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笑侠:“小司考”有“大问题”

“小司考”有“大问题”

作者:孙笑侠

今年是国家司法统一考试十周年,本来一直想写点文字纪念这十年司法考试的成就和改革进程。可是最近不断听到关于内部存在着“小司考”的风声,不免存疑、探究、求证、震惊……

昨天看到一篇博文上附了这样一份某省检察院下发的文件,内容如下:

关于《2011年单独组织在职法律职业人员统一司法考试》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州院政治部:

司法部决定2011年继续单独组织在职法律职业人员统一司法考试试点,并扩大在职考试试点地区的实施范围。现就统计我省参加《2011年单独组织在职法律职业人员统一司法考试》人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院要求,纳入扩大试点范围的检察院党组,要积极支持鼓励符合司法考试条件的干警,参加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并取得A证;确因检察官短缺,急需通过试点考试取得C证(特殊管理,仅限本地使用的),可以参加扩大试点考试。

二、报名条件:2007年底以前从事检察业务工作,未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法律大专以上学历的在职人员(行政编制)。

三、本次扩大地区,已参加2011年全国统一组织的国家司法考试但未达到合格分数线的人员也可以报名参加试点考试。

四、报名方式与时间、报名人员报名应提交的材料等,请各市、州院与本市、州司法局联系,并通知到干警本人。

五、请各市、州院政治部按照扩大了的试点地区名单(名单附后)和报名条件,迅速做好统计工作,于2011年11月3日下午16:00前将参考人员名单报省院政治部教育培训处。

在西部地区扩大试点,体现了对西部地区政法干警的关心爱护,是政法工作的需要,要严格在内部运作,不要对外宣传张扬。

电话:XXX-86581101    传真:XXX-86581100 86581097

附:XX省试点地区名单

XX省人民检察院政治部

经求证,才知道这是真事!2007年底以前从事司法工作未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法律大专以上学历的在职人员,可以不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单独考试。已经实行了两年,这前两次“小司考”只限于西藏、新疆等少数民族地区,今年属第三次“小司考”,比前两年更是加大了步伐——扩大到28个省自治区(除京沪京沪三直辖市之外)的贫困县。(lawcao注:更多资料请见http://002.fyfz.cn/art/104371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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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成为著名的法学教授

  作者:孟勤国

  经常和学生笑谈法学硕士、博士的前程,我的态度毫不含糊。第一选择当然是从政,当了官就有话语权,可以坐学术会议的主席台,谈几点谦称为个人意见的指示,台下昔日的老师和同窗隆重地仰望着你,为你是专家型官员而自豪。学问跟着级别长,只要长到厅级以上,你就有学问,而且你的手下通常会感觉你的学问盖过了当年的史尚宽先生。第二选挣钱,当大律师,银子多到懒得数,拿点出来设个研究基金或课题,你昔日的老师和同窗会按时拿出你要求的成果,在成果扉页上鸣谢你这位学者型大律师。学术跟着银子走,只要捐出一个亿,你想要哪个法学院姓你的姓,随你挑。没能耐从政和挣钱,只能选择第三——去大学教书。混20年,当个名义上与副厅平起平坐、实际上常挨教务处小科长修理的教授不成问题。但这有点窝囊,不如费点劲,争取当个看起来真有点副厅以上模样,活得滋润、活得牛气的著名教授。人人都有成佛的慧根,当著名教授一靠努力,二靠方法。在确定了努力的方向以后,方法就是决定的因素,如果你定下著名教授的远大志向,应该熟识以下三招: Continue reading

日本一起冤案带来的启示

特约作者:JAL

2010年3月,日本最吸引人眼球的法制新闻,莫过于“足利事件”的再审了。

1990年5月,栃木县足利市一个4岁的女童失踪,次日在河边发现了她的遗体。11月,警方将菅家利和列为嫌疑对象。1991年11月,警察厅(日本警察的最高行政机构,相当于我们的公安部吧)科学警察研究所(简称“科警研”,专门负责刑事侦查科学技术的研究的机构,有一个木村拓哉主演的电视剧就是讲这个研究所的)对菅家利和丢弃的垃圾里的试验材料与女童内衣上的遗留物进行了DNA比对,结论是“一致”。12月,菅家利和被逮捕、起诉。1992 年2月,菅家利和认罪。1993年3月,该案一审审结,判处菅家利和无期徒刑。2000年7月,经东京高等裁判所、最高裁判所(日本的刑事诉讼是三审终审制,可以上诉到最高法院)审理,驳回菅家利和的上诉,维持无期徒刑的判决。2009年5月,第三方鉴定人对DNA进行了重新鉴定,结论是“不一致”。6 月,东京高检决定停止菅家利和的徒刑执行,予以释放。之后,警方、检方相继向菅家利和表示“谢罪”。10月,“足利事件”在原一审法院再审,2010年3 月,判决菅家利和无罪。从1991年到2009年,菅家利和在羁押下渡过了近18年。最终被认定无罪的时候,他已经63岁了。

当初认定菅家利和有罪的证据,一是DNA鉴定的结论,二是他的认罪供述。再审中对这两项证据进行了重新认定。科学警察研究所承认,当时进行 DNA比对时的照片并不清楚,同时当时的鉴定技术也有局限,从而发生了鉴定错误。据此,再审法院否定了DNA鉴定结论的证据效力。另一方面,虽然不能说当时将鉴定结论告知嫌疑人菅家利和是一种不当的侦查行为,但是这确实是导致菅家利和做出虚假的认罪供述的主要原因,由此,认罪供述的证据效力也被否认。

“足利事件”在日本刑法学界掀起了不小的波澜,促使人们对刑事侦查、审判、监督制度进行反思。所谓他山之石,可以攻玉,该事件中的几点反思意见,也值得我们深思。 Continue reading

家庭投资策略之行业轮动

特约作者:霍木思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接受中国政府网、新华网联合专访时说:“如果说过去的一年是进入新世纪以来经济最为困难的一年,那么今年将是中国经济最为复杂的一年。” 之所以这样讲,主要基于以下几个判断:

1、我国目前的经济基础还不稳固,世界经济形势还没有出现完全扭转的势头。
2、中国需要第二轮转型。如果说第一次转型是着眼于体制的转轨,那么第二次转型目标更高,要使中国成为经济的强国。所以必须推进发展方式的转变和社会结构的转型,培育新的竞争优势,提高社会的共享水平,为更长期更可持续的发展创造条件,这是第二轮创新需要完成的基本任务。
3、经济刺激政策何时退出,在去年天量信贷投放的情况下,通货膨胀的预期已经如影随形,由此带来了资产价格的急速泡沫化,主要城市的商品房价格的高歌猛进和大宗商品价格的上涨无疑表达了投资者对通货膨胀的担忧。
4、在全球经济再平衡的口号下,全球兴起了一轮针对中国的贸易保护浪潮。在发达国家眼中,全世界经济不平衡就是三个国家导致的:德国、日本、中国,实际上矛头是直指中国的汇率。轮胎案、特保案等仅仅是开始,针对中国的贸易摩擦还会愈演愈烈。

基于以上命题,今年投资者会面临一个相当两难的境地。一方面储蓄作为最传统的一种投资理财的方式,另一方面随着一季度CPI指数的一路高企,通货膨胀的预期已经越来越强。虽然温家宝总理在两个月内两次提及通胀会危及社会的稳定以及政权的巩固,但在二次探底担忧如影随形之下,这并不足以驱使央行从数量型调控转向数量、价格并举,在五一前,加息的概率微乎其微。即使加息,也很难弥合因CPI增长带来资金损失,因此储蓄负利率的情形一时难以得到根本扭转。

股票市场,对于散户来讲,在世界经济形式彻底好转之前,股市很难再现普涨格局。最好的投资机会已经成为记忆。由于中国内部经济面临着二次转型的压力,而外部又面临着贸易保护的浪潮,在如此复杂的形势下,投资股票市场需要相当的智慧,从两市上市公司中选择真正能从经济转型中获益的公司或者无惧贸易保护浪潮,真正拥有出口竞争力的核心企业绝非易事。

而去年四季度以来两市股票涨幅呈现分化趋势,一季度以来的两市行业轮动,就是对当前经济形势的最好注脚。在这种市场格局下,谁拥有强大的研发团队,谁能够准确的判断宏观经济走势和发掘行业热点,谁就能从行业轮动中获取超额收益。但作为普通的散户来讲,显然已经不具备这样的实力。

因此,除非你是风险的极度厌恶者,你可以将钱存入银行,虽然有实际上的损失,但是这无疑是一种相当安全的投资方式。如果投资股市的话,我建议普通投资者最好不要采取单兵作战的方式,虽然战场上总有幸存者但是谁又能保证你是那个幸运儿呢!

近年来,国内A股市场行业轮动现象显著,由于宏观经济对行业的影响不同和行业自身产业周期的差异,不同行业的强势行情出现的时点也存在差异。如果能 够基于定量定性分析,在不同时点上超配强势行业,并在行业配置的基础上精选个股,将会带来可观的投资收益。华安行业轮动基金正是基于这样一种投资理念,通过基本面分析和定量研究把握A股市场的行业轮动规律,在不同时期选择出未来表现相对强势的行业,并在行业配置的基础上精选强势行业的优质股票来构建组合。 基金经理通过超配强势行业的资产,力求取得相对股票市场整体收益的超额收益。

而且,基金投资要坚持长期投资的理念,这是被实践证明了的投 资真理,也是被基金投资者广泛认可的投资信条。华安行业轮动基金采用定期定额的投资方法,以更好地平滑市场风险,获得更稳定的长期收益,从而提高投资者可 预期收益。

我的建议是,普通的投资者可以采取基金定投的这一国际成熟市场上已广泛开展的基金理财业务方式,每月拿出收入一部分,投资行业轮动类型的股票型基金,从而降低投资风险、摊薄投资成本。对于定期定额投资者来说,可以更有效地管理自己的资产,达到零存整取的效果。长期坚持,可以实现神奇的复利效果,使”小钱变大钱”。

日本民法改正案

特约作者:JAL

日本正在酝酿对民法进行修正,修正的内容集中在婚姻家庭法上,主要有以下几点:

1. 允许夫妻结婚以后保留自己的姓,而不象原规定那样夫妻结婚以后一方的姓必须改为另一方的姓(但是,子女的姓必须统一)。
2. 女性的结婚年龄从16岁上调到18岁,从而与男性的结婚年龄一致。
3. 非婚生子享有与婚生子相同的继承权利,而不象原规定那样非婚生子只能按婚生子的50%继承。
4. 女性离婚后的再婚禁止期间从原六个月缩短为100天。

前几点不说了,关于日本民法上的女性再婚禁止期间,我第一次听说时觉得很不可思议:21世纪的今天怎么还有这样明显歧视女性的规定存在?

这条规定来源于日本民法典的第733条:

女は、前婚の解消又は取消しの日から六箇月を経過した後でなければ、再婚をすることができない。
女が前婚の解消又は取消の前から懐胎していた場合には、その出産の日から、前項の規定を適用しない。

译文(王书江译日本民法典,法制出版社)

1. 女子自前婚解除或撤销之日起,非经过六个月,不得再婚。

2. 女子于前婚解除或撤销前(已)怀胎时,自其分娩日起,不适用前款的规定。

再婚禁止期间的存在,意味着如果女性在该期间再婚的,可由其配偶或前配偶请求撤销(第744条第2款),但该撤销权于前婚解除或撤销之日起六个月后或者女性于再婚后怀胎时消灭(第746条)。

再婚禁止期间的适用有几个例外,当事人或者检察院可以提请法院裁决不适用该禁止期间:

1. 女子在离婚前已经怀胎,并在生产后方才再婚的;

2. 女子与前夫再婚的;

3. 已无妊娠可能性的女子再婚的;

4. 夫之生死不明已达三年以上,经判决离婚的。

之所以会有这样的规定,是因为日本民法典第772条规定:妻于婚姻中怀胎的子女,推定为夫的子女。自婚姻成立之日起二百日后或自婚姻解除或撤销之日起三百日以内所生子女,推定为于婚姻中怀胎的子女。

这两项推定在简化对亲子关系的认定,保护子女权益方面是具有一定作用的。但是同样由于这两项推定的存在,如果妻在怀孕期间离婚,之后又在三百日内再婚并生产的话,则使这两项推定发生矛盾:该子女根据第772条第1款的规定,推定为后夫的子女,同时根据同条第2款的规定,推定为前夫的子女,这使得前夫与后夫都需承担证明该子女非自己亲生子女的举证责任,而这显然是一种浪费。为消除这种推定矛盾,日本民法典采取了一个现在看起来比较极端的做法,那就是禁止女性在离婚后六个月内再婚,即再婚禁止期间的规定。

现在科学技术发展的结果,通过遗传基因来鉴别子女的生父已经不再是一件非常困难的事情,尽管这一技术在日本民法典制定当初是无法想像的。由于只有女性能够生育子女,再婚禁止期间也只适用于女性,这就明显造成了对女性婚姻自主权利的歧视。因此,民主党在竞选时就在政权公约中提出对民法的改正案,并将在近日提交国会审议。但是,将六个月缩短到100天的做法,怎么看都是一种换汤不换药的方案。

本文系本站特约作者JAL从日本发回的系列文章之一。