权利又是义务,就好像劳动既是权利又是义务一样。(宪法42条、46条也有规定)

学校作为义务人的代表者居然可以通过法院强制权利人和他(她)的法定代理人破财上学;这种事情的发生,而且被传媒大事宣传,充分说明了国人法治观念的淡漠和权利义务观念的错位,

不能说是国人的错吧,你看看法律规定就知道,问题不在这里。

也充分暴露了传统文化在我国的衰落:倍受称誉的密切的亲子关系在当今中国已不被信任,只有用国家这只箩筐才能把一盘散沙的国民网罗在一起!真是“爹亲娘亲不如学校亲,天大地大不如法院的恩情大”。国家主义的猖狂和传统文化的危机,于此可见一斑。我不知道那些以复兴传统文化为已任的人,为什么对这样的电视新闻不置一言。

同意“将受教育作为公民对国家承担的义务”是国家主义或者社会主义的表现这种观点。这种做法的理由可能是,法律保护自由,但公民的对自由的行使必须符合法律之所以保护它的目的—-促进个人的发展。接受教育是个人发展的重要条件,不容放弃,就像法律不允许自杀一样。

义务教育的“义务”(二)

北京石景山法院以及“教委的领导”说侯波不让儿子侯鸿儒入学,违反了《义务教育法》。看过法条,就知道的确如此。

可是,这义务教育的所谓义务,其主体不仅是适龄儿童、少年以及他们的监护人,还有政府,甚至首先应当是政府。《宪法》、《义务教育法》中都有关于国家(或者政府)应当为义务教育提供保障的规定。

可我们的政府在这方面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吗?以其中的经费保障来讲,86年的义务教育法就规定,义务教育免受学费。(第10条)可直到20年后的今天,政府却厚颜无耻地宣布,从现在起,我们要开始实行真正的义务教育了。似乎是一件新举措。事实上,也确实如此,我们至今不能说清楚什么叫“义务教育”,义务是谁的,义务是什么?听说要免学费了,于是我们说,现在是“免费的义务教育”!瞧这诨名!中国人真有意思,这是我们给政府的台阶么?

还有,教育的具体实施方面,内容方面,政府作的怎么样呢?不论是应试,还是什么素质教育,培养出多少有用的人?或者说,人们生存、发展所需的知识、能力多少是我们的教育给与的呢?不能说一无是处,但也决不能说效果令人满意。

如果先不去讨论法律规定是否合理适当,仅就现行法来讲,政府在义务教育这件事上,并未尽到自己根据法律所应尽到的义务。

当法院的判决书认为家长没有尽到义务,违反了法律,应当改正(即承担法律责任)的时候,我们可以认为,政府也应当为自己的违法承担责任。

回过头再说说侯波和他的儿子。监护人认为学校教育不好,甚至有害(他的儿子曾在学校染上种种恶习),可以有所选择吗?我的理解是,从宪法的层面看,接受教育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幼年公民无力选择时,监护人为他的成长考虑作出选择,比如接受私塾教育,应该是可以的。可我们从法律的规定中得知——不行,因为受教育准确讲是入学接受教育不仅是权利,同时还是义务。其实对这种规定,(再如劳动既是权利又是义务)我一直不能理解,法律上的权利是一种利益以及获得利益的力量,是权利主体可选择的;而义务是一种法律上的负担,是不能选择的。这两者怎么能同时存在于一个人身上?

按照现在的法律规定,公民必须进入学校接受义务教育,没有疑义。但如果学校教育确实不利于孩子的培养,再以这种义务要求,恐怕与教育的实质目的不符。事实上,侯波最后讲的话值得深思:

侯先生对记者说,他尊重行政部门的意见。但是前几天去学校时,学校给鸿儒的一套小学四年级的教材,除去数学孩子半天就都读完了,他真是不知道让孩子再去重复他早已学过的知识,究竟是不是爱护孩子?

刚写完,看到一篇文字也说义务教育的,挺有意思,可以去瞧瞧:http://hmz1063.blog.hexun.com/3325767_d.html

义务教育的“义务”(一)

北京首例“私塾”教育引发的抚养权案于2006年9月19日在北京石景山法院宣判8岁小男孩的母亲提出的抚养权请求被法院驳回。(视频

我在电视上看到这个报道时,一下子被吸引住,吸引我的不是案件的结果,而是其中的“私塾教育”。

我打开电视时,正看见这个小男孩拿了份ChinaDaily给记者读并翻译。神童啊,这么厉害!真不愧叫做“候鸿儒”,怎么做到的?是他的父亲候波教育的结果。对此,候波显得非常自豪。可正是因为候波对孩子的这种所谓私塾教育或者封闭教育,孩子的母亲提出要求变更抚养权。她认为这样的教育对孩子不利。

最后法院判决虽然驳回了变更抚养权的请求,但同时要求孩子的父亲尽快解决孩子的入学问题。因为此前,石景山区教委的领导告诉他(候波),不让孩子上学违反了义务教育法,所以要求侯先生把鸿儒送到该区银河小学读书。原告在法庭上也曾提出,被告的行为违反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

我查了义务教育法(2006年9月1日起施行),将有关的条文先写在这里:

第二条 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

第四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各项职责,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依法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创造良好的环境。
第十一条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和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帮助解决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困难,采取措施防止适龄儿童、少年辍学。

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做好工作,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第三十九条 国家实行教科书审定制度。教科书的审定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未经审定的教科书,不得出版、选用。
第五十八条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看来所谓义务教育的“义务”主体的确包括适龄儿童、少年,也包括他们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违反该项义务的法律后果也有明文。可有些问题我还是没整明白,就是义务教育(条文里说的是“入学”)是不是必须去学校,如果是,那对学校有要求吗?公办的?民办的?在家或者私塾里学习算不算接受教育?

从媒体关于本案的报道中看,教育行政部门和法院都认为,孩子的父亲没有让孩子去学校是违反义务教育法的。这让我想起两个人,首先是童话大王郑渊洁,据说,他的儿子郑亚旗小学毕业后(我算了一下,大概在1997年)就不再接受学校教育,而是在自己家由郑渊洁自己以及请的家教,并且用郑渊洁自己编写的教材进行教育。对此,郑渊洁多有介绍,参见这里视频在这里。很多人很欣赏他的这种教育方法。另一位,就是邓正来老师。他对自己女儿嘟儿的教育方式独特,效果显著受到很多人的赞许和认同甚至羡慕。他的女儿嘟儿也曾有段时间不去学校而由郑老师负责教育。最近郑老师正在博客里撰写我与嘟儿的故事系列,对此有所介绍。

那么,像他们的亲自教育孩子而不让他们上学的行为都是违法的。不知他们对此有何感想,我已经向他们二位写信请教,希望不久看到他们的回复。

转:虚弱的法学和堕落的法学院

刚才看到的这篇文章,由于看到的版本不完整,就去google了一下,发现很多网站、博客都曾转载这篇文字,但大多也是不完整。经过一番努力,终于找到原版,原来是作者“苏格拉底的鞋匠 ”最近贴在天涯法律论坛里的帖子,是一篇一篇陆续贴出来的,很多转载都不完整也就不奇怪了。

我觉得文章写得挺有意思,不一定全部符合实际,但毕竟能反映某些问题,尤其是体裁让我喜欢,我也来推荐一下,和大家分享。

虚弱的法学和堕落的法学院

   ——中国大陆著名法学院评介

前言
 这是一个混沌的江湖,如果把法学界视作一个江湖的话。
 但是,《东邪西毒》教导我们,有人的地方就有江湖。所以,即使虚弱混沌,但还是江湖。只不过它的 大号叫做法学界。
 是江湖,就有座次。
 法学院也不例外。
 传说中,有两所叫做东吴和朝阳的法学院,他们最大的遗憾是前不见古人,后不见来者。
 所以,他们仍然在传说中沉默。
 有时,在梦里,依稀能看见东吴师生的眼睛。泪眼婆娑。因为,很多年以后,在古城苏州。有个叫做苏州大学法学院的自称其延续了东吴法学。
 那一天,大雨倾盆。原来江湖变了。
    
第一章 座次
    一
 丐帮也有座次。九袋长老和八袋长老相比,自然不仅多一个袋子。
 80年代,江湖上有“五院四系”的九大世家。(“五院”是指北京政法学院、西南政法学院、华东政法学院、西北政法学院、中南政法学院。“四系”指北京大学法律系、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武汉大学法律系、吉林大学法律系。)
 从血统上,他们都很混杂。
 因为,他们都先天不足。立场正确的法学院系似乎缺乏了兼容并蓄的学术气质。
 于是,随波逐流成为一种时尚。
 一种叫做后现代的解构精神弥漫在前现代的中国法学界。
 解构之后,我们才发现,我们几乎没有什么法学。
 张爱玲说过,人生是件华丽的旗袍,里边全是虱子。
 而法学界的解构却颠覆了光鲜的旗袍,剩下的,只有虱子。
 没有法学,座次却是要有的。因为,虱子似乎也要分大小。
 顿时,江湖上烽烟四起,唾沫横飞。
 二
 如果一定要排一个座次,我的感觉是
 第一梯队
 人大法学院、北大法学院。
 第二梯队
 武大法学院、中国政法大学、社科院 
    第三梯队
 西南政法大学
 第四梯队
 吉大法学院、厦大法学院、中南政法、华东政法。
  
第二章 人大法学院
  
  不知从何时起,人大法学院声名日隆。
  据说,人大的教授出没中南海与央视的次数最多。
  当然是在法学院中。
  人大法学院有七种武器。每一种,都是引以为傲的。
  至少,在这个江湖里。
  一、民法。
  民法在这个江湖里,与金钱的距离近过诚实信用这样的民法信条。
  而,王利明,就是人大民法的神工鬼斧。
  论师承,佟柔的衣钵传人。
  佟柔的《民法总则》,在近几十年的大陆民法界所撰的教科书中,仍无出其右者。
  论著述,可睥睨千秋。当然是厚度。
  很多年后,人们会记住。
  有一个时期,学术分量是可以用公斤衡量的。
  论政治亲密度,全国人大要员。
  几不曾见失宠之态与孤傲之姿。
  论资源,持民法学会,据院长要职。
  人大民法,尚有杨立新、龙翼飞等。或司法者出身、或京城名律。
  二、法律史
  法律史是个奇怪的专业。
  究竟归属于法学还是历史,无法可知。
  或者说,既非法学、亦非历史。
  因为,前任院长曾宪义经营法史多年,学术建树寥寥可数。
  曾经有一种传说,曾为法学教育界的“一哥”。
  或者说,这个江湖里。
  位尊权重,恍若盟主。
  因此,名誉院长仍是一位70岁老人特立独行的旗帜。
  或者说,作为一位法学教育界的领袖,远比作为法律史学者更为实至名归。
  当然,只是比较。
     说到法史,无法忘记,
     社科院历史所的瞿同祖老先生。
  如果一定要在这个江湖中寻找一本可以称作法史著作的书的话。
  我希望是《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
  三、经济法
  如果把经济法视作一种专业。
  但是,怪胎也是胎。
  所以,经济法也是法。
  从潘静成开始,人大经济法总是意气风发。
  史际春所撰的《经济法总论》,曾是经济法硕士的必备之作。
  因为,在浩如烟海的经济著作中,竟然有思考和论证。
  虽然,论说难免牵强。
  经济法人曾经认为,
  经济法的独立性是伟大而艰深的难题,
  并为之披荆斩棘,百般求索。
  但是,怪胎就是怪胎。
  正如,东施就是东施,无论如何作蹙眉状,还是东施。
  所以,把一个怪胎论证成为龙种,总是有些无聊。
  除了童话和传奇。
  四、刑法
  2005年的人大刑法。
    一场大戏。
    你方唱尽我登场。
    只是意气与利益。
    遥想当年,全国首个博士点。
    高铭暄功不可没。
    作为刑法界的泰山北斗,如今飘忽不定。
    北师大尊之为名誉院长,
    人大苦苦返聘强留。
    不仅忆及,制定82年宪法时。
    高先生坚持认为,
    迁徙权与罢工权不能入宪。
    又想到,北京新制的信访条例。
    自杀也是一种威胁。
     五、宪法
    50来年,四部宪法。
    除了考试时增加难度,
    宪法研究总是有些尴尬。
    换种角度,空间很大,是潜力股。
    只不过,现在是潜水股。
    羞涩而矜持的宪法学,让人又怜又恨。
    许崇德,韩大元。两代豪杰。
    忆当初,崇德、定仁、华辉三先生南北呼应。
    只是,争鸣渐无,阿谀之风渐起。
    所以,沉默的宪法学到未尝不是好事。
     六、地势
    人大法学院雄踞人大一隅。
    处京城繁华之所,
    闻大内恢宏之语。
    并两高法检自重。
    央视近在咫尺,大会堂举步之劳。
     七、人脉
    陈兴良君曾对邱兴隆云,
    天安门与歌乐山境界参差,前者大有可观。
    人大法学院门生遍布京畿,借京城之威辐射中华。
    院庆之时,高官云集、贵胄毕至。
    蔚为大观。

转贴一则重要通知

《关于举办“我也可以打回车写诗杯”诗歌创作和评论大奖赛的通知》已于2006年9月18日经SheCan独裁处 BLawgDog(中文名 法豆)处长 签署,现特公告传达。
  
  SheCan自由社区独裁处秘书科
  http://bbs.shecan.net 
  ——————–
  
  附件一:
  《关于举办“我也可以打回车写诗杯”诗歌创作大奖赛的通知》
  
  近期,以优秀女诗人ZLH(http://zhaolihua.blogms.com/blog/BlogView.aspx?BlogCode=zhaolihua)等为代表的一批诗歌作者,以平实的语言,写完陈述句就打回车的方式,创作出了众多崭新、质朴和意蕴深远的诗歌,迅速成为华语文坛的一朵奇葩。为了宏扬这一当代诗歌的优秀旋律,为了推动大中华区诗歌文化的进步,本站特照搬牛博网举办“我也可以很极地很阳光”杯征文大奖赛(http://www.bullog.cn/blogs/me/archives/12525.aspx)的模式,在SheCan自由社区举办“我也可以打回车写诗杯”诗歌创作和评论大奖赛,欢迎各界文学爱好者和诗坛新老同仁踊跃参加。现特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1、大赛分为两个类别:一是诗歌创作组(A组);二是诗歌评论组(B组)。
  
  2、A组评选标准:掌握并熟练运用“打回车派”诗歌创作的精神内涵,范文以ZLH老师的作品为准。
  
  3、B组评选标准:只能对优秀诗人ZLH老师的作品进行评论,不得带脏字,不得进行人身攻击,要求必须充分挖掘“打回车派”诗歌的丰富精神内涵。细致地对ZLH老师的诗歌进行全面认真地歌颂。范文参见:http://culture.163.com/06/0913/16/2QTOS27I00281MU3.html 
  
  4、各组各评选出一名总冠军,A组总冠军颁发“我也可以打回车写诗”杯一个(为了环保事业,用回收纸做成),人民币100元;B组总冠军办法“打回车写诗阅读能力”杯一个(为了环保事业,也用回收纸做成),人民币100元。另评选出“超级诗声”若干名(PK制评选),另给予20至50元人民币物质奖励。
  
  5、参赛作品请发表于SheCan自由社区“心·可能”版(http://www.shecan.net/bbs/cgi-bin/forums.cgi?forum=9),不得抄袭。
  
  特此通告,未尽事宜,欢迎大家予以建议,但最终解释权归“SheCan自由社区”独裁处BLawgDog处长。
  
  签署:BLawgDog 
  18 Sep.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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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二:A组参赛诗歌范文及B组评论诗歌范围
  
  参见:
  http://zhaolihua.blogms.com/blog/CommList.aspx?TempleCode=1000000003&BlogLogCode=10009496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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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教科书该怎么写?

基于自己从小学到大学所受的历史教育,我觉得我们学校里的历史教育总嫌不够,以至于可以说,很多人大学毕业后还不能达到中国公民对自己国史的了解水平。我们学历史好像主要是大学之前,大学里除了历史专业,其他专业不再学习国史。中学应当说是获取历史知识的重要阶段,可据我的经验,历史课并不受重视,属于副科,通过毕业会考就算。因此,我希望如果改革,应当想办法加强公民的历史教育。

另外,历史教科书内容也是需要关注的。我们要知道,不只在日本,我们也有历史教科书的问题。袁伟时先生曾有过精彩文章(点击查阅袁伟时:《现代化与历史教科书》 )讨论这个问题。但我觉得,那是说教科书不应断章取义,不应掩盖历史真相。如果要改革,我也希望能在内容上面尽量做到客观全面(当然几乎不可能),而不是像最近上海那种做法(点击这里)。

上海这样改写历史教科书,那还是历史吗?原来的教科书就已经是让大家遗忘一部分过去了,现在又这样改,是要彻底不要历史了吗?

当然这个也会涉及的更根本的问题,为什么要“历史”,为什么学历史?这问题我好像无力论述。只能去求教于高手了。

之所以关注这个教科书问题,并不是说我们就没有其他途径学习历史,只是因为现在的学校教育基本上国家行为,接受学校教育是绝大部分人要经历的,因而,几乎没有选择的机会,就要接受一种灌输。

《东京审判》看了一部分

电影《东京审判》最近在全国首映,反响很大。
但从来就不会想到去电影院看任何一部影片首映的我,这次依旧想都没想,似乎电影院跟我没什么关系。
但千万不要误会,我不关注这部影片,或者不关注影片所涉及的那段历史。只是因为,目前为止去影院,本人既没钱也没闲。也没听说身边那位朋友去看,所以连别人的观后感都没有听到。

东京审判

其实也不是没办法,前几天,我就去一家常去的电影下载网站找了一下,竟然找到了,当时我说了三个字以及两个标点符号:“这么快!?”

下了以后,直到今天才想起来看,这时才发觉只下了一集,50几分钟,我不知道全部多长时间,估计我这个有三分之一。赶快去看有没有后面的部分可以下载,很遗憾,没了,连原来那个连接也没了。那就算了,先看这部分吧。

在自己电脑上看着别人加工过的片子,效果当然不会太好,只能关注内容了。
其实就我看过这一点点(因为前边一点点,所以这里说的,只能是初步印象,也许看完后会全部推翻),我觉得演得不好,除了那个首席辩护律师。

内容方面,不管怎样,我不大喜欢大家评价它说,还历史真实。澄清历史真实,恐怕没那么简单吧,这样的说法更多是一种感情的表达。但,如果借此机会能提醒大家去了解那段刚刚过去不久的历史,不要忘记自己国家和民族曾经遭遇过得荣辱,那么,这部电影照样也很伟大。

我觉得,看这部电影前,最好让自己复习一下历史知识,找一些相关的背景资料作为准备,否则要么看不懂,要么就像看娱乐片一样。比如起码得知道那几位主要人物的事迹吧,他们的学术背景等等也应有所了解。更多的,比如当时的国际国内形势等等也有必要知道。因为电影所要表现的不是别的,正是发生在那样的特定历史背景下的事件。还有,我担心会不会有人像看“别人家事情”一样而不是当作自己的历史来看这部电影呢?

有机会全部看完再聊吧,有哪位已经看过了,不妨来这里交流交流

教材是死的,老师是活的

教材与现实有距离,这是大家都知道的事,从幼儿园到大学都是这样。怎么办?有很多人就主张通过及时修订教材来解决此问题。当然,教材是应该及时修订的,尤其是涉及社会发展现状、或者相关研究已经有所突破的那一部分,我们不能坚持让学生学习早已过期失效的东西。

可是,教材修改涉及问题太多,比如出版社的成本考虑,即使这些问题都可以解决,还有一个,那就是教材的修订永远赶不上实际状况的发展,也就是说,再好的教材在记载知识方面都是滞后的。

所以,从学习者的角度来说,要想了解某领域的最新研究成果,掌握某学科的最新有效知识,我们就不能过分依赖于教材,尤其在我们目前所处的所谓知识爆炸的时代。

我在做考试辅导工作,从这个角度出发,我给自己有个要求,就是除了考虑学生考试的需要以外,作为一个“先闻道者”,我应当尽力向他们介绍最新的知识。自学考试制度的缺陷多多,可能加强了教材所造成的知识更新过慢的弊端,自不必说,我们应考虑的是,如何克服它们?那么,我能做的就是,让学生通过我的工作尽量克服这些弊端,而从自考制度中获益。

这样的话,我就不能照本宣科,因为书是死的,我是活的,我必须让课本也活起来,让知识活起来。

这样的话我跟每届学生都讲,希望他们能够意识到,除了有必要认真读书以外,还有个活人可以帮他们。

不准看国外动画片

据《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电视动画片播出管理的通知》,自2006年9月1日起,全国各级电视台所有频道在每天17:00——20:00之间,均不得播出境外动画片和介绍境外动画片的资讯节目或展示境外动画片的栏目。合拍动画片在这一时段播出,需报广电总局批准。各动画频道在这个时间,必须播出国产动画片或国产动画栏目,以未成年人为主要对象的频道必须播出国产动画片或自制的少儿节目,不得播出境内外影视剧。 (详情

这回广电总局不知又是怎么想的。不过客观地看,起码有两个功能,一为支持国货,推动民族动画事业的发展;再一个就是,更加充分地发挥媒体的“喉舌”作用,更加有力地、更加无微不至地关心祖国未来的成长,保证他们沿着正确的方向和轨道茁壮成长。

我看这第二个更为根本。小朋友们从小就接受绝对纯净的教育和塑造,在学校是这样,回到家坐在电视前面,依然如此。

关于黄健翔

我都一周没看世界杯了,因为前几天电脑故障,连比赛进行到哪场、比分如何都一概不知。昨天由几个朋友帮忙终于排除故障,可以上网了。

打开网页看到的第一个新闻就是“黄健翔疯了!”怎么回事?到狗狗的论坛里一瞧, 原来如此,看文字嫌不够,这里还有 录音,甚至可以下载手机铃声。

这是发生在意大利VS.澳大利亚那场即将结束时的事情,似乎比赛都无关紧要了,解说倒成了焦点。据说引起了广泛争论,凤凰卫视的时事辩论会也以“黄健翔是否应该下课”为题作了一起节目。

在我有限的看球经验中,我很依赖解说员,一场球赛解说的怎么样,直接影响我看球的效果,可以说太没技术含量了!记得小组赛时西班牙VS.乌克兰那场,解说员完全没有激情,还时不时停顿,不仅不能让我感受到比赛的激烈对抗,反而延缓我的情绪,真是别扭!所以我还是比较喜欢黄健翔的富有激情的解说风格。

但这次的表现的确是个失误。作为球迷,黄可以表达自己的激情,这是其他球迷都可以理解的,更不用说和他一代的那些球迷(据说之所以对意大利如此关心是有原因的,比如上届世界杯,之所以不喜欢澳大利亚,也是有原因的,比如它和中国队早在80年代的过节)错就错在场合不对,也就是说这种表达方式在面对上亿观众的场合有所失态,或者说不雅。

有人说,他错在忘记自己作为解说员的身份—解说员就要力求客观!我虽然承认黄的歇斯底里或者莎士比亚(沙嘶劈哑)欠妥,但我不觉得解说员就要完全客观中立,毫无激情,谁能想象世界杯变成新闻联播呢?!新闻当然要客观,但是不能因此就要求主持人变成传声筒,何况世界杯比赛不是新闻。

还有人居然说到话语权,说黄粗暴地滥用了人民赋予他的话语权。这不是扯淡吗?黄的权利是人民给的?他到底要给谁服务?是不是观众或者人民?我觉得还是少提人民,或者不要太把自己当回事,你就承认他只能为他的东家服务,因为观众不喜欢的只要东家喜欢,他照样十几年如一日地为人民服务,而只要东家不喜欢,他照样要被封杀,比如说上次世界杯时黄被封杀半年。

最后,我得承认我上面几乎全是扯淡,但我想大家都是扯淡,人家下不下课,不由我们决定,而是要看黄与央视的协议,如果有的话。

教室成了剧场,老师就是那小丑

1.教室成了剧场,老师就是那小丑,这就是我目前的的工作给我的一个印象。

学校组织学生评教,有学生写道:我们的老师长得不错;我们老师特能搞笑;我们老师让人感觉舒服……这是赞美还是批评?这是在评价老师还是评价一部电影中的人物?据我了解,这并非个别学生的看法。如果那是说我,我无地自容!

2.老师或者说大学该教学生什么,这个问题由谁决定:学校还是学生?以前总有人批评我们的教育是一味的单方面的灌输,叫做“填鸭”,并相对应的提出“应当以学生为主”“以学生为核心”诸如此类的观点。还听到有人甚至主张学生和学校就是合同关系,学生就是消费者,是顾客,不是说顾客就是上帝吗?学生就是上帝!我就被一个学生以此反驳过:他在课堂上吹口香糖,而且不老师就是那小丑带教材,我就过去问他,人家毫不客气地回应:我是消费者,给学校交了钱,我爱咋就咋,你管不着。看,比我还懂得维护消费者权益!

这下好了,学生主导老师的命运——老师得考虑自己的饭碗,如何敢去得罪上帝。

3.学生们想要什么呢?无非找个好工作。所以,他对课堂的要求就是必须是谋生手段或者与其有直接关系。以法律专业为例,只有案例分析是最受欢迎的,其他诸如法理、法史则是最讨厌的,更有甚者,部门法理论都希望省掉,某学校为迎合消费者的喜好,特为大一学生开设刑事案例分析技能课,专讲案例,可实际上,这些学生的法理尚未学完,连刑法学还没有讲完呢。我不知道,他们拿什么分析案例。

我也在课堂上穿插案例,也有通过这种方式引发学习的兴趣的期望,可慢慢的,我发现他们并不关心案例如何分析,而只在我讲述案情的时候抬头,这还要以我的讲述绘声绘色为前提,否则他们就说故事情节太简单,没有意思。

我也试图向他们论证,即使将来做实务工作,理论学习也非常重要,但效果甚微。这跟我的论证水平、说服力有关,但主要还是理论本身的特点—抽象,不够具体,从而不具有直接实用性,这不符合学生功利性的需求—决定的。我想,这里也许有个悖论:理论的重要性,只有你去了解了它以后才能体会。

4.其实,这个悖论何尝不是教育的悖论:按部就班、循序渐进而又枯燥乏味、平淡无奇的学校学习生活只有你积极参与了才能体会。不曾参与的人,没有机会以亲身的经验感受那种区别。

5.当然大学教育的必要性,要是放在一个更广阔的视野下,也许并不当然存在,总有人可以自学成才,或者说只接受社会大学的教育即可。

6.最后小结下,如果上大学有必要,那么,大学教育的内容有谁来决定?似乎不应该是学生。因为他们是教育的对象,不是教育的指挥者,他们是需要被引导的,而不是引导者。21:35 2006-5-25

一组有关交通规则的图片

红灯停、绿灯行——像这样的交通规则应该是最简单最常见的法律规范(道路交通安全法62条)了,但正是从这些“微不足道”的法律的遭遇,我们可以看到,法律在人们心里的地位。如下图,感谢我的学生袁志强拍摄并提供照片:

也许更重要的不是法律是否受到应有的尊重,而应关注的是,他们(或我们)真是不怕死吗?请看触目惊心的数字:http://news.sina.com.cn/c/2005-04-07/23495587718s.shtml

另外还有,《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 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

这本是法律体现人文关怀,最值称道之处,可在现实中,几乎没人理会:我没有看见过一辆汽车在人行横道前减速慢行!都是飞驰而过!

还要提到的是,我前几天的悲惨经历:一个下雨的早晨,我刚走上马路,一辆汽车就从身边“飞”过,很彪悍的啊,可我就惨了:从头到脚全被溅起的泥水淋湿!一路上,我看见路边的行人大都边走边舞—因为每辆车过来都会溅水,你得躲啊!

如果这里体现出的问题不解决,红绿灯再多,即使像下图这样安排这样的电子警察阵容,也无济于事。

法治国家,法律权威,如何在中国人心目中树立法律的权威呢?恐怕不是法律家能独立担负的历史重任,而必须研究中国人,研究人性,必须理解中国人!

说到这里,想起黄永玉的一段话,抄录如下:

同样的一个人,坐在小汽车里时,骂自行车,骑自行车时,骂小汽车。

(永玉六记 之 力求严肃认真思考的札记 ,第一二〇页)

党纪与国法

我们很多时候把(中国共产)党的纪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连在一起使用即党纪国法,但他们的区别也显而易见。

比如他们的适用范围,在法治条件下,共和国法律的调整范围大于执政党的纪律。

又比如地位,法律应当具有最高权威,执政党的纪律亦应在法律范围内。

但是,在二者的调整对象的重合部分即作为党员的自然人,党纪与国法对他们的行为要求程度也有不同:法律是其行为的最低要求,而党的纪律则是对他们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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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又出问题了?

月5日,手机停机,去缴费的时候,营业员告诉我已经欠费42元,其中三月份欠24,4月份欠18。

我不信,我从来没欠过这么多,此前只要欠1块手机就停机。我去打了份详单(很奇怪,才4月5日,四月份的就能打出来,以前也是没有过的),详单显示话费和短信共5块多,和后来拿到的发票相差甚远:发票上显示四月份已经产生花费是18块多。

我不知道怎么回事,想问问移动公司,可是,一周以来,1860总是同一个声音:话务员全忙!

他妈的,都忙什么呢?!但这电话打不通,我也就没辙了,我也很忙,等有时间了,等移动公司不忙了,再去问问清楚。

虽然没有调查,但最近身边好些朋友学生都出现类似情形,我便预感移动公司有不轨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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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在侵犯本人的著作权

几年前刚开始把自己的一些文章贴到网络中,就偶然发现我的文章竟有人转载,记得第一篇就是大二时候写的一个论文:浅论民事诉讼优势证明标准。看到这个,我首先很高兴,但当我从一个网站上看到我的论文却没见到自己的署名时,我就高兴不起来,当时就通过电子邮件跟网站所有人—-是一家律师师务所—-取得联系,主张侵权,并要求作出解释。后收到该所律师的回信,文章也很快从网站上撤下来。

从法律上讲,当然没问题,可是事后想想,真是没意思,想我这等小才,写出来的拙文,哪里有能力有机会受到各大网站注意,更何况登载?毕竟文章写出来,就希望能让尽量多的人们看见。

我那样“依法办事”,我虽赢犹输。所以,以后我凡是发现这种事情,只要文章有我的署名,便不予理睬,相反欢迎转载。

这几年来,网络世界发生了很多变化,一个显著特点是,更假自由了,即所谓平民化,草根也有充分的发言权了,尤其是从2005年来(所谓博客元年)博客作为新的言论表达方式方兴未艾,更是方便了象我一样的普通人表达自己的思想。

我平时写的文字,无论成不成文章,都先贴在博客里,有时也向其他论坛网站投稿,已经不必再去担心自己的文字不会被看见了,而是转而努力提高自己文字的水平了。

但有时也会发现有人转载我的文字,而且不署名,一般我会花点时间向他们提出异议,可是刚才我发现,不仅没有我的署名,而是有的文章标题被改,有的甚至换上了别人的名字,真是可恶,请看这个:http://www.east-lawyer.net/east-lawyer/Article_Print.asp?ArticleID=64

著作权这么轻易的被侵犯,我想其他比我厉害的人们更是经常遇到,怎么办呢?

亲身体验执行难

“执行难”是司法实践中“著名”难题之一!但我自己尚未经历过,也不知道究竟多难,难在哪里以及为什么难。

昨天车老师介绍给我一个案子,我有机会亲身体验一下“执行难”。

案情很简单,先大概介绍一下:

1991年蒲城县东党乡第二水泥厂从张某处借款2万元,约定月利率为2.5%,借期为1991年7月1日至1992年7月1日。

1992年东党乡政府对第二水泥厂的债权债务进行了清算,但未通知张某。后该厂被乡政府发包给马正斌经营。

张某多次催要欠款不得,遂于1996年将东党乡政府和第二水泥厂诉至临潼法院(合同履行地)。

法院认为,该案法律关系清楚,并作出判决如下:东党乡政府和第二水泥厂应返还张某借款人民币2万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并从1991年7月1日起按月息2.5%计付利息之判决给付之日。东党乡政府负连带责任。(其他从略)

该判决于1996年10月13日生效,被告并未履行,经张某申请并按规定交纳了执行费用,法院于1997年6月21日决定委托蒲城县人民法院(被告住所地)执行。

但至今张某仍未拿到被告的分文还款及利息。相反,张某却为此事花费了大量的精力和财力。

大家觉得怎么样?这事儿能做吗?

我是想试试,不论结果怎样,就当是体验生活、积累经验。

现在还没见到张某本人,事情的细节尚不清楚,以后再说。

如果有朋友在这方面有何高见高招儿,请不吝赐教,当然事成之后,利益共享!

老鼠吃过的让我吃?!

大家都还没过完年吧,大街小巷想找个吃饭的地儿还真难!只好走远一点找。

最终走进一家名叫八里红的串串香(麻辣烫)店。(位于太白北路天天商业街对面)

去拿菜时,女朋友发现菜很少,而且很不干净——菜叶上面还有泥!估计是过年期间,服务员比较少的缘故吧。我没在意,决定不要那些菜,就直接点菜吧,过年嘛,贵点儿不要紧。点的菜上来了,我们再检查,基本一个样。退菜!将就着吃完刚才点的那几个算了。

其中有我每次来这家都会吃的山楂卷。当我拿起一个正要吃时,发现这个好像有人要过一口。仔细一瞧,不对,怎么连塑料包装也吃啊?!而且这齿印这么窄,也不像是人的!是老鼠吃的吧!

  

 证据:老鼠咬过的山楂卷 

我再让女朋友看,她也同意我的结论。

哈哈,好了,让我先定定神,要有事情做了。我以前说过,碰到这种事,我是很激动的。

我把经理叫到跟前,让她看了,问她怎么办。

她反复低声说,给你们送两个菜吧。我们很坚决,不吃了,还能吃吗?!经过几番较量,最终,她答应送两个可乐,再免去部分餐费,我付了25元。

大家一定看出来了,有人甚至要骂我了,怎么能这么便宜他们!谁说不是呀,我越想越后悔,我也不知道,当时怎么会那样处理这件事。

吃饭吃出个老鼠吃过的东西,还有比这更严重的事故吗?我有义务将这件事揭露出来,既是对自己利益的保护,更是对所有在那里吃饭的人们的合法权益的维护。从斗争技巧上面,也是很容易的。只要我打个电话给媒体,一定有记者立刻赶到,甚至有人来封店都不是没有可能—西安上上下下首要的工作是什么?创卫!只要跟卫生扯得上关系的,都算大事.

可我却贪图小利,铸成大错,我对不住其他在那里吃饭的人们!还有办法弥补吗?即使有,也很难办了,因为已经错过最佳时机了。即使能够弥补,也不能掩盖我的失误。当然,仅就这件事本身,我的损失并不多,但若不从中吸取教训,总结经验,以后的工作中就难免不出现同样的失误,那时造成的损失就不知其数了!

艾滋病人咬人,拿他没“法”?

法律,是个世俗的东东,但是,还不能说它是大众的。虽然,法律也讲人话,但是毕竟也存在它独有的一些名词、概念,也就是常说的“法言法语”,那就是和日常生活中的语言有所区别。比如,可以,应该等等。还有,前段时间受到大家关注的个税法修改,其中就出现了一个概念的错误。
试问,这次修改个税法,最重要的是什么?

很多人都会讲,当然是起征点从原来的800元,调整为1600。

这里就有个概念使用错误,即所谓起征点。其实,不管是原来的800,还是现在的1600,都应该叫做“费用扣除额”,关于它们两者的区别,已经有教授或官员专门做出澄清了: 《“费用扣除额”与“起征点”不是一回事》
实际上平时在各种媒体上面可以发现很多类似的错误,而且,有些并非“仅仅是概念错误”,而是能够反映出人们对于法律的基本认识或态度,而这对整个社会的法律观念是有影响的。尤其是,当这种错误被媒体不断地重复时,其影响不能不引起注意。


我是爱滋,我怕谁!—-艾滋病毒结构图

今天看到的一个消息— 《索要20元钱遭拒艾滋感染者咬伤人 法律无从下手》,据这个报道讲,对于艾滋病人咬人这种行为,并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就像华商报上的标题说得那样“艾滋病人咬人,拿他没法”。

真是这样么?当然不是。虽然刑法中关于传播性病罪的规定不能在该案中适用,也不能断定,“从法律的角度,还无法对陈采取相应的措施”

在我看来,本案中的陈铁军首先应当受到民法的制裁,应当就自己的行为对郑志刚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因为,他的行为构成侵权。

进一步看,由于他是艾滋病患者或感染者,因而,陈铁军的行为不是一般侵权(比如咬伤脸),而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

所谓故意伤害罪,就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一般侵权行为与故意伤害罪最关键的区别(当然还有其他区别)就在于损害严重程度方面。陈铁军明知自己系艾滋病患者或感染者,而咬伤(而不是其他伤害手段)别人,其故意内容显然不仅包括一般的伤害,而是希望传播病毒的。目前,艾滋病病毒的威力尽人皆知吧,对个别受害者而言,决非一般的伤害,看看郑志刚的感受就知道了。所以,我认为,陈铁军的行为可以按故意伤害罪处理。

另外,像艾滋病、非典(SARS)以及最近尚在猖獗的禽流感等等病毒的传播,不仅对个别的受害人造成损害,对于整个社会的公共卫生甚至社会秩序都会构成很大的危害,而刑法没有做出相应罪名的设置,也应该反思。

好了,这些分析已经足够反驳媒体上的说法,告诉人们,对于这样的行为,法律是有子的,只要不把法律等同于刑法(当然,法即是刑,这种观点也是有其渊源的,改天再说)。

说两件事

下午在学校,一位学生拿了份报纸让我看,是关于见义勇为的报道,刚才找到详细的报道,仔细了解了时间经过。其中,对英雄杨文凯挺身而出,见义勇为的行为,当然是由衷的敬佩,向他致以深深的敬意!但是,更能引起注意,值得思考的是那些“看客”。

据报道,抢劫(我认为,从刑法角度分析,应属所谓转化型抢劫罪)事件发生在广州一个相当繁华的市场,也正好是一天当中人流最密集的时间。然而,当陈女士耳环被抢,那么多人看见,却不上前拦截歹徒,反而“主动为歹徒让路”(除英雄杨文凯和那位老人外)。于是,他们已经不仅仅是“看客”了,而完全成为歹徒的帮凶!当然,在这次事件中,这还只是第一次。

一向乐于助人,好打抱不平的年近半百的杨文凯像往常一样,“有人喊抓贼他总是第一个冲出去”,但这次,他为此付出了血的代价:他的心脏被歹徒刺中!接着,无论他如何抱拳求助,如何在血泊中挣扎,终于无人理睬,终于被那劫匪和它的帮凶们置于死地,从而结束了自己平凡的一生,换来了见义勇为英雄称号。就在这过程里,他们(抑或我们)第二次作了歹徒的帮凶:据报道,当时救护人员迟迟不能就位,正是拜热心观众所赐。

关于见义勇为的报道以及相关的讨论很多,从法律专业角度讨论当中责任划分等的讨论也不少,(更有“见死不救罪”的讨论)但我今天就这个事件,并没有谈论法律问题的兴趣,我只是痛心地注意到,当我们(难道不应该反思吗?)眼睁睁看着同类受到侵害以至丧失生命,我们仅仅是看客吗?不,那时,我们就是帮凶!

中国律师网的一位朋友报道了一位律师因为为女儿治病(白血病)而陷于困难的事情,我愿意响应倡议帮助这位朋友。做两件事吧:通过自己所有的媒体(博客、qq等)发布这一消息及倡议;捐款。

了解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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